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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2019年3月18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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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19 年 3 月 18 日修正版) (2011 年 12 月 20 日國務院令第 613 號發(fā)布,根據(jù) 2017 年 3月 1 日《國務院關 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2018 年 3月 19 日《國務院關于修 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理。 2019 年 3 月 18 日,中國國務院總理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 (以下簡稱《決定》 第三次修訂整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 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 服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建設部令第40號發(fā)布,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5號修改后發(f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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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已經(jīng) 2001 年 7月 23日建設部 第 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 ,制定本辦法。 ”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 三、第七條修改為: “開發(fā)企業(y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 印件)及資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 (二)開發(fā)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zhì)等級證書;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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