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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 井下電氣設備安全保護措施 一、井下電氣保護采取措施 (1)井下電力網(wǎng)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 的開斷能力,并應校驗電纜的熱穩(wěn)定性。 (2)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 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空區(qū)變電所、移動變 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 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 項短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3)井下配電網(wǎng)絡(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 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wǎng)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 的分段能力和動、 熱穩(wěn)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wěn)定性; 必須正確選擇熔斷 器的熔 體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shù)。 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電網(wǎng)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 電氣設備能夠啟動。 (4)礦井高壓電網(wǎng),必須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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