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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制度改革 --全縣耕地占用稅政策培訓班講稿 沅陵縣鄉(xiāng)鎮(zhèn)財政管理局 瞿良福 2010 年 4 月 2006 年中央 1 號文件明確提出了 "提高耕地占用稅稅率 "的要求。同年 8 月,《國務院關 于加強土地調(diào)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提出,要 "提高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 嚴格控制減免稅 "。 在此背景下,國務院啟動了耕地占用稅制度改革。 2007 年 12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 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出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細則 )正式公布并實施。 2008 年 10 月 29 日,《湖 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辦法》 (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在省政府第 14 次常務會議上審議通過,并于 2008 年 11月 12 日起正式公布施行。 一、耕地占用稅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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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 理利 用我 國 豐富的水 電資源,盡快改變嚴重缺 電的 局 面 ,應 該 對 水 電建設 實行優(yōu) 惠政策.首先應該減免耕地占 用稅 。理 由如 下: 一 、 耕地 占用稅數(shù)額巨大 , 水電建設投資無法承受。從幾 個 在建水 電站 r解 到.耕地占 用稅約占水電站總投資的百分 之十 至二 十 。由于水 電工程量 巨大 ,其 單 位 千瓦 投 資約 為火 電的一倍半到兩倍 ;加上建設 工期要 比同容 量大 火 電長百分 之 五十 至一 倍 ,投 資貸 款 利 息 負擔也大得多。若再征收耕地 占 用稅 ,這 將會 大 大 降低 水 電 的建設速度 。 二、同是公益事業(yè)的郵電、 鐵道、水利等建設工程的耕地 占用稅已經(jīng)免征.而電力工程 卻 要征收,很不合理。也許有 人 對 電力 是公 益 事業(yè) 不 怎么 同 意 ,實際上 電與現(xiàn)代城 鄉(xiāng)居民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