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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口巖土工程勘察規(guī)范》 (JTS133-1-2010) 1總則 1.0.3 港口工程建設在設計和施工之前, 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巖土工 程勘察。 5勘察工作布置 5.1 可行性研究階段勘察 5.1.2 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勘察應對場地的穩(wěn)定性和建筑的適宜性進行初 步評價,滿足主體工程的方案設計需要。 5.1.5 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勘察應對場地的穩(wěn)定性和建筑的適宜性作出 基本評價,滿足主體工程的初步設計需要。 5.2.8 勘探點中控制性勘探點數量不得少于勘探點總數的 1/4;取原狀土 孔數不得少于勘探點總數的 1/3,其余勘探點為原位測試孔; 5.3 施工圖設計階段勘察 5.3.3 施工圖設計階段勘察工作量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5.3.3.2 勘探點的位置、數量和深度應根據工程類型、建筑物特點、基礎 類型、荷載情況和巖土性質, 結合所需查明的問題綜合確定。 取原狀土孔的 數量應占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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