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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釘支護在深基坑圍護工程的應用——荔港南灣南區(qū)一期工程基坑實例——介紹土釘支護適宜范圍、基坑支護施工中的應用、施工要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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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港南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溫翠菊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上訴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穗中法民五終字第 372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 :廣州市荔港南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清華,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興亮,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溫翠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劉偉生,南。 委托代理人:溫翠菊,基本情況同上。 上訴人廣州市荔港南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荔港南灣房地產(chǎn)公司) 因與被上 訴人溫翠菊、 劉偉生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不服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2009)荔法民 三初字第 1296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 終結。 溫翠菊、劉偉生于 2009 年 7月 9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荔港南灣房地產(chǎn)公司支 付從 2008 年 11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