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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建筑的附屬部分 1、挑廊、走廊、檐廊 建筑物外有圍護 結構的挑廊、走廊、檐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 在 2.2m 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 層高不足 2.2m者應計算 1/2 面積。有永久性頂蓋但無圍護 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 1/2 計算。 走廊是指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間; 挑廊是指挑出建筑物外墻的水平交通空間; 檐廊是指 設置在建筑物底層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圖 7) 圖 7 檐廊示意圖 2、架空走廊 建筑物之間有圍護結構的架空走廊,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在 2.2m 及以上者應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 2.2m者應計算 1/2 面積。有永久性頂蓋但無圍護結構的 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的 1/2 計算。無永久性頂蓋的架空走廊不計算面積。 架空走廊是指 建筑物與建筑物之間,在二層或二層以上專門為水平交通設置的走廊。 3、門斗、櫥窗 建筑物外有圍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