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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2012 年 11 月 28 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 年 1 月 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3年 1 月 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批準《武漢市城市綜合 管理條例》,由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十號 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 例》,已經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以公布,自 2013 年 3月 1日起施行。 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 1月 26日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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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規(guī)范城市綜合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建設國家中心城 市,優(yōu)化城市人居環(huán)境,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qū)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qū)。 第 3 條【概念界定】 本條例所稱城市綜合管理,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對城市公 共基礎設施、 公共客運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 市容環(huán)境、 環(huán)境保護、 園林綠化、 公共水域(湖 泊)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服務和管理的活動。 第 4 條【基本原則】城市綜合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為先、依法管理、公眾參與的原 則。 第 5 條【管理體制】本市城市綜合管理實行市區(qū)分級負責,以區(qū)為主,街道、社區(qū)為基礎, 部門聯(lián)動的管理體制。 第 6 條【市級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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