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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04
十二中安全監(jiān)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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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jiān)理細則 一、概述 為了加強格爾木市十二中綜合教學樓工程施工現(xiàn)場隱患排查工 作,積極消除安全隱患決定遏制較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 促進施工 現(xiàn)場安全生產(chǎn)工作平穩(wěn)進行 ,根據(jù)海西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印發(fā) 《繼續(xù)深入開展“安全生產(chǎn)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西建字[2010] 38)文件,結合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chǎn)工作實際,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 程設計文件制定本細則。 二、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格爾木市十二中綜合教學樓工程 2、工程地址:青海省格爾木市 3、工程描述:總建筑面積: 5414.65 ㎡;主體建筑地上 4 層,建 筑高度 16.35m。建筑結構形式為砌體結構, 結構安全等級為二級, 合理使用年限為 50年,抗震設防烈度為 7度。 4.建設單位:格爾木市教育局 5.設計單位:青海省建筑建材科學研究院 6.施工單位:青海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監(jiān)理單位:青海建宏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責

交強險條例二十二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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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為保險人設定了有條件地追償權, 即 當事故是在無證駕駛、 酒后駕駛、 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盜搶期間發(fā) 生的,則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這里之 所以規(guī)定要向致害人主張追償權, 是因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嚴 重的先行過錯行為之下發(fā)生的, 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過失所引 發(fā)。如果此時保險人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償?shù)?話,則等于鼓勵制造交通事故, 也與交強險的公益性功能相沖突。 故交強險中設定有限的追償權自有其合理性。 但這種設定, 由于 表述的不嚴謹, 并未明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部分是否也存在墊付 和追償,事實上,由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往往產(chǎn)生駕駛人的交通 事故責任和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駕駛人對受害人的交通 事故民事賠償責任。 交強險作為責任保險的具體形式, 以被保險 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 但是,在具體條款設計 中卻將保險責任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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