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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4.06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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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 81 GA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共 安 全 行 業(yè) 標 準 GA/T XXX—2010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準 2010 - XX- XX發(fā)布 2010 - XX- XX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安 部 發(fā) 布 GA/T XXXXX—2010 I 前 言 本標準按照 GB/T 1.1-2009 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提出的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 包括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本標準的目的是指導社會單位落實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基礎,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fā)生。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九分技術委員會( SAC/TC113/SC9)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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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規(guī)范消防安全管理行為, 提 高學校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組織人員疏 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條 本要求適用于全校教職員工及校內(nèi)從業(yè)人員。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至少每月組織一 次防火檢查,內(nèi)設部門負責人應每周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第四條 學校及內(nèi)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nèi)容: 1、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zhí)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等情況; 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設置及完好情況; 6、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7、集體宿舍是否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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