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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廢 標 條 件 根據(jù)七部委第 30 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guī)定,導 致投標文件被拒絕或被定為廢標的條件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在開標現(xiàn)場招標人應當當場予以拒絕,不得進入評標的條件, 在實踐中有時被稱之為無效投標或當場廢標的條件; 第二類是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根據(jù)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的具體要 求約定的廢標。 為方便評標,一般將第二類廢標條件放在招標文件比較明顯的規(guī)定要求 中,為了維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類當場拒絕的條件可放在招標文件的 投標須知中。 一、投標文件應當被拒絕的條件 (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 不符合投標邀請函回復內(nèi)容的; 3. 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2 — 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