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通
更新時間:2025.04.06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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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各種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各種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 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 即總價合同、 單價 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們r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 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 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 成本加獎罰合同、 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因此,《建設工 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于合同價 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 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適用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fā)包、施工圖招標選擇施 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適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 (gf-1

工程合同價款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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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及調整程序 1、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發(fā)生以下事項,發(fā)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法律法規(guī)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7)現(xiàn)場簽證; (8)物價變化; (9)暫做價;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2)誤期賠償; (13)施工索賠; (14)暫列金額; (15)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二、合同價款調整程序 (1)出現(xiàn)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xiàn) 場簽證、施工索賠)后的 14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交合同價 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 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 調增報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xiàn)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 施工索賠) 后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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