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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1.05
對完善政府投資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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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元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凡國內(nèi)進行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項目或使用國有資金、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都必須進行招標。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權力千預招投標活動、變相規(guī)避招標、招標中弄虛作假、投標人相互“串標”等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理順政府投資工程的各管理機關的管理權限,切實發(fā)揮政府的監(jiān)督管理作用,逐步推行先進的招標制度。

地方政府投資主體行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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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資主體行為分析——地方政府投資主體行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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