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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運行, 發(fā)揮水 利工程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 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水利工程,是指開發(fā)、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 類工程,包括水庫(含山塘,下同)、水電站、水閘(含涵閘,下同)、堤防 (含護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溝渠、堰壩、機電井、輸(供)水 管道(隧洞)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協(xié)調解 決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職責,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運行, 發(fā)揮水利工程在水資源 開發(fā)利用和防災減災中的作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