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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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6號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 2007年 3月 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 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發(fā)布,自 2007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長 黃華華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規(guī)范排污費征收、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 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者),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排 污費: (一)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一倍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三)以填埋方式
13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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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3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 屆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黃華華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規(guī)范排污費征收、使用行為,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 者),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 (一)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 費;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超 過國家或者省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一倍繳納超標 準排污費; (三)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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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3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發(fā)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黃華華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規(guī)范排污費征收、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 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者),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排 污費: (一)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一倍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三)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11.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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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規(guī)范排污費征收、使用行為,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 者),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 (一)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 費;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超 過國家或者省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一倍繳納超標 準排污費; (三)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 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 (四)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huán)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 級繳納排污費。 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城市污水集中 處理單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國家有關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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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3頁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3月2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屆112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發(fā)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黃華華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廣東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規(guī)范排污費征收、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 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污者),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 繳納排污費: (一)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省規(guī)定的排 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一倍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三)以填埋方式處置危
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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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 (2003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環(huán)??偩至畹?7號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費資金使用效益, 促進污染防治,改善環(huán)境質量,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結合環(huán)境保護工作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排污費資金納人財政預算,作為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全部專項用于環(huán)境污 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條環(huán)境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預算資金管理辦法,堅持“量人為出和??顚S谩钡脑?則。 第四條排污費資金的收繳、使用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各級財政和環(huán)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對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加強監(jiān)督檢 查。 第二章排污費資金的收繳管理 第五條排污費按月或者按季屬地化收繳。 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力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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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9號)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 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 二oo三年一月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 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 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并符合 環(huán)境保護標準,或者其原有工業(yè)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 符合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yè)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 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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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頒布時間:2003-02-28 實施時間:2003-07-01 修訂時間: 發(fā)文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第31號令 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字第369號), 特制定《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F予發(fā)布,自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排污費征收標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 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 “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
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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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浙江省 【發(fā)布文號】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發(fā)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浙江省 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 《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排污費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 排污者),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第三條排污者排放污染物,必須符合國家、本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 排放標準)和當地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遵守
66河南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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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83年3月19日公布1983年5月1日施行根 據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的決 議》修訂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 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 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治理污染、損害賠償和法律規(guī) 定的其他責任。排污單位應采取各種措施,積極治理污染。對嚴重污染環(huán)境或 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排污單位,可案法律規(guī)定責令其停業(yè)或關閉。 第三條河南省境內的所有排污單位(含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執(zhí)行本辦法。 ?
[整理]66河南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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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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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水運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 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管理和 監(jiān)督。 第三條港口建設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 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等,應當接受財政、審 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條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為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qū)范圍 內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 第六條港口建設費的義務繳納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是貨物的 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 地01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qū)內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工作。 2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
c66河南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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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 精品文檔 河南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1983年2月26日河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83年3月19日公布1983年5月1日施行根 據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的決 議》修訂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 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征收排污費暫行 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治理污染、損害賠償和法律規(guī) 定的其他責任。排污單位應采取各種措施,積極治理污染。對嚴重污染環(huán)境或 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排污單位,可案法律規(guī)定責令其停業(yè)或關閉。 第三條河南省境內的所有排污單位(含個體工商戶),都
關于印發(fā)《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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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1〕2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廳(局): 為加快港口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我國水運事業(yè)發(fā)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批 示精神,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陡劭诮ㄔO費征收辦 法》(國發(fā)〔1985〕124號)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編輯本段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水運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港口建設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 算,實行“收支兩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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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zhèn)污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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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 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huán)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 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 金。 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 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鼓勵各地區(qū)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 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 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zhèn)排水與污 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 計部門和上級城鎮(zhèn)排水與
深圳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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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減量微生物制劑招商http://blog.sina.com.cn/wunijianliang 深圳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修訂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業(yè) 健康發(fā)展,促進水環(huán)境改善,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guī)定,結 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污水處理費征收使 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直接或間接向市政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 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四條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務主管部門按照行政事業(yè)性質 收費統一征收,納入市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 工作,負責制定運營服務費支付考核標準,負責提出運營服務 費支付意見。財政、發(fā)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水務 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水處理費的征收
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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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水運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港口建設費的征 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有關 批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管 理和監(jiān)督。 第三條港口建設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 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等,應當接受財政、 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條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為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 區(qū)范圍內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 第六條港口建設費的義務繳納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是貨 物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 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qū)內港口建設費的征收 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征收港
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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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標題】關于印發(fā)《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發(fā)文字號】財綜[2011]29號 【頒布時間】2011-4-25 【正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廳(局): 為加快港口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我國水運事業(yè)發(fā)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 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 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陡劭诮ㄔO費征收辦法》(國發(fā)[1985]124 號)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水運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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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規(guī)范 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 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 28號)有關精神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社會保障若 干問題的意見》(粵發(fā)〔2007〕14號)的相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 留用地),是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 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fā)展生產 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 有。 第三條留用地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至15%安 排,具體比例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以及項目建設情況 確定。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
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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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huán)境質量,節(jié)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廢 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四條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 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
海南省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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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號 《海南省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 第五屆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確保城鎮(zhèn)污水處理 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向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 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 已經繳納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鎮(zhèn)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 城鎮(zhèn)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鎮(zhèn)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 理裝置和處理污泥的相關設施等。
海南省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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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標題】海南省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fā)文字號】第214號 【頒布時間】2008-7-11 【全文】 海南省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號 《海南省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 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羅保銘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確保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 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向城鎮(zhèn)污水處理設施及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 法的規(guī)定繳納城鎮(zhèn)污水處理費。 已
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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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魯政法(2006)7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促進城市污水處理產業(yè)化發(fā)展,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接 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 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全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收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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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1995年6月2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55號令發(fā)布,2000 年1月25日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遼寧省河道 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 河道防洪抗災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含 經營性事業(yè)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城鎮(zhèn)職工(以下統稱納費 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交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以下 簡稱維護費)。 第三條對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凡有銷售、營業(yè)收入的,按上年銷售或者營業(yè)收 入的1‰計征;對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進銷差價率10% 以下的大型商業(yè)批發(fā)企業(yè),按銷售額的0.5‰計征。 (二)保險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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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造價專業(yè)負責人
擅長專業(yè):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