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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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 8月 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根據(jù) 1996年 5月 28日《上海市人民政 府關于修改〈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 據(jù) 1997年 12月 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3號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制定 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水源保護區(qū)的具體范圍是 : 北岸的上邊界為淀山湖 ——上海、江蘇交界線;北岸的下邊界為閔行西界 —— 西河浜;北岸縱深5公里陸域范圍界限的走向線為 : 吳家巷——何家塘——陸家 浜——三莊 (王家塘 )——褚家樓——何家塘—— (華陽 )——東門 (蔡家村 )——松 江縣城中山一路 ——周家村 ——姚家浜 ——召莊 ——打鐵浜 ——王金 (王家 浜 )——王新——倪馬 (倪
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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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6頁 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8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1996年5月28日修正) (根據(jù)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 索取號:ac4102002-2004-0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水源保護區(qū)的具體范圍是: 北岸的上邊界為淀山湖-上海、江蘇交界線;北岸的下邊界為閔行西界-西河浜;北岸縱深5公里 陸域范圍界限的走向線為:吳家巷-何家塘-陸家浜-三莊(王家塘)-褚家樓-何家塘(華陽)- 東門(蔡家村)-松江縣城中山一路-周家村-姚家浜-召莊-打鐵浜-王金(王家浜)-王新- 倪馬(倪家浜)-小港-丁家浜-橫港-北蕩涇。 南岸的上邊界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線;南岸的下邊界為千
平原河網地區(qū)水源地水質對土地利用變化的響應_以黃浦江上游水源地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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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河網地區(qū)水源地水質對土地利用變化的響應_以黃浦江上游水源地為例
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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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 《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8 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0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環(huán)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 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環(huán)境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市堅持環(huán)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fā)展并重的方針,實行環(huán)境與發(fā)展綜合決策,促進循環(huán)經濟發(fā) 展,實現(xiàn)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huán)境效益的統(tǒng)一。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的環(huán)境質量負責,實行環(huán)境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每屆政 府應當根據(jù)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制定任期內的環(huán)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保證一定
黃浦江上游水源地連通管工程SMW工法樁施工組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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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浦江上游水源地連通管工程c4標 smw工法樁施工方案 編寫: 審核: 審定: 目錄 1工程概況........................................................1 1.1smw工法攪拌樁概況...........................................1 1.2地質概況....................................................2 1.3水文條件....................................................3 2施工部署........................................................4 2.1施工區(qū)段劃分..............
黃浦江上游引水工程的大型泵站自動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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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編程序控制器(plc),目前已廣泛應用于工業(yè)生產的自動控制與數(shù)據(jù)檢測。本文詳細介紹了大型泵站plc自控系統(tǒng)的構架、plc工作站的配置及編程方法。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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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一,關于適用范圍 1,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組 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06.5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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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2005年)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公告第54號 【頒布時間】2005-10-28 【失效時間】 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 《關于修改〈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 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 《上海市環(huán)境保護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 十三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0月2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本市環(huán)境,保
上海黃浦江大橋鋼結構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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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南浦、楊浦、徐浦大橋原有的鋼梁涂層均采用油漆工藝,由于江面上空濕度大,空氣污染較嚴重,鋼梁涂層壽命較短,一般在3~5a內即銹蝕。為保證鋼梁完好,大橋養(yǎng)護管理部門對鋼結構采用噴砂、噴鋅、油漆工藝進行涂裝維護,提高了涂裝質量和工效,延長了涂層壽命,達到對鋼結構進行經濟有效防護的目的。
黃浦江上大橋使用“內窺鏡” 保障大橋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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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路政部門獲悉,近期,南浦大橋的確利用夜間時段對橋面伸縮縫進行了整治,令行車舒適性與安全性得到提升。大橋養(yǎng)護負責人還透露,黃浦江上的大橋支座安全檢查已經使用了\"新式武器\"——\"內窺鏡\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qū)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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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qū)和 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歷 史文化風貌區(qū)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的 保護,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的 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歷 史文化風貌區(qū)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的 確定及其保護管理,適用本條例。 優(yōu)秀歷史建筑被依法確定為 文物的,其保護管理依照文物保護 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負 責本市歷史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qū)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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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qū)和優(yōu)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7月2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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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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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實施細則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greenappledatacenter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年$月"%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 部發(fā)布’ 第一條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三十一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 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yè)和人民群眾 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 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yè)!包括,電網經營企業(yè)&供 電企業(yè)&發(fā)電企業(yè)’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 責領導所轄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 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yè)*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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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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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fā) 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yè)和人民 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 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 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yè)應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 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協(xié) 調。 第六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jiān)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jù)本條例制定的規(guī)章的貫徹執(zhí)行;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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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xx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xx公安部令第8號 根據(jù) 1998年1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決定》,《電 力設施保護條例》已經修改并重新發(fā)布實施。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 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對 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準發(fā)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 則》做了重新修改,現(xiàn)發(fā)布實施。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盛華仁公安部部長賈春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 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 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yè)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 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yè) (包括: 電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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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一條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yè)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 業(yè)(包括:電網經營企業(yè)、供電企業(yè)、發(fā)電企業(yè))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 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yè),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fā)給護線證件。 ?。ㄗ灾螀^(qū)、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guī)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行等。 四條電力企業(yè)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yè)有權制止并可以勸
黃浦江上再架彩虹——盧清浦大橋工程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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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浦江上再架彩虹——盧清浦大橋工程簡介
上海開展黃浦江越江橋隧設施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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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節(jié)日期間事故隱患發(fā)生、創(chuàng)造良好的通車環(huán)境,上海市橋梁隧道維護單位切實抓好當前工作,在國慶節(jié)、中秋節(jié)前夕組織力量對橋梁隧道設施開展了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
岷江上游水電開發(fā)對環(huán)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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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江上游水力資源十分豐富,隨著西部大開發(fā)的進行,它已成為水電開發(fā)的重點區(qū)域,干流及支流的電站建設加速進行,自源頭至汶川上游河段,實行六級梯級開發(fā)方案。但由于岷江水電工程主要是涵洞引水式,原來奔騰的河流變成了地下暗流,使得岷江的多處河段變得干涸,河谷的自然生境和景觀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原來的干旱河谷氣候變得更加干旱,也使河流生物系統(tǒng)受到嚴重影響。作者在對岷江上游考察的基礎上對岷江上游水電開發(fā)現(xiàn)狀及其對環(huán)境的影響進行了分析,提出應該進行流域統(tǒng)一規(guī)劃,強化執(zhí)法監(jiān)督,做到水電開發(fā)與環(huán)境保護建設并重;加強上中下游統(tǒng)一管理,注重流域綜合開發(fā)等建議。
清江上游水庫群防洪優(yōu)化調度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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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的防洪調度是確保水庫安全,實現(xiàn)水庫防洪任務,充分發(fā)揮水庫綜合效益而采取的水庫控制運用方式。作為一個復雜的操作與決策系統(tǒng),洪水區(qū)域組成、時間、數(shù)量、空間的分配,工程特性、下游防洪現(xiàn)狀、調度決策都會影響每次水庫調度方式,因此針對某一區(qū)域水庫群開展其適
《上海市綠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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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規(guī)已被《上海市綠化條例》(發(fā)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實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廢止 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1年12月19 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一次修正根據(jù)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上 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jù)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jù)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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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隧道工程師
擅長專業(yè):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