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5-04-17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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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4.7

2015 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全文。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 《關 于修改 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將 《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進行修改,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1 年 2 月 14 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5 號公布 根據(jù) 2014 年 12 月 27 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實 施細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式樣的發(fā)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統(tǒng)一式樣的發(fā)票,由省、自治區(qū)、直 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 發(fā)票的基本聯(lián)次包括存根聯(lián)、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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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計量法實施細則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年"月"#日國務院批準"#$%年&月" 日國家計量局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 細則+ 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國家法定計量單 位的名稱,符號和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廢除辦法*按照國務 院關于在我國統(tǒng)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國家有計劃地發(fā)展計量事業(yè)*用現(xiàn)代計量技術 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為工農 業(yè)生產,國防建設,科學實驗,國內外貿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 全提供計量保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標準器具 第四條計量基準器具!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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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細則 目錄 一、關于名稱登記問題................................................2 二、關于公司股東問題................................................5 三、關于注冊資本(金)問題..........................................6 四、關于經(jīng)營范圍問題...............................................10 五、關于章程審查問題...............................................11 六、關于改制有關問題...............................................11 七、關于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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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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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細則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1990年10月24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1月19日國家檔案局第1號令發(fā)布1999年5月5 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 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的有的、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 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 體范圍。 第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 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各部門經(jīng)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jīng)本級 人民政府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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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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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日期:2008-08-05來源:作者:系統(tǒng)管理員發(fā)布部門:貴 州省國土資源廳點擊數(shù):685 【分類號】112505199401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40326 【實施日期】19940326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地質礦產 【文號】國務院第152號令 【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題注】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 呈固態(tài)、液態(tài)、氣態(tài)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 新發(fā)現(xiàn)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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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最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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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最新)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jù)2002 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 則。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zhòng)n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guī)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tǒng)一 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 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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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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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2010修訂) 2010年01月31日23:16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參與互動(16)【字體:↑大↓小】 中新網(wǎng)1月31日電日前,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 施細則〉的決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從2010年2月1日起施 行。 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jù)2002年12月28日《國 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0年1月 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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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 計量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 計量法實施細則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年"月"#日國務院批準"#$%年&月" 日國家計量局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 細則+ 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國家法定計量單 位的名稱,符號和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廢除辦法*按照國務 院關于在我國統(tǒng)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國家有計劃地發(fā)展計量事業(yè)*用現(xiàn)代計量技術 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為工農 業(yè)生產,國防建設,科學實驗,國內外貿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 全提供計量保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標準器具 第四條計量基準器具!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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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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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全文(2010修訂) 中新網(wǎng)1月31日電日前,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從2010 年2月1日起施行。 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jù)2002年12月 2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 據(jù)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zhòng)n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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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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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實施細則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拍賣活動,均須遵守《拍賣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 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 的原則。 第五條市商業(yè)管理委員會是本市負責管理拍賣業(yè)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 的拍賣業(y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拍賣業(yè)按照特種行業(yè)實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監(jiān)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拍賣標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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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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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 4.6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外,建設單位 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 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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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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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細則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百科名片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制定的實施條例,就煙草專賣法未明確之事 項及具體實施問題作出詳細的操作性更強的規(guī)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章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四章煙草制品的生產 第五章煙草制品的銷售 第六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八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jīng)濟技術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三章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四章煙草制品的生產 第五章煙草制品的銷售 第六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八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jīng)濟技術合作 第九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3號): 現(xiàn)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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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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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pdf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jù)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 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jù)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zhòng)n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手續(xù),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形 式辦理。 第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科技術語的, 應當采用規(guī)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tǒng)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 以要求當事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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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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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4.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義務教育法第四條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依法應當入學至受完規(guī)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年齡階段的兒童、少年。適齡兒 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以及因緩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延長的在校年齡,由省級人民政府依照義務教育法的 規(guī)定和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盲、聾啞、弱智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條實施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省、縣、鄉(xiāng)分級管理。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 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 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區(qū)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因地制宜,分階段、有步驟地推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第五條實施義務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轄區(qū)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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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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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 (2)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條例 (2009年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章城鄉(xiāng)消防規(guī)劃建設管理 第一節(jié)編制和審批 第二節(jié)實施和保障 第四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節(jié)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節(jié)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節(jié)消防演練 第五章消防技術服務 第六章消防組織 第一節(jié)建設管理 第二節(jié)保障 第七章滅火救援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應急救援 第八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制定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制定本條例。 [消防安全委員會及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協(xié)調機制,成立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 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導、督促和綜合協(xié)調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定 期研究和部署開展消防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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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1990年10月24日國務院批準 1990年11月19日國家檔案局第1號令發(fā)布 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修訂 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第5號令重新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 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 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 定具體范圍。 第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 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各部門經(jīng)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jīng)本 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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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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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3) 4.4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9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 導和協(xié)調。省和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本級人民 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 責分工及相關規(guī)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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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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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總則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 基礎測繪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測繪資質資格 測繪成果 測量標志保護 法律責任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yè)發(fā)展,保障測繪事業(yè)為國家經(jīng)濟 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服務,制定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 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 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shù)據(jù)、信息、成果進行處理 和提供的活動。 測繪事業(yè)是經(jīng)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fā)展的基礎性事業(yè)。各級人 2 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國務 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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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次修正) 中國政府門戶網(wǎng)站www.***.***2005年08月23日來源:全國人大法規(guī)庫 【字體:大中(zhòng)n小】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zhòng)n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yè)的發(fā)展,適應社會主 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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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加強我省測繪項目的管理,進一步規(guī)范測繪市場,特制訂 青海省測繪項目交驗資質證書 實施細則。 第一條凡承擔省內測繪項目的測繪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或接到測繪任務下 達文件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資質證書。 第二條交驗資質證書的測繪單位應填寫“青海省測繪項目交驗資質證書登 記表”一式三份(表樣附后),并提供測繪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復印件、測繪項 目合同書或任務下達文件、測區(qū)范圍略圖、項目負責人等技術骨干的測繪作業(yè)證 原件。 第三條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測繪項目驗證工作。一個測 繪項目跨本州(地、市)轄區(qū)內兩個或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qū)域時,須由本州測繪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驗證工作。一個測繪項目跨本省兩個或兩個以上州級行政 區(qū)域時,須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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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4.4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4號)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1年9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 導和協(xié)調。省和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本級人民 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 責分工及相關規(guī)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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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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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如下修改:第五十條第一款 修改為:“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 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 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北緵Q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jù)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 公布。 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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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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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4)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1997年11月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8年3月 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 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 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筑許可 第一節(jié)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第二節(jié)從業(yè)資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發(fā)包與承包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發(fā)包 第三節(jié)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監(jiān)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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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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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4.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09年8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 席令第十八號) 5.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二條。 四、對下列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一)將下列法律 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9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洪規(guī)劃 第三章治理與防護 第四章防洪區(qū)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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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明燦

职位:土建工程師

擅长专业: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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