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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費索賠-案例 33 某工程,按原合同規(guī)定的施工計劃,工程全部完工需要勞動力為 255918人日。由 于開工后,業(yè)主沒有及時提供設(shè)計資料而造成工期拖延 13.5個月。在這個階段, 工地上 實際使用勞動力 85604人日,其中臨時工用工 9695人日,非直接生產(chǎn)用工 31887人日。 這些有記工單和工資表為證據(jù)。 而在這一階段,實際僅完成原計劃全部工程量的 9.4%。另外,由于業(yè)主指令工程 變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 20%(工程量增加索賠另外提出) 。 承包商對此造成的生產(chǎn)率降低提出費用索賠,其分析如下: 由于工程量增加 20%,則相應(yīng)全部工程的勞動力總需要量也應(yīng)按比例增加。 合同工程勞動力總需要量= 255918x(1+20%)=307102 人日 而這階段實際僅完成 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要勞動力= 307102人日 x9.4%=28868人日 則在這一階段的勞動生產(chǎn)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