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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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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試行) 2006年 5月 1 日頒布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實施, 充分發(fā)揮土地供 應的宏觀調(diào)控作用,節(jié)約和集約用地,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 《國 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國發(fā) [2004]28 號)、《建設 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于改革本市固定資產(chǎn)投資項目辦理程序的通知》 (京政發(fā) [2005]15 號)等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是指本市國土資源行政 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工作分工, 在建設項目審批、 核準和備案階 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利用國有土地、 征收和占 用集體土地等進行建設的項目, 但不改變農(nóng)用地用途的農(nóng)田排灌溝渠 等建設項目除外。 第四條 市國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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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8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42號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已經(jīng) 2008年 11月 12日 國土資源部第 13次部務會議修正通過,現(xiàn)予以公布,自 200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長 徐紹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實施,充分發(fā)揮土地 供應的宏觀調(diào)控作用, 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和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 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 核準、備案階段, 依法對建設項目涉 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二 )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nóng)田; (三 )合理和集約節(jié)約利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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