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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寧波市鄞州區(qū)住宅工程質量 分戶驗收實施細則 (試行 ) 1. 總則 1.1 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確保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 功能,強化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按《寧波市住宅工程結構 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規(guī)定 (試行 )》及《寧波市區(qū)住宅工程結 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本區(qū)實際,特制定 本實施細則。 1.2 本區(qū)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jiān)督管 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 (下稱 " 分戶驗收 ") ,是指住 宅工程竣工驗收前,由建設、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施工質 量驗收規(guī)范和本細則, 對住宅工程的每一戶 (套)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 使用功能和觀感質量進行的專門驗收。 本細則所稱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樓、 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拆遷 安置房等。(注:不包括公寓樓) 1.3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要加強施工過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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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住宅工程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實施細則 1.總則 1.1 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確保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強化工 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 按《寧波市住宅工程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 管理規(guī)定(試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寧波市區(qū)范圍內(包括海曙、江東、江北、科技園區(qū)) ,住宅工程結構實 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1.3 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要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嚴格按國家施工質量驗 收規(guī)范組織驗收,并按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及時做好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 收。 1.4 結構實體檢驗和質量分戶驗收除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外, 還應符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技術標準等規(guī)定。 2.基本規(guī)定 2.1 結構實體檢驗 2.1.1 結構工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結構 實體檢驗。同時,委托檢測合同應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