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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監(jiān)理概論知識結構體系 緒論 一、建設工程監(jiān)理制產生的背景 我國建設工程監(jiān)理制度的產生 從新中國成立直至 20世紀 80年代,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基本上是由國家統一安排計劃 (包 括具體的項目計劃) ,由國家統一財政撥款。當時,我國建設工程的管理基本上采用兩種形 式:對于一般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自己組成籌建機構,自行管理;對于重大建設工程,則 從與該工程相關的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工程建設指揮部, 由指揮部進行管理。 其弊端是建設工 程管理的知識和經驗只能在工作實踐中摸索, 不能承襲升華, 用來指導今后的工程建設, 教 訓卻不斷重復發(fā)生。投資“三超” (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 、工期延長的現 象較為普遍。 80年代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 國務院決定在基本建設和建筑業(yè)領域采取一些重 大的改革措施, 例如:投資有償使用 (即“撥改貸” )、投資包干責任制、 投資主體多元化、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