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船舶避碰與海上安全研究(精) | 作????者 | 吳兆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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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大連海事學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2006年07月 |
定????價 | 40 元 | 裝????幀 | 平裝 |
ISBN | 10位[7563219749]13位[9787563219742] |
一碰撞危險與避碰決策模型
船舶碰撞危險的模糊決策
用神經網絡評價船舶碰撞危險的研究船舶碰撞危險綜合評價系統(tǒng)的比較研究
船舶空間碰撞危險度的概念及其模型
多船會遇碰撞危險的灰色動態(tài)評價模型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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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2頁
評分: 4.8
隨著我國對海洋領域開發(fā)力度的不斷增加,海上施工船舶需求量不斷加大,施工船舶設備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所需的管理工作相對于先前也有了較大變化,全面強化其安全管理工作也更加重要。文中從當前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分析入手,針對性提出了增強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效果的相關對策。
不論是在開采海洋資源方面還是在海上運輸方面,船舶均需在海上航行才能完成任務。當船舶在水面上航行時發(fā)生的與其他船舶、各種固定物體或者浮動物體之間都有可能發(fā)生碰撞,而這種碰撞將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因此,各個船舶之間的避碰以及對周圍障礙物的避障,已經成為船舶完成任務過程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
1.意外原因的碰撞
意外原因引起的碰撞是指船員己盡到謹慎責任、無違章,并充分運用了良好的駕駛技術,仍不可避免船舶碰撞的發(fā)生。例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環(huán)境或者惡劣的自然天氣。
2.人為原因
由于人的自身原因而導致的船舶碰撞。比如:船員因持續(xù)性的工作造成身體和精神疲勞,以至于船舶航行時,駕駛員因精神不集中,而造成的船舶碰撞,或者駕駛員因不良習慣而違背嚴格且安全的避碰規(guī)則和船舶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等。
只有對障礙物或者其他船舶觀察清楚之后,然后選擇恰當?shù)拇氨苷洗胧拍苡行У乇苷稀?
船舶及海上設施規(guī)范,是指泛指由船舶檢驗機構頒布的有關船舶和海上設施的性能、構造、系統(tǒng)、裝置、設備、材料和防止海洋污染等安全質量方面的各種規(guī)范、規(guī)則和章程。由于船舶及海上設施在水上作業(yè),為保證使用中的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必須具備一定技術條件。
因此,驗船機構必須頒布各種規(guī)范,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并成為船舶和海上設施設計、建造、修理和檢驗的重要依據(jù)。各國驗船機構頒布的規(guī)范盡管形式和內容均有差異,但均應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2100433B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經過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SOLAS公約”)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以下簡稱“ISPS規(guī)則”)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下列中國籍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及公司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包括高速貨船);
(三)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
適用本規(guī)則的船舶以下簡稱船舶。
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軍艦(包括海軍輔助船)和僅用于政府公務用途的公務船。
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舶保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履行ISPS規(guī)則規(guī)定的締約國船舶保安主管機關的職責:
(一)規(guī)定和發(fā)布船舶保安等級,制定統(tǒng)一的船舶《連續(xù)概要記錄》,發(fā)布有關船舶保安的船舶法定檢驗規(guī)范,明確關于《保安聲明》的要求;
(二)認可從事船舶保安工作的保安組織及其人員資格、業(yè)務范圍和規(guī)程;
(三)制定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的培訓、考試、評估、發(fā)證的辦法及其綱要;
(四)批準《船舶保安計劃》和已批準計劃的后續(xù)修訂,頒發(fā)《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五)公布海上保安聯(lián)絡點,以及報警的渠道和方式;
(六)組織實施對船舶保安的監(jiān)督管理和有關船舶保安的強制措施;
(七)協(xié)調船舶保安與港口保安的相關事宜;
(八)就固定航行港口設施之間的短程國際航行船舶簽訂雙邊或者多邊的替代保安協(xié)議;
(九)負責有關船舶保安問題與主管當局之間的聯(lián)絡與協(xié)調。
第四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授權,各海事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管理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的培訓,對通過規(guī)定的船舶保安培訓并經考試合格者,簽發(fā)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職責內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采取相應的行動;
(三)向已進入中國領海以內水域或者已報告欲進入中國領海的船舶提供相應的保安信息,向相關部門通報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職責采取相應的行動;
(三)實施船舶保安監(jiān)督管理,檢查《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船舶連續(xù)概要記錄》、保安報警裝置、保安演習以及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項,檢查已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以及修訂內容的有效性;
(四)對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及其人員,船舶保安員、公司保安員實施監(jiān)督管理,檢查認可的保安組織及其人員執(zhí)行船舶保安規(guī)則的活動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要求;
(五)按照本規(guī)則,采取監(jiān)督和符合措施;
(六)簽發(fā)并監(jiān)督檢查《船舶連續(xù)概要記錄》。
第五條 認可的保安組織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批準后,按照委托或者授權的事項,實施船舶保安工作。
第六條 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港界面活動,系指當船舶與往來于船舶的人員、貨物或港口服務提供間的交互活動。
(二)船到船活動,系指從一船向另一船轉移物品或人員且與港口設施不相關的行為。
(三)保安事件,系指威脅船舶、港口設施或船港界面活動、船到船活動安全的任何可疑行為或情況。
(四)保安等級,系指可能導致保安事件或發(fā)生保安事件的風險級別劃分。
(五)保安聲明,系指船舶與其所從事活動的港口設施或其他船舶之間達成諒解的書面協(xié)議,規(guī)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六)經認可的保安組織,系指經授權或者委托開展本規(guī)則或ISPS規(guī)則A部分所要求的評估、核驗、批準或發(fā)證活動的具備保安專長并具備船舶和港口操作方面知識的組織。
(七)《船舶保安計劃》,系指為確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護船上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脅的措施而制訂的計劃。
(八)船舶保安員,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擔船舶保安責任的船上人員。該人對船長負責,其職責包括實施和維護《船舶保安計劃》以及與公司保安員和港口設施保安員進行聯(lián)絡。
(九)公司保安員,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員,負責開展船舶保安評估、制訂和報批《船舶保安計劃》、實施和維持批準后的《船舶保安計劃》,并與港口設施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進行聯(lián)絡。
(十)公司,系指《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guī)則》(ISM規(guī)則)所稱的公司。
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級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根據(jù)威脅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證的程度、具體或者緊迫程度以及發(fā)生保安事件潛在的后果確定船舶的保安等級。
前款所稱威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以船舶為載體或者工具的威脅因素: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wèi)生,公共環(huán)境,公共資源,海上通信安全,重要設施安全,社會治安,非法暴力等。
船舶保安等級的確定和發(fā)布程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船舶保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三級,分別是:
(一)保安等級1,應當始終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二)保安等級2,由于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一段時間內保持適當?shù)母郊颖Wo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三)保安等級3,當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將發(fā)生(盡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一步的特殊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實施保安等級3時,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發(fā)出適當?shù)闹噶?,并向可能受到影響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
第九條 在各級保安狀態(tài)下,船舶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開展工作。
發(fā)現(xiàn)保安威脅,在船舶保安等級未確認改變之前,船舶可以按照經批準的保安計劃,采取高于其所處保安等級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護性措施和特殊保護性措施。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對船舶、公司保安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 船舶應當按照SOLAS公約的要求,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tǒng)(AIS)、《船舶連續(xù)概要記錄》,安裝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
第十一條 中國籍船舶安裝的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啟動后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的保安聯(lián)絡點、公司發(fā)送船對岸保安警報;
(二)不向任何其他船舶發(fā)送保安警報;
(三)不在船上發(fā)出任何警報;
(四)在關閉和復位前持續(xù)發(fā)送船舶保安警報;
(五)能夠從駕駛室和至少一個其他位置啟動;
(六)不低于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性能標準,并且該報警系統(tǒng)啟動點的設計應能防止誤發(fā)船舶保安警報;
(七)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通信路由。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所屬船舶進行船舶保安評估;
(二)負責編制《船舶保安計劃》和已批準計劃的后續(xù)修訂;
(三)實施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
(四)采取適當?shù)拇胧?,避免擅自泄漏船舶保安評估或者《船舶保安計劃》及其相關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資料;
(五)應指明一名或者數(shù)名人員作為公司保安員,指明每人所負責的船舶,并確保其具有24小時與船舶、港口設施保安員和海事管理機構聯(lián)系的能力;
(六)向海事管理機構及時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員的名單以及24小時聯(lián)絡方式等資料;
(七)在每艘船上均應指定一名適合履行船舶保安職責的人員作為船舶保安員;
(八)為船舶保安員、公司保安員、船長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九)賦予船長在船舶保安作出決定方面,以及在必要時請求公司或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供協(xié)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權力和責任;
(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保安等級,采取相應的保安措施;
(十一)組織、參加船舶保安培訓、演練和演習;
(十二)收集船舶保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通報。
第十三條 船長根據(jù)其專業(yè)判斷而作出或執(zhí)行的為維護船舶安全或保安所必需的決定,應不受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員的限制。其中包括拒絕人員(經確定為締約國政府正式授權的人員除外)或其物品上船和拒絕裝貨,包括集裝箱或其他封閉的貨運單元。
船長在任何時候對船舶的安全負有最終責任。即便在保安等級3時,如果有理由相信執(zhí)行任何有關指令會危及船舶的安全,船長可以要求澄清或要求修改對保安事件或保安威脅作出反應的機構所發(fā)出的指令。
第十四條 船舶在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了解欲掛靠的港口設施履行ISPS規(guī)則的情況;
(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的保安聯(lián)絡點聯(lián)系,以確定適合其的船舶保安等級,并掌握有關船舶保安等級的任何變化。
(三)與欲掛靠的港口設施的保安員聯(lián)系,以了解該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并掌握有關港口設施保安等級的任何變化。
第十五條 在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前或者在港口期間,船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與掛靠的港口設施保安員對船舶保安和港口設施保安的有關情況作出評估,并就保安措施達成一致。
(二)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了保安等級2或者保安等級3,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已收到關于保安等級改變的指令,并確認已開始實施《船舶保安計劃》所列明的適當措施和程序以及在保安等級3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發(fā)布的指令;如果在實施中遇到任何困難,應當與港口設施保安員聯(lián)系,并協(xié)調適當?shù)男袆印?
第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內或者已通知意圖進入領海的船舶,發(fā)現(xiàn)可能影響所在區(qū)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應當立即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的保安聯(lián)絡點報告。
船舶的保安等級高于其擬進入或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級,船舶應立即將此情況通知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設施保安員。
第二節(jié) 船舶保安評估
第十七條 公司保安員應當確保船舶保安評估由具備評價船舶保安技能的人員按照本規(guī)則和SOLAS公約、ISPS規(guī)則的要求開展,并對船舶保安評估的妥善實施負有最終責任。
某一具體船舶的船舶保安評估可以由經認可的保安組織開展,但是該組織不得再從事或者參與該船舶保安計劃的審查和批準以及核驗和發(fā)證。
第十八條 船舶保安評估應針對船舶保安的所有問題進行全面的評估,特別包括以下因素:
(一)物理保安;
(二)結構完整性;
(三)人員保護系統(tǒng);
(四)程序性方針;
(五)無線電和電信系統(tǒng),包括計算機系統(tǒng)和網絡;
(六)其他如果被破壞或被用于非法窺測,會對船上或港口內的人員、財產、或操作構成危險。
第十九條 船舶保安評估在以下方面應得到專家?guī)椭?
(一)關于現(xiàn)行保安風險及其特征的知識;
(二)辨認和探察武器、危險物質和裝置;
(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辨認可能威脅保安者的特點和行為模式;
(四)用來逃避保安措施的技術;
(五)用于造成保安事件的方法;
(六)爆炸物對船舶結構和設備的影響;
(七)船舶保安;
(八)船港界面業(yè)務實踐;
(九)應急計劃、緊急防備和反應;
(十)物理保安;
(十一)無線電和電信系統(tǒng),包括計算機系統(tǒng)和網絡;
(十二)海洋工程;
(十三)船舶操作和港口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船舶保安評估應根據(jù)ISPS規(guī)則的要求:
(一)確定現(xiàn)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二)確定并評價應予重點保護的船上關鍵操作;
(三)確定船上關鍵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脅及其發(fā)生的可能性,以確定并按優(yōu)先順序排定保安措施;
(四)找出船舶設施、設備和重要部位以及方針和程序中的弱點,包括人為因素。
船舶出現(xiàn)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進行保安評估。
前款所稱的重大變化包括:船舶的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重要設備結構、功能發(fā)生變化,船舶的保安組織機構、職責和協(xié)調程序發(fā)生重大變化,船舶發(fā)生了保安事件等。
第二十一條 船舶保安評估應包括現(xiàn)場保安檢驗。
現(xiàn)場保安檢驗應檢查和評估船上的現(xiàn)有保護措施、指南、程序和操作,從而:
確保船舶所有保安職責得以履行;
(二)監(jiān)控限制區(qū)域以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
(三)對進入船舶進行控制,包括任何身份查驗系統(tǒng);
(四)監(jiān)控甲板區(qū)域和船舶周圍區(qū)域;
(五)控制人員及其行李上船(隨身攜帶行李和非隨身攜帶行李以及船舶人員的個人物品);
(六)監(jiān)控貨物裝卸和船舶物料交付;
(七)確保船舶保安通信、信息和設備隨時可用。
第二十二條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賃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種類,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設備、結構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可以共同評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完成船舶保安評估后,應形成《船舶保安評估報告》。《船舶保安評估報告》,應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審查、接受并保存。內容包括評估是如何進行的、評估得到本規(guī)則要求幫助的專家組的名單、對評估期間發(fā)現(xiàn)的每項薄弱環(huán)節(jié)的描述、以及對可用來解決各項薄弱環(huán)節(jié)的應對措施的描述。
如果船舶保安評估不是由公司開展的,船舶保安評估報告由公司保安員審查和接受。
《船舶保安評估報告》應當保密,公司應當制定并落實防止擅自接觸、泄露的措施。
第三節(jié) 船舶保安計劃
第二十四條 《船舶保安評估報告》被接受后,公司應當根據(jù)船舶保安評估已確定的船舶特點、潛在威脅和薄弱環(huán)節(jié)等情況,制定《船舶保安計劃》。
《船舶保安計劃》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的保安組織機構以及各自職責;
(二)標明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包括公司保安員的24小時聯(lián)系方式;
(三)船舶與公司、港口設施、其他船舶和具有保安職責的有關當局的關系,包括有效連續(xù)通信的通信系統(tǒng);
(四)保安等級1狀態(tài)下應當落實的保安措施,以及保安等級提高時應當落實的全部附加和特別保安措施;
(五)《船舶保安計劃》保密措施,以及該計劃的定期審查和更新的程序;
(六)與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設施保安員及其他部門聯(lián)系、報告的程序,船舶內部聯(lián)系和報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七)防止將企圖用于攻擊人員、船舶或港口的武器、危險物質和裝置擅自攜帶上船的措施;
(八)對限制區(qū)域的確定以及防止擅自進入限制區(qū)域的措施;
(九)防止擅自上船的措施;
(十)對保安威脅或保安狀況的破壞作出反應的程序,包括維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關鍵操作的規(guī)定;
(十一)對締約國政府在保安等級3時可能發(fā)出的指令作出反應的程序;
(十二)在保安威脅或保安狀況受到破壞時的撤離程序;
(十三)保安活動審核程序;
(十四)與計劃有關的培訓、演練和演習程序;
(十五)確保檢查、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船上裝備的任何保安設備的程序;
(十六)測試或校準船上裝備的任何保安設備的頻度;
(十七)指明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啟動點的安裝位置;
(十八)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的使用,包括試驗、啟動、關閉、復位和減少誤報警的程序、說明和指導;
(十九)保安和監(jiān)控設備或者系統(tǒng)的類型和維護要求;
(二十)建立、保持和更新危險貨物或財產及其地點清單的程序;
(二十一)向有關締約國政府聯(lián)絡點報告的程序;
(二十二)自身要求簽署《保安聲明》的條件以及如何處理港口設施提出《保安聲明》要求的做法;
(二十三)位于非締約國的港口、與不符合SOLAS公約第XI-2章和ISPS規(guī)則A部分的港口設施或者未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船舶發(fā)生界面活動以及與固定或浮動平臺或就位的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進行界面活動時將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二十五條 《船舶保安計劃》可由經認可的保安組織編制。但該保安組織不得與該船舶保安計劃的審查和批準有任何關聯(lián),也不得參與或者從事該船舶的保安核驗和發(fā)證。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保安組織申請對《船舶保安計劃》審查。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船舶保安計劃》的審查,書面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對《船舶保安計劃》的審批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船舶保安計劃》批準后,船舶不得擅自改變該計劃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設備。
船舶改變前款所述的任何保安設備,且與本規(guī)則和ISPS規(guī)則規(guī)定的措施同樣等效,經過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保安設備改變后的《船舶保安計劃》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船舶重新進行保安評估,應按本節(jié)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船舶保安計劃》的修訂和報批工作。
第二十九條 《船舶保安計劃》應當保密。
除非締約國政府正式授權的官員有明確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SOLAS公約第XI-2 章或ISPS規(guī)則A部分的要求且驗證或糾正不符合情況的唯一方式是審查船舶保安計劃的相關要求,則可破例允許查看該計劃中與不符合情況有關的具體部分,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國籍船舶征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或船長的同意。對計劃中的保密信息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另行同意,不能受到檢查。
(二)外國籍船舶征得其所屬締約國政府或船長的同意。對計劃中的保密信息未經其所屬締約國政府同意,不能受到檢查。
本條前款保密信息包括:
(一)對限制區(qū)域的確定以及防止擅自進入限制區(qū)域的措施;
(二)對保安狀況受到的威脅或破壞作出響應的程序,包括維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關鍵操作的規(guī)定;
(三)對締約國政府在處于保安等級3時可能發(fā)出的任何指令作出響應的程序;
(四)船上負有保安責任的人員的職責和船上其他人員在保安方面的職責;
(五)確保檢查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船上任何保安設備的程序;
(六)指明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啟動點所在位置;
(七)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的使用,包括試驗、啟動、關閉和復位以及限制誤發(fā)警報的程序、說明和指導。
第三十條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賃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種類,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設備、結構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計劃》。
第四節(jié) 船舶核驗和發(fā)證
第三十一條 船舶申請《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前,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保安組織申請全面核驗,內容包括本規(guī)則、ISPS規(guī)則和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的相關要求和所涉及的保安系統(tǒng)與任何保安設備以及該船《船舶保安計劃》中包括的保安措施的落實情況。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面核驗。符合要求的,出具全面核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二條 公司持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和合格的核驗報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委托的經認可的保安組織申請《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構應當自收齊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簽發(fā)《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書面決定。符合本規(guī)則、S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有關要求的,應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簽發(fā)《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決定不簽發(fā)的,應告知申請人不簽發(fā)的理由。
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認可的保安組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五年。
船舶在五年的有效期內至少應進行一次期間審核。
中國籍船舶遇有以下情況,應申請附加審核:
(一)在接受海事管理機構檢查人員檢查時,根據(jù)其職業(yè)判斷有明顯理由確認船舶不符合ISPS規(guī)則A部分及本規(guī)則的要求;
(二)船舶保安計劃任何修正的批準后,公司應在三個月內申請對船舶進行附加審核,以驗證對修正計劃的執(zhí)行;
(三)船舶因不滿足ISPS規(guī)則的要求被滯留、被拒絕進港或者驅逐出港;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在2004年7月1日以后出現(xiàn)下列情況,公司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委托的經認可的保安組織申請《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一)在交船時或者在投入營運或者重新投入營運之前,船舶沒有《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二)船舶從S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的一締約國政府換旗到另一締約國政府;
(三)船舶從一非S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締約國政府換旗到一締約國政府;
(四)如果某公司承擔了其以前未經營過的某一船舶的經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委托的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面核驗,在核實以下情況后,簽發(fā)《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一)本規(guī)則要求的船舶保安評估業(yè)已完成;
(二)船上有滿足第XI-2章和本規(guī)則要求的《船舶保安計劃》的副本,已提交審查和批準,并且正在船上實施;
(三)船上有滿足第SOLAS公約XI-2/6條要求的船上保安警報系統(tǒng)(如果要求的話);
(四)公司保安員:
1、已確保:
(1)對《船舶保安計劃》符合本規(guī)則的情況進行審查;
(2)計劃已提交批準;
(3)計劃正在船上實施;
2、已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演練、演習和內部審核的安排,公司保安員通過這些安排相信船舶將在6個月內按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成功地完成所要求的核驗;
(五)已作出根據(jù)本規(guī)則所要求核驗的安排;
(六)船長、船舶保安員和承擔具體保安職責的其他船員熟悉本規(guī)則為其規(guī)定的職責和責任;熟悉已放在船上的《船舶保安計劃》的有關規(guī)定;并且用船舶人員的工作語言或其能夠讀懂的語言提供了此類信息;
(七)船舶保安員滿足本規(guī)則的要求。
《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且不得展期。
第三十五條 《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應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特別授權并對外公布的人員簽發(fā)。
第三十六條 《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節(jié) 船舶保安聲明
第三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船港界面活動或者船到船活動對人員、財產和環(huán)境可能造成危險程度的判斷,要求船舶與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簽署《保安聲明》。
第三十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船舶可要求與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簽署《保安聲明》:
(一)該船所處的保安等級高于其所從事界面活動的港口設施或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其他締約國政府之間有涉及某些國際航線或這些航線上的特定船舶的關于《保安聲明》的協(xié)議;
(三)曾經有過涉及該船或涉及該港口設施的保安威脅或保安事件;
(四)該船位于一個不要求具有和實施經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港口設施;
(五)該船與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實施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的船舶進行船到船活動;
(六)符合該船《船舶保安計劃》要求簽署《保安聲明》的其他條件。
對于上述(一)至(五)項簽署《保安聲明》的請求,有關港口設施或者船舶應當回應。
船舶接到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簽署《保安聲明》的請求,應當予以回應。
第三十九條 簽署《保安聲明》的雙方,應當確保在船舶與港口設施或其他船舶之間就各方所分別采取的保安措施達成協(xié)議,說明各自的責任,并按照協(xié)議開展行動。
第四十條 《保安聲明》應當由船長或者船舶保安員與港口設施保安員或者代表港口設施的任何其他機構之間,或者兩船之間的船長或者船舶保安員之間簽署。
《保安聲明》應當使用雙方同意的語言。
《保安聲明》應當根據(jù)保安等級變化做相應的改變或重新簽署。
《保安聲明》應當留船保存三年。
船舶保安的演練和演習
第四十一條 為了保證《船舶保安計劃》的有效實施,公司應當保證至少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的船舶保安演練,測試下列威脅保安的因素:
(一)對船舶的損壞或破壞,例如通過爆炸縱火破壞或惡意行為;
(二)劫持或扣留船舶或船上人員;
(三)損壞貨物、船舶基礎設備或系統(tǒng)或船舶物料;
(四)未經允許進入船舶的人員包括藏于船上的偷渡人員;
(五)走私武器或設備包括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
(六)使用船舶載運企圖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員和/或其設備;
(七)使用船舶本身作為損壞或破壞的武器;
(八)在港或錨泊時從海上發(fā)動的攻擊;
(九) 在海上時的攻擊。
如果一次有25%以上船員發(fā)生變更,而這些人員在最近的3 個月中沒有參加過該船的演習,則必須在發(fā)生變更后的一個星期內進行演練。
第四十二條 為了保證《船舶保安計劃》的有效實施,測試通信、協(xié)調、資源共享和應答能力,公司保安員、船舶保安員應每日歷年至少參加一次由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保安演習,最長間隔不超過18個月。
保安演習可以采用實地或者模擬的形式,也可以與相關演習結合進行。
船舶如果參加國外有關主管當局組織的保安演習,應當事先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未事先通報的,海事管理機構不予承認。
第七節(jié) 船舶保安記錄
第四十三條 船舶應保存涉及以下活動的記錄:
(一)培訓、演練和演習;
(二)保安狀況受到的威脅和保安事件;
(三)保安狀況受到的破壞;
(四)保安等級的改變;
(五)與船舶保安狀況直接有關的通信;
(六)保安活動的內部審核和評審;
(七)對船舶保安評估的定期評審;
(八)對船舶保安計劃的定期評審;
(九)對船舶保安計劃任何修正的實施;
(十)船上保安設備的保養(yǎng)、校準和測試,包括對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的測試;
(十一)在任何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其所處的保安等級;
(十二)在任何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所采取的特別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十三)任何船到船活動時維持的適當?shù)谋0渤绦颍?
(十四)其他與船舶保安有關的實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計劃的細節(jié))。
第四十四條 船舶應當建立專門的船舶保安記錄簿。記錄應使用船上的工作語言填寫,如果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還應包括其中一種語言的譯文。
第四十五條船舶應對船舶保安記錄加以保護,防止擅自接觸、刪除、破壞、修改或泄露。
第四十六條 船舶保安記錄應當存船保留三年。
第三章 對保安員和有關人員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應當按照ISPS規(guī)則的有關要求,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
海事管理機構對參加船舶保安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頒發(fā)相應的合格證明。
擔任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的人員,必須持有相應的合格證明。
第四十八條 公司和船上的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照ISPS規(guī)則的有關要求,接受相應的培訓,具備履行其擔任職責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第四十九條 公司保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利用適當?shù)谋0苍u估和其他相關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脅的水平提出建議;
(二)確保船舶保安評估得以開展;
(三)確?!洞氨0灿媱潯返靡灾贫?、提交批準以及隨后得以實施和維護;
(四)確保對《船舶保安計劃》進行適當修改,以糾正缺陷并符合各船的保安要求;
(五)安排對保安活動進行內部審核和審查;
(六)安排由經認可的組織對船舶進行初次和后續(xù)的核驗;
(七)確保迅速解決和處理在內部審核、定期審查、保安檢查和符合核驗期間確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項;
(八)加強保安意識和警惕性;
(九)確保負責船舶保安的人員受到適當?shù)呐嘤枺?
(十)確保船舶保安員和有關港口設施保安員之間的有效溝通與合作;
(十一)及時接收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船舶保安信息,特別是通過網站發(fā)布的;并確保將信息及時傳遞到公司所屬船舶;
(十二)確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十三)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船隊的保安計劃,確保每條船的計劃均準確反映該船具體信息;
(十四)確保為某一特定船舶或某一組船舶而批準的任何替代或等效安排得以實施和保持。
第五十條 船舶保安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擔船舶的定期保安檢查,確保適當?shù)谋0泊胧┑靡员3郑?
(二)保持和監(jiān)督《船舶保安計劃》(包括對該計劃的任何修訂)的實施;
(三)與船上其他人員并與有關港口設施保安員協(xié)調貨物和船舶備品裝卸中的保安事項;
(四)對《船舶保安計劃》提出修改建議;
(五)向公司保安員報告內部審核、定期審查、保安檢查和符合核驗期間所確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項,并采取任何糾正行動;
(六)加強船上保安意識和警惕性;
(七)確保為船上人員提供充分的培訓;
(八)報告所有保安事件;
(九)與公司保安員和有關港口設施保安員協(xié)調實施《船舶保安計劃》;
(十)確保正確操作、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保安設備。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和人員
第五十一條 申請從事船舶保安相關工作的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保安方面的專業(yè)技能;
(二)具有船舶設計和建造方面的適當知識;
(三)具有評估船舶在營運(包括船港界面)期間可能出現(xiàn)的保安風險以及如何減小這種風險的能力;
(四)了解本規(guī)則、S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保安要求;
(五)了解當前的保安威脅及其特征;
(六)具備辨認和探察武器、危險物質和裝置的知識;
(七)具備在非歧視的基礎上辨認可能威脅保安者的性格特點和行為模式的知識;
(八)了解可用來逃避保安措施的技術;
(九)具備保安和監(jiān)視設備與系統(tǒng)及其操作局限性方面的知識;
(十)具備保持和提高其人員專業(yè)技能的能力;
(十一)具備監(jiān)控其人員持續(xù)可靠性的能力;
(十二)具備維持適當措施避免擅自泄露或查看保安敏感性資料的能力。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中從事船舶保安評估、《船舶保安計劃》制定或者從事審查、批準具體工作的人員, 應當符合上述第(一)項至第(九)項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 申請從事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和人員的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交能證明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要求的,授予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和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要求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根據(jù)認可的范圍,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進行船舶保安評估;
(二)制定《船舶保安計劃》,或者從事《船舶保安計劃》審查、批準工作;
(三)對本規(guī)則、ISPS規(guī)則和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的相關要求所涉及的保安系統(tǒng)和任何保安設備以及《船舶保安計劃》所包括的保安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核驗,提供核驗報告;
(四)向公司提出船舶保安的建議,并提供幫助;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其他事項。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應當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所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和《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情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
第五十四條 經認可的保安組織從事船舶保安評估和《船舶保安計劃》的制定、審查和批準以及核驗和簽發(fā)《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工作的規(guī)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批準后施行。
第四章 海上保安報警和處置
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值班室是全國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聯(lián)絡點,負責全國船舶和港口設施的保安報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聯(lián)絡。
第五十六條 各海事局值班室,負責下列事項的全天候對外聯(lián)系工作:
(一)接收船舶保安信息,針對接到的保安報警及時按照船舶保安應急反應程序采取通告有關部門等保安行動;
(二)對船舶提供保安建議或者援助;
(三)為意欲進入我國領海水域和港口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和保安通信聯(lián)系;
(四)按規(guī)定程序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值班室報告保安信息。
第五十七條 公司保安員收到船舶保安報警后,應立即與海事管理機構聯(lián)系,報告船舶的船名、船籍、位置、船舶種類、船上人員和貨物情況、受到的保安威脅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船舶應當制定并落實有關措施妥善使用船舶保安警報設備,以防止船舶發(fā)生誤報警。保安報警的測試應當避免采取直接與海上保安聯(lián)絡點之間測試的方式,以保證海上保安報警線路的暢通。
第五十九條 船舶發(fā)生誤報警,應當采取措施立即消除,并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對誤報警采取行動支付的額外費用,由誤報警的船舶承擔。
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船舶保安信息,并發(fā)布全國性或者局部重要性的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各海事管理機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授權,向相關單位發(fā)布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第六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港口保安事件和其他港口保安信息,應當按照應急反應程序,對外發(fā)布港口保安信息,并通知相關的公司和船舶,協(xié)調港口設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動。
第六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的船舶保安報警通知后,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及時采取行動。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外船舶的保安報警通知后,應當立即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報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按規(guī)定的程序采取通知該船舶航行位置附近國家等行動。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保安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六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有效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的船舶,如果未持有有效的《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雖然船上備有有效的證書,但海事管理機構根據(jù)其職業(yè)判斷有明顯理由確認船舶不符合SOLAS公約第XI章、ISPS規(guī)則A部分及本規(guī)則的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檢查船舶、延誤船舶、滯留船舶、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內活動)、責令駛向指定地點或者驅逐出境、出港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十五條 對于意欲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在其提交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的同時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以確保船舶符合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guī)則和本規(guī)則的要求:
(一)船舶具有有效的《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及證書簽發(fā)機關;
(二)船舶當前運營所處的保安等級;
(三)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時在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其所處的保安等級;
(四)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所采取的特別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五)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維持的適當?shù)谋0渤绦颍?
(六)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與未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船舶發(fā)生界面活動或者與固定或浮動平臺或就位的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進行界面活動時采取的保安程序和保安措施;
(七)其他海事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實用保安信息。
對于船舶未按要求提供前款所述的信息,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認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guī)則和本規(guī)則的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責令駛向指定地點、強制檢查或者拒絕進港等一種或者幾種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對掛靠未按規(guī)定取得《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拒絕其進港或者驅逐其出港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中國公司,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要求對有關船舶重新進行保安評估或者修訂《船舶保安計劃》。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未持有有效的保安員資格證書,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更換;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未能履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職責,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其參加保安培訓或者暫停其保安員資格。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未經認可從事“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或者人員”的活動和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或者人員未履行或者超認可范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職責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動,并可以對其所從事的船舶保安評估、《船舶保安計劃》編制、審查、批準以及核驗和發(fā)證等活動,不予認可;情節(jié)嚴重的,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撤銷經認可的保安組織或者人員的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可以許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某一特定船舶或一組船舶實施等效于SOLAS公約第Ⅺ章或ISPS規(guī)則A部分所述措施的其他保安措施,但此種保安措施至少要與SOLAS公約第Ⅺ章或ISPS規(guī)則A部分所述的措施同樣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將許可該種保安措施的要求、程序等細節(jié)通知國際海事組織。
第七十一條 船舶保安評估、制定保安計劃、實施保安計劃所發(fā)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則,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七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