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主城區(qū)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

邯鄲市主城區(qū)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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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規(guī)范廉租住房管理,嚴格廉租住房的準入、退出機制,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主城區(qū)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邯鄲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邯鄲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負責主城區(qū)范圍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公安、財政、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產權登記、國稅、地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叢臺區(qū)、邯山區(qū)、復興區(qū)、邯鄲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由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擔。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屬地范圍內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復核和年審工作。

區(qū)(縣)民政局負責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況的審核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救助,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條件。

租賃補貼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fā)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三章 保障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含單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等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六條 保障條件核算方法:

(一)人口計算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撫養(yǎng)關系,且戶籍在同一戶口本上。夫妻戶口不在一起的,可以憑結婚證申請。未成年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證明;

2、同一戶籍上的多個核心家庭可以分別申請,但申請家庭成員不能有重疊。無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單身家庭(年滿18周歲以上),按一人一戶計算;

3、核定低保家庭人口,原則上以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確定的人口為準;

4、集體戶口上已婚家庭;

5、下列情形不計算保障人口:

(1)親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暫時掛靠的;

(2)戶口從他處遷來,他處有住房的;

(3)已入住敬(養(yǎng))老院或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yǎng)的;

(4)勞教或勞改人員正在服刑的。

(二)面積計算

1、有房產證的房屋按房產證記載的面積計算,無房產證的房屋按實際丈量面積計算;

2、下列住房面積須核定為申請人家庭現住房面積:

(1)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在退出后,可不核定為現住房面積);

(2)實行產權調換或回遷安置的,在新調換的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拆遷前的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核算;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不超過3年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進行核算,被拆遷房屋超過3年且申請家庭未購置其他住房的,按照無房戶對待;

(3)申請人家庭成員已經轉讓或出租的自有住房;

(4)子女申請時單獨借住父母的房屋,產權屬于父母,且父母另有住房的;

(5)其他應核定為現住房面積的住房。

3、下列住房面積不核定為申請人家庭現住房面積:

(1)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違章搭建或工礦區(qū)個人私自搭建的住房;

(4)確認無房產借住他人住房;

(5)申請家庭所有房屋經市級以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且實際無人居住的;

(6)其他不應核定為現住房面積的住房。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在三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三)興建、購買商業(yè)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四)精神殘疾或無生活自理能力殘疾人員且無監(jiān)護人的;

(五)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第八條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請、審批、年審程序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家庭提供資料是否真實、齊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對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所在居委會(社區(qū))張榜公示7日。

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的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qū)住房保障部門。

(三)復審: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區(qū)(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公示: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有關資料進行匯總后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由中心對符合條件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申訴應及時受理,并核實情況,答復意見。

(五)審批: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在30日內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進行登記。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向其核發(fā)《邯鄲市廉租住房保障證》,開始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條 申請住房保障需填寫《邯鄲市城鎮(zhèn)居民住房保障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軍官證、士官證)、戶口簿,家庭成員;

(二)每個家庭成員均須填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表》由工作單位蓋章,無工作的由居住地居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三)填寫《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情況證明表》由居委會或有關單位蓋章,有私房或直管公房提供房產證或使用證明,租賃住房的提供租賃協議,借住的提供居住地居委會證明,人戶分離的家庭須提供《邯鄲市城鎮(zhèn)居民住房情況調查表》;

(四)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家庭資產情況表》;

(五)低保證、特困職工證、殘疾人證和大病證明;

(六)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市、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等部門以及受理機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查閱房產檔案、社會養(yǎng)老保險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信息、工商企業(yè)注冊登記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fā)放

第十二條 采取租賃住房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等分類情況由市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租賃補貼發(fā)放標準如下:

租賃住房補貼=(人均保障面積標準×家庭人口-核定人均現住房面積)×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補貼額。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季度解決,完成本季度全部申請的審批后,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把獲批準享受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名單、發(fā)放補貼標準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將補貼資金采用一卡通方式撥付至保障家庭的個人賬戶內。

第六章 實物配租

第十五條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分排隊、按序配租的原則;量入為出、遞次配租的原則。

第十七條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八條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自愿申請實物配租的,可以由戶主或推舉一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安置意向表》,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匯總工作。

第十九條 實物配租實行計分輪候制。根據申請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應保障住房建筑面積、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殘疾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輪候分配(具體計分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條 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將實物配租申請家庭的得分情況在房管局網站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根據公示結果按得分從高到低確定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第二十一條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核實具體情況后,在5個工作日提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初審意見,并上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核準。

第二十二條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確認輪候到位的家庭,由申請人家庭代表依據分值高低依次進行選房。申請家庭分值相同時,通過搖號決定實物配租選房順序。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重點優(yōu)撫對象、家庭成員患有大病等對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分值相同時優(yōu)先。

第二十三條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批次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xù)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申請人,需在本批次所有輪候人員選定住房后,再予安排選房。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選房完畢后,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應當將實物配租房源、擬實物配租人員名單及配租結果在房管局網站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

第二十五條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廉租住房的使用權歸屬,廉租住房竣工后,由申請人持《廉租住房選房確認單》及所需提供的資料到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辦理入住,并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中應載明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已經確定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自簽訂租賃合同下個月起,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將實物配租名單及《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六條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個年度后,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進行年度審核。

被保障人的家庭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發(fā)生變動后,應當在30日內向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上報。

在經過審核、公示等程序后,對確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有關情況無變化的,繼續(xù)按原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有關情況有變化的,調整對其提供的保障方式,或者自下個月起增加、減少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收回、注銷其《邯鄲市廉租住房保障證》,原享受租賃住房補貼的,自下個月起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取消其保障資格,并收回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發(fā)生改變,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二)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審或經年審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三)改為其他保障方式的;

(四)其他違反住房保障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經年度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應當在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仍不騰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

第二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保障資格,解除《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按規(guī)定時間入住的;

(二)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且未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報告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且未向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報告的;

(五)經調查發(fā)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六)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七)累計12個月以上未繳納物業(yè)管理費用;

(八)損毀、破壞廉租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毀損的;

(九)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7日內出具《邯鄲市廉租住房取消保障資格通知》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責令其在30天內退出所配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出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從第2個月起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并給予其3個月的過渡期,在其所居住的小區(qū)及戶口在居委會或保障網站上進行公示,并計入廉租住房誠信檔案。如其能在3個月內主動退出的,可享受第三十二條的優(yōu)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承租戶退出廉租住房時應結清相關費用,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員匯同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對出租房屋進行驗收,辦理退房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guī)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能主動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結清各項費用并騰退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其以后又具備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仍可納入保障范圍。

第三十三條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有違反廉租住房管理規(guī)定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廉租住戶,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騰退所租廉租住房的,由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聯合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所屬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申請法院強制清退,申請家庭不得再次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第三十四條 廉租住房管理人員有權對廉租住戶家庭情況及廉租住房使用情況進行入戶巡查,承租人必須配合調查,拒不配合調查且有違規(guī)行為的,取消保障資格,必要時要強制清退。廉租住房管理人員要將違反廉租住房規(guī)定的情況,及時上報市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條 保障家庭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出實物配租時不予補償。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或者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或者造成住房毀損的,按《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fā)現在廉租住房申請、使用、管理及其監(jiān)督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均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為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及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四十一條 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紙質、電子兩種形式的廉租住房檔案,記載在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像、聲像等。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2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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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主城區(qū)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名稱文獻

大連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大連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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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連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大連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屬的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市內四區(qū)(含高新園區(qū),下同)廉 租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 本《細則》適用于市內四區(qū)。其他區(qū)、市、縣(含先導區(qū))應按 市政府有關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細則。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按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部門 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是否 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專項救助資格; 市發(fā)展改革 部門負責核定廉租住房補貼標準和實物配租租金標準。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qū)內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的受理、初審、公 示工作;各區(qū)國土房屋分局負責轄區(qū)內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況核 對和復審工作。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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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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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市區(qū)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建設, 逐步解決市區(qū)最低收入、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根據建設部等部 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市區(qū)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區(qū)最低收入、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廉租住房保障實施工作適用本細 則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門(其中特困家庭由市總工會認定)依據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 的收入標準等審核認定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公示、審核和輪候制度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局是市區(qū)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市區(qū)廉租住房保障 管理工作 區(qū)住房保障房產管理、民政等部門、街道負責本轄區(q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受理、初審和要件復核工 作 市發(fā)改、監(jiān)察、財政、民政、規(guī)劃、國土、城鄉(xiāng)建設、人民銀行、稅務、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 工,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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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邯鄲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主城區(qū)廉租住房管理、使用、服務及監(jiān)督管理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據《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冀建保〔2009〕634號)和《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2007〕85號)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主城區(qū)范圍內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房源接管、入住手續(xù)辦理、租金管理、使用管理、物業(yè)服務管理、房屋維修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資格的動態(tài)監(jiān)管與退出等。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兩房中心”)負責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投公司)負責具體實施。

市財政、物價、民政、公安、監(jiān)察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區(qū)(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qū)(居委會)負責本轄區(qū)內廉租住房小區(qū)的社會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和入住管理

第四條廉租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住房。

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五條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集中建設或改造、改建的廉租住房。

(二)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5%比例配建,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按15%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

(三)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騰退的直管公有住房、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六條新建廉租住房通過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具備交付使用和產權登記條件的,開發(fā)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向房投公司移交,包括項目建設、保修、產權登記等有關資料,并與房投公司簽訂《廉租住房產權移交協議書》。

第七條 廉租住房入住前,房投公司按照實物配租結果組織承租家庭簽訂《邯鄲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織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與承租家庭簽訂管理規(guī)約。

第八條 承租家庭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本、低保證等相關證件到房投公司簽訂《邯鄲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一年換簽一次。合同中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及附屬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房投公司對已辦結《邯鄲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及相關入住手續(xù)的申請人,出具《交房通知單》。申請人持身份證及《交房通知單》到相應部門領取房屋入住鑰匙。

第三章 租金和維修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廉租住房租金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房管局等部門核定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維修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yǎng)護等費用。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十條廉租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等。

第十一條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qū)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原則上只租不售,由房投公司管理經營,經營所得用于彌補廉租住房的維修、管理、物業(yè)管理等費用的不足。

第十二條房投公司應加強對收繳租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類租金收繳清冊、臺帳,建立健全嚴格的租金收繳銷對賬制度。

第十三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承租家庭在保障面積內免收租金。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居住和使用房屋應遵照安全、方便、公平、互諒互讓的原則,妥善處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風、環(huán)境保護、房屋維修、使用公用設施等方面的問題,不得對相鄰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妨礙。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對廉租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拆改房屋結構構件、明顯加大房屋使用荷載、改變原有使用性質。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的住房擅自轉租、轉借;不得擅自調換或空置房屋。

第十五條 承租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租金,并自負承租廉租住房期間發(fā)生的水費、電費、采暖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和物業(yè)服務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 根據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廉租住房承租人自愿的前提下可進行房屋互換。調換前須征得“兩房中心”的書面同意。

第五章 物業(yè)服務和維修管理

第十七條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和服務工作由房投公司委托或選聘專業(yè)化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承擔。雙方簽訂《物業(yè)服務合同》,合同中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受委托按時代收廉租住房租金,實施小區(qū)的環(huán)境維護、安全防范,進行公共設施設備維護等工作。

在其他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的物業(yè)管理和服務,要納入所在項目統一的物業(yè)管理。由房投公司委托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安排專職人員與小區(qū)的物業(yè)部門對接,做好廉租住房家庭租金收取、動態(tài)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房投公司定期對物業(yè)服務和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按合同約定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和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小區(qū)物業(yè)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市物業(yè)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配建的廉租住房按照所在小區(qū)物業(yè)服務收費標準繳納。

第十九條 房投公司在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廉租住房政策,監(jiān)督檢查廉租住房的物業(yè)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會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做好廉租住房的動態(tài)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

(三)負責入住和退出廉租住房的移交、驗收、接管、結算等管理工作,建立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和維修管理檔案,發(fā)布廉租住房使用動態(tài)信息;

(四)承擔廉租住房安全管理及其修繕和相關的招標、委托等管理工作;

(五)受理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房投公司做好登記廉租住房入住和退出時移交、驗收、接管、結算等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zhí)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監(jiān)督檢查廉租住房的使用情況;

(二)按季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全額上繳房投公司;

(三)依約對物業(yè)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yǎng)護、管理,并維護相關區(qū)域的環(huán)境衛(wèi)生和秩序;

(四)建立本小區(qū)廉租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和維修管理檔案,協助房投公司登記廉租住房入住、使用情況,成立廉租住房巡查小組,每月定期對承租戶走訪巡查。巡查結果記錄在冊,如發(fā)現違規(guī)出租、出借、轉讓、調換、經營、空置等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報告給房投公司,配合房投公司做好清退工作;

(五)受理廉租住房維修的報修申請,協助做好施工監(jiān)督、竣工驗收和現場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廉租住房的動態(tài)管理和跟蹤服務工作,受理舉報和投訴,受理情況及時向“兩房中心”上報;

(七)《物業(yè)服務合同》中規(guī)定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條房投公司按合同約定對廉租住房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工作進行巡查和考核,發(fā)現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有未落實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各項工作之一的,應當督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在15日內整改。

第二十二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投公司應當及時終止物業(yè)服務合同,同時報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依法處理:

(一)對存在的問題不按規(guī)定時限整改或兩次以上整改不到位;

(二)連續(xù)兩次測評,業(yè)主滿意度低于80%;

(三)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

(四)未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履行報告義務;

(五)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重大安全隱患,或造成兩次以上重大群體性事件;

(六)未履行《物業(yè)服務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按照保修期限、范圍承擔廉租住房的保修責任。

第二十四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對廉租住房的房屋及其設備定期進行檢查、修繕,確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工作人員檢修房屋時,承租人應予配合和協助。對阻撓房屋修繕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六條 承租家庭每年應主動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參加資格年度復核,被保障人戶口所在地區(qū)(縣)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qū)(居委會)應當對審核工作真實性負責。

承租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變化時,應主動告知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然后通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經年度復核、公示等程序后,確認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續(xù)簽租賃合同。

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承租家庭應當在15日內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八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況和行為之一的,房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一)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

(四)無正當理由不按時申報有關信息,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五)轉租、出借廉租住房的;

(六)累計12個月以上未繳納物業(yè)管理費用;

(七)經調查發(fā)現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八)損毀、破壞廉租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毀損的;

(九)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房投公司在收回廉租住房時,出具書面通知,承租家庭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15日內搬出廉租住房,依據合同約定補繳租金。承租家庭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搬遷過渡期。過渡期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過渡期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仍不騰退且拒不交納租金的,由“兩房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在申請時騙取或者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廉租住房承租人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和結構或者造成住房毀損的,按《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河北省城鎮(zhèn)住房保障辦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發(fā)現在廉租住房申請、使用、管理及其監(jiān)督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均可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舉報。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是按照國家規(guī)定提取、籌集和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按照“統籌安排、專戶存儲、??顚S?、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一條

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qū),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支持。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yōu)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guī)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yè)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guī)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fā)展節(jié)能省地環(huán)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四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guī)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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