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準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的規(guī)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于7月21日召開會議,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查批準的《??谑蟹课莅踩芾項l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省人大常委會環(huán)資工委和??谑腥舜蟪N瘯葐挝坏呢撠熗玖邢瘯h?,F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去年(2013年)以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多次提前介入《條例》的起草和修改論證工作,逐條研究,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會采納。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谑腥舜蟪N瘯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稐l例》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內容。根據立法法的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自治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準。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現就《??谑蟹课莅踩芾項l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法規(guī)的必要性
房屋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生命和財產安全。當前,隨著我市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yè)的快速發(fā)展,房屋安全特別是房屋使用安全隱患頻頻凸現,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都構成了很大的威脅。
雖然我國房屋安全立法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這些立法主要集中在城鄉(xiāng)規(guī)劃、勘察設計和施工建設方面,而在房屋使用階段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支撐。在此背景下,近年來我國大多數城市都開始重視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立法問題,有77個城市先后出臺了相關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政府規(guī)章。目前,??谑蟹课菔褂冒踩珱]有專門的地方立法或規(guī)范性文件,執(zhí)法依據的缺失,使得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相對滯后,房屋使用安全問題日益增多。為了積極預防和有效應對房屋使用安全事故,有必要學習借鑒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和立法成果,制定《??谑蟹课莅踩芾項l例》,建立我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長效法律制度,從根本上解決我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中的問題。
二、制定本法規(guī)的主要依據和條例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
(一)制定本法規(guī)的主要依據。制定本《條例》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yè)管理條例》等。
(二)《條例》制定與審議的主要過程。為了探索地方性法規(guī)起草渠道的多元化,提高立法質量,市住建局委托海南大學法學院承擔《條例》的起草工作。市住建局和海南大學法學院起草小組對相關法理以及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具體、深入的研究,并對我市及南京、無錫、西安、成都等城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和立法情況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起草完成了初稿。市住建局向各區(qū)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后,進一步修改后形成《條例》草案提請2013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10月29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工委通過全文公布法規(guī)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各部門、各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4年6月26日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后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法規(guī)主要內容的說明
《條例》分為總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八章共六十七條。
(一)關于《條例》的適用范圍。房屋安全管理涉及的對象比較復雜,有的房屋的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作了規(guī)定,違法建造房屋、農村村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有其特殊性,因此《條例》對其適用范圍作出如下規(guī)范:一是明確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主城區(qū)范圍內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管理”。二是對房屋消防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安全、違法建筑等的適用問題作出銜接性規(guī)定:“房屋消防安全以及電梯、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y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違法建筑的處置,軍事保護區(qū)、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以及自然保護區(qū)范圍內房屋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三是規(guī)定“本市主城區(qū)范圍以外房屋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第二條、第六十五條)
(二)關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房屋使用過程中可能危及房屋安全行為的管理,《條例》一是明確了房屋安全責任人。針對不同情況,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經營管理單位、實際使用人、合法占有人、房屋代管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二是明確了房屋共有部分、專有部門的日常監(jiān)管責任以及費用分擔。三是在規(guī)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義務的同時,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四規(guī)定了房屋裝修、改造的安全察看制度。(第九條至第十五條)
(三)關于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自201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取消“房屋安全鑒定費”這項行政性收費后,房屋安全鑒定實行市場化管理。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條例》作出如下規(guī)范:一是規(guī)定了房屋安全強制鑒定的范圍,要求具有四種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二是對房屋安全鑒定標準、鑒定行為以及鑒定報告等作出具體要求,規(guī)范市場行為,保證鑒定質量。三是規(guī)定了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管理責任,對鑒定單位出具的整體拆除的鑒定報告應當進行審查,以及鑒定糾紛的處理規(guī)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四)關于危險房屋治理。我市老城區(qū)目前存在數量較多的危險房屋,嚴重危及公共安全。針對危險房屋強制治理、規(guī)劃報建難等問題,《條例》一是明確了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對危險房屋的監(jiān)管職責,規(guī)定其“應當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并針對房屋安全責任人逾期不治理危險房屋的情況,規(guī)定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治理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二是規(guī)定了政府可以對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房屋安全責任人的危險房屋進行置換或者收購后予以治理,體現政府的救助責任。三是對危及公共安全的單棟危險房屋的拆除重建、改建或者依法征收作出具體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五)關于白蟻防治管理。海口屬白蟻危害重災區(qū),《條例》對白蟻防治管理作出如下規(guī)范:一是明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構筑物,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以及新建住宅區(qū)內種植花草樹木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鼓勵住宅房屋裝修裝飾時實施白蟻預防處理”。二是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三是要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辦理房屋預(銷)售和權屬登記時,應當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該項目已經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文件”。四是規(guī)定“白蟻危害在一定區(qū)域集中發(fā)生時,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
(六)關于房屋安全監(jiān)督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涉及面廣,《條例》對各部門、各單位職責作出如下規(guī)范:一是規(guī)定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轄區(qū)內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加強居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巡查,做好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二是規(guī)定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清冊和信息管理系統(tǒng),定期對轄區(qū)內住宅房屋開展安全巡查,及時排除、報告房屋安全隱患。三是規(guī)定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明確公共建筑定期檢查制度。四是對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施工作業(yè),要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毗鄰區(qū)域房屋的安全。(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二條)
(七)關于法律責任。為了保障法規(guī)的有效實施,《條例》對違法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一是對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禁止性行為,規(guī)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虛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等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處罰。三是對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guī)定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的,規(guī)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對不履行白蟻防治義務的行為,分另設定了處罰條款。五是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街道辦、鎮(zhèn)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等行為,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四條)
《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查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主城區(qū)范圍內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電梯、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y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違法建筑的處置和軍事保護區(qū)、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以及自然保護區(qū)范圍內房屋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協助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qū)內開展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土地、規(guī)劃、安全生產、財政、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專項工作經費、白蟻防治管理專項工作經費等房屋安全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需要。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特殊困難家庭房屋安全救助,對其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進行適當補助。
第六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行業(yè)組織的指導和監(jiān)督,支持行業(yè)組織依法開展工作。行業(yè)組織應當協助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行業(yè)自律管理,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七條 對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投訴。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其中,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使用不當、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除外。
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裝修限度、使用與維護保養(yǎng)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準。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一)合法建造;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
(三)買賣、繼承、受遺贈等法律行為。
第十條 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房屋,由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臨時代管,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安全檢查、維修養(yǎng)護等日常管理責任,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并將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實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保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安全各項措施所需的費用,屬于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對共有部分由業(yè)主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共同分攤,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涉及專有部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前款規(guī)定屬于非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所需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按照規(guī)劃、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養(yǎng)護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三)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五)危險房屋治理;
(六)白蟻防治;
(七)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安全的必要措施。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賓館、飯店、商場、體育以及會議場館、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檔案。如檢查發(fā)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超過設計標準、規(guī)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四)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五)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六)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房屋裝修、改造或者維修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施工人員應當接受房屋安全利害關系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現場察看。房屋安全利害關系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發(fā)現房屋裝修、改造或者維修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勸止;勸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確定房屋的安全狀況: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開裂、變形、不均勻沉降的;
(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教育、衛(wèi)生、文化、體育、交通、商業(yè)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實施安全鑒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
第十八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建設工程施工作業(yè),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區(qū)域房屋安全。因工程建設造成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修復、賠償等責任。
施工可能影響周邊區(qū)域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施工區(qū)域周邊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將鑒定報告進行公示,并保存原始記錄。對受到施工影響的相鄰房屋,相鄰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九條 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向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產權證或者證明房屋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租賃合同或者證明與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必要的專業(yè)性設備、設施。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鑒定業(yè)務規(guī)范和鑒定業(yè)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對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鑒定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會同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檢測單位進行;對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及高層建筑等房屋的鑒定,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yè)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阻撓、干擾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原已采取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
對結構特殊、環(huán)境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以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所鑒定房屋的安全狀況,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人、技術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依法對所出具的鑒定報告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依法鑒定的結果,不得偽造、變造鑒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標明被鑒定房屋的危險等級:
(一)A級為非危險房屋;
(二)B級為有危險點的房屋;
(三)C級為局部危險房屋;
(四)D級為整幢危險房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及時向鑒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根據被鑒定房屋的危險等級,分別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上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的處理意見為整體拆除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
第二十七條 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且威脅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四十八小時內將該報告報送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該危險房屋的區(qū)位、棟號、房號等情況通過官方網站、張貼告示等形式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鑒定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重新鑒定。委托重新鑒定的,應當在鑒定單位名錄中選擇原鑒定單位以外的其他鑒定單位。
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鑒定委托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三十日內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定復核。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核,作出認定結論。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發(fā)現本轄區(qū)內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或者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的三天內,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檢查,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見,同時通報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和《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治理。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房屋正常使用的,房屋使用人應當自行遷出。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且符合保障性住房其他申請條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發(fā)現成片危險房屋或者整棟危險房屋的情形,需要群體性遷出的,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區(qū)人民政府報告,由產權單位、使用人工作單位負責安置。特殊情況,由區(qū)人民政府安排臨時住房對居民進行安置。
第三十二條 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治理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一)房屋出現局部垮塌的;
(二)房屋隨時有垮塌危險的。
第三十三條 危險房屋在治理期間或者恢復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得自行使用或者將其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
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現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警示標志,并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報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置警示區(qū)域,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
經房屋安全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經房屋安全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及相關人員不得阻擾;需要房屋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危險排除后,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使用人遷回。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共有部位的,相關房屋的所有權人、代管人、實際使用人應當支持,不得阻撓。
第三十五條 危險住宅的房屋安全責任人經依法核定符合本市低保條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治理經費的補貼。
經審查房屋安全責任人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房屋安全管理經費中予以資助;或者經本人申請,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與房屋所有人協商,對危險房屋進行置換或者收購后予以治理。
第三十六條 對成片居住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經鑒定為成片危險房屋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區(qū)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qū)域優(yōu)先納入舊城區(qū)改造規(guī)劃。
危及公共安全的單棟危險房屋按照下列方式重建、改建或者依法征收:
(一)屬歷史文化街區(qū)保護范圍的,按照保護規(guī)劃的控制要求優(yōu)先改建;不予改建的,依法征收;
(二)屬政府列入當年棚戶區(qū)改造范圍的,依法征收;
(三)屬其他區(qū)域的,由房屋所有權人依法申請拆除重建。
第五章 白蟻防治管理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構筑物,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以及新建住宅區(qū)內種植花草樹木前,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時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并在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五日前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告知具體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日期。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通知市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派人與建設單位接洽,對白蟻預防處理過程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好相應檢查記錄,出具相應監(jiān)督意見。
第三十九條 白蟻預防合同中應當載明防治范圍、防治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訪及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內容。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房屋,在包治期限內發(fā)生蟻害的,由實施白蟻防治單位免費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預(銷)售和權屬登記時,應當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該項目已經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證明文件,包括預防合同和市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出具的監(jiān)督意見。白蟻預防質量保證內容應當載入房屋質量保證書。
第四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蟻害,可以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合同約定、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程序進行白蟻預防和滅治。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對用戶負責,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劑。
第四十二條 白蟻防治單位在預防和滅治白蟻災害過程中發(fā)現重大蟻患,或者僅憑本單位的技術、財力、物力不足以消除蟻患的,在采取措施遏制蟻患的同時,應當將蟻患情形記錄在案并立即報告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因白蟻防治單位未及時報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白蟻危害在一定區(qū)域集中發(fā)生時,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第四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防治工程竣工驗收以及定期復查、回訪制度,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業(yè)務檔案,設立業(yè)務情況匯總表,并將匯總表于每年十二月底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 房屋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建立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轄區(qū)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加強轄區(qū)內居民自建房屋安全的巡查,做好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居民自建房屋安全責任人對自建房屋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及時治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四十六條 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清冊和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危險房屋逐棟登記,明確危險房屋監(jiān)管責任人,掌握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并通報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條 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對轄區(qū)內住宅房屋開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發(fā)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qū)人民政府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qū)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查勘;經現場查勘后發(fā)現確有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發(fā)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的,應當采取應急排險措施:
(一)接到相關當事人通過報警、投訴等形式報告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相關部門在房屋安全檢查中發(fā)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新聞媒體反映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反映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四十九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統(tǒng),記錄房屋的下列相關信息,并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名稱;
(二)結構類型、竣工日期和設計使用年限;
(三)消防、抗震設防標準;
(四)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以及節(jié)能等措施;
(五)危險房屋安全鑒定結論和白蟻預防措施;
(六)其他與房屋安全相關的信息。
規(guī)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的房屋安全信息。
第五十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名錄及其從業(yè)人員名冊,實行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并向社會公布;擬定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學校、醫(yī)院、劇院、場館、車站、賓館、集貿市場、商場等公共建筑進行房屋安全檢查。教育、衛(wèi)生、文化、體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對其他公共建筑進行房屋安全檢查。
對公共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實施安全鑒定并及時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實施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建設工程施工作業(yè)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區(qū)域房屋的安全。
第五十三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危險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因突發(fā)事件和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出現突發(fā)性險情時,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搶險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第五十四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三)劃定警示區(qū)、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但事后應當負責修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之一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屬于住宅的,并處以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房屋裝修、改造或者維修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接受房屋安全利害關系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現場察看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在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施工作業(yè)時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周邊區(qū)域房屋安全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改,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提請有關機關取消其鑒定資格,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具備條件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
(二)出具虛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鑒定報告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未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和《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未實施白蟻預防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前未報備案或者處理后再報備案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重新進行白蟻預防處理,并處以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白蟻防治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使用不合格藥物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檢查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查處危害房屋安全違法行為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向社會公告危險房屋的;
(三)未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及時治理的;
(四)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用語含義:
(一)承重結構,是指房屋的承重墻、梁、柱、樓板、基礎結構或者剪力墻等構件;
(二)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三)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處于危險狀態(tài),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居民自建房屋,是指主城區(qū)范圍內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記的房屋。
第六十六條 本市主城區(qū)范圍以外房屋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當地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網可以下載。
C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 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第八章 附則第九十七條 監(jiān)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guī),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由國務院于2003年11月24日...
(2014年6月26日??谑械谑鍖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2014年8月13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7月29日上午對??谑腥舜蟪N瘯笳垖彶榕鷾实摹逗?谑蟹课莅踩芾項l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谑腥舜蟪N瘯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條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時認為,《條例》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省地方性法規(guī)相抵觸的內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準。
法制委員會于當日上午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谑蟹课莅踩芾項l例>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批準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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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12頁
評分: 4.8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 (2006年 11月 7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使用管理,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 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檢查、 及時修繕、確保安 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 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qū)、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業(yè)務上受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導。 規(guī)劃、建設、市容、環(huán)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 全生產監(jiān)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做好房屋安全 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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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6頁
評分: 4.6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06 年 9 月 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 年 11 月 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 包括房屋使用過程中 的修繕、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房屋白蟻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guī)對軍隊、宗教團體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qū)、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本轄區(qū)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價、
汕頭經濟特區(qū)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14年8月28日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五章 應急搶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qū)﹙以下簡稱特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qū)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依法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guī)對軍隊、宗教、僑房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權責統(tǒng)一、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合理使用、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作為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區(qū)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房屋管理機構負責市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區(qū)﹙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鄉(xiāng)規(guī)劃、財政、工商、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綜合管理、安全生產監(jiān)督、教育、文化、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構成的房屋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網絡,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鑒定、直管公房維修養(yǎng)護、危險房屋應急搶險﹙排危﹚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識。
對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投訴。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八條 房屋產權人是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責任人。產權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對安全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為安全責任人;由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公房,其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歷史上由產權人自行管理的房屋,產權人死亡且合法繼承人尚未全部確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在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原代理人中確定代管人承擔安全責任。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在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后,暫時予以代管并確定安全責任人:
(一)產權人下落不明又沒有代管人和使用人且原代理人尚未出現,經房產主管部門公告三十日后產權人或者原代理人仍未出現的;
(二)產權不明,且經房產主管部門公告三十日后仍未有人主張權利的;
(三)產權人死亡,且其所有合法繼承人都未出現,經房產主管部門公告三十日后合法繼承人仍未出現的。
第十條 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房屋轉讓、出租的,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安全責任告知受讓人、承租人;受讓人、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安全義務。
第十二條 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
房屋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yè)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發(fā)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業(yè)主委員會和向全體業(yè)主通報,在小區(qū)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并根據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或業(yè)主委員會的決定協助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實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按照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維護房屋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消防、通信、防雷、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
(二)對房屋進行定期檢查與修繕,保存歷年修繕房屋記錄;
(三)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jié)前,做好房屋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發(fā)生房屋險情時,及時采取排險解危措施;
(四)發(fā)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時,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并按鑒定文書提出的處理建議采取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等排險解危措施;
(五)發(fā)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向白蟻防治單位報告并及時滅治;
(六)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墻、剪力墻、梁、柱、樓板、基礎結構等,在承重墻上開挖或者改變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二)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三)擅自在房屋樓面結構層開鑿或者擴大洞口;
(四)擅自在房屋外立面、頂層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危害房屋安全;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發(fā)現其管理區(qū)域內有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應當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住建、規(guī)劃、城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市、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醫(yī)院、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商場、賓館、酒樓、寫字樓、生產車間、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安全隱患的,及時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鑒定和治理。
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經常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臺風、暴雨、汛期季節(jié),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十八條 房屋的白蟻危害預防、檢查和滅治工作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對房屋進行白蟻危害預防、檢查和滅治。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房屋超過建筑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礎、上部主體結構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三)需要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等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需要繼續(xù)使用的;
(五)依法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于學校、醫(yī)院、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商場、賓館、酒樓、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物、構筑物,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一半的,其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構筑物包括水塔、煙囪、水池、擋墻等。
第二十三條 新建大型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或者進行隧道、樁基、爆破、深基坑施工可能影響周邊區(qū)域房屋安全的,經施工區(qū)域周邊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同意,建設單位可以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施工區(qū)域周邊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二十四條 房屋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五條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fā)現其管理區(qū)域內的房屋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及時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辦理房屋安全鑒定,并告知房屋所在地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限期辦理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委托書約定的時間內出具鑒定結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結構復雜、鑒定難度較大,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鑒定結論。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對其鑒定結論負責,鑒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不得提供虛假鑒定結論。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或者聘請專業(yè)人員參與鑒定。
第二十七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并在出具鑒定結論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八條 對遭遇臺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的房屋,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應急檢查,并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轄區(qū)內的危險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登記結果匯總報送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市、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檔案。
第三十一條 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危險房屋開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發(fā)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鑒定結論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鑒定結論后的三日內向房屋安全責任人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見,同時通報房屋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對危險房屋分別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且暫時不便拆除,但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維修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經鑒定為應當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轉借或者用于經營性活動。
禁止對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險的危險房屋進行裝飾裝修。
第三十四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治理,所需治理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且長期找不到產權人及代理人的危險房屋,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證據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險情。
第三十六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qū)域優(yōu)先納入舊城改造范圍,有計劃地組織有關部門和房屋所有人逐年改造。
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排除險情。
第三十七條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未能對危險房屋治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房屋任何共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可以先墊資治理,再依法向其他共有人或者合法繼承人追討相關治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支持配合。
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采取排險解危措施,需要撤離的,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撤離。房屋危險解除后可以繼續(xù)使用,房屋使用人要求回遷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設置在危險房屋及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水箱、水池、鐵塔,供氣、供電、通訊線路的懸掛、支立物等設施、設備,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設施、設備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或者遷移。
第四十條 已出租的危險房屋經鑒定不屬于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合資治理,承租人支付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者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四十一條 危險房屋經鑒定需要拆除重建,但房屋產權人無力重建或者自愿放棄重建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或者收購房屋后予以治理。
第四十二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四十三條 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房屋發(fā)生險情時,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統(tǒng)一領導、指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單位以及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做好排險解危工作。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在臺風、雨季、汛期,市人民政府宣布進入預警期時,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房屋倒塌危險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五條 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跨區(qū)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fā)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應急搶險。
區(qū)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fā)性險情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六條 遭遇臺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危險時,房屋內的居住人員應當立即撤離;無法自行撤離或者拒不撤離的,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轉移、疏散、撤離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七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切斷電力、供水、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qū),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借用或者征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破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修復或者補償。
第四十八條 因臺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發(fā)生突發(fā)性險情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搶險,并及時向所在地的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區(qū)(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搶險并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條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的投訴,不及時受理、依法查處的;
(二)發(fā)現房屋安全管理區(qū)域內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依法及時予以處理的;
(三)未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組織實施房屋安全應急搶險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拒不委托實施房屋安全鑒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強制進行安全鑒定,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按時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鑒定結論或者提供虛假鑒定結論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鑒定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出租、轉借或者用于經營性活動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拖延或者拒絕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險,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使用,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等管理活動。
(二)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三)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于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十六條 城市、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以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結構、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保障房屋安全。
改變房屋整體、立面設計或者改變房屋設計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同意后,報房屋安全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按規(guī)定應當經公安、衛(wèi)生等部門批準的,從其規(guī)定。
在住宅樓和含住宅的綜合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擴大房屋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二)違反原始設計,將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安裝外掛保溫陽臺;
(三)違反原始設計用途將房屋改為游泳池、浴池;
(四)降低、挖掘室內地面,違反原始設計增建、擴建地下室;
(五)變動承重墻、梁、柱、樓板、基礎或者剪力墻等主體結構或者結構構件;
(六)其他損害房屋結構安全的行為。
因特殊情況,需要拆改房屋結構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報市、縣(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書面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人證明及身份證明;
(三)有利害關系業(yè)主的同意材料;
(四)原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拆改房屋結構施工設計書;
(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同意拆改意見書;
(六)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意見。
申請人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拆改的證明。
申請人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市、縣(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對要件齊全、符合標準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fā)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且書面告知理由。
依法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改建、擴建手續(xù)的房屋拆改、裝飾裝修工程,不再核發(fā)房屋拆改批準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屋結構拆改申請不予批準:
(一)房屋所有權有爭議的;
(二)已經列入征收范圍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
實施房屋結構拆改應當符合批準文件的內容、范圍。
需要變更、新增拆改部位的,應當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批準手續(xù)。
房屋拆改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市、縣(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拆改竣工驗收合格的,驗收報告中應當明確房屋可以繼續(xù)正常使用的年限;驗收不合格的,申請人應當按照驗收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以及房屋裝飾裝修企業(yè)在從事裝飾裝修施工活動中,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
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拆改房屋結構,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市、縣(市)、區(qū)房地產產權管理機構應當在其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在辦理房地產轉移和抵押登記時,需提交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證明文件。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已經建成并且交付使用房屋(以下簡稱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使用、權責統(tǒng)一、限制拆改、防治結合的原則。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guī)劃、城管、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