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 頒布單位 |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
頒布時間 | 2002.11.30 | 實施時間 | 2003.03.0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fā)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有關規(guī)章和綜合性政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負責對省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省經(jīng)貿(mào)、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chǎn)業(yè)、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工業(yè)、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chǎn)業(yè)等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省外經(jīng)貿(mào)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或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jiān)督必須招標的項目按法定的招標方式招標;
(二)監(jiān)督必須招標的項目按規(guī)定程序招標;
(三)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監(jiān)督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管轄爭議的,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部門協(xié)調解決;協(xié)調解決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不得向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舉報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八條 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wǎng)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yè)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衛(wèi)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jīng)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yè)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必須進行招標。
國有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chǎn)投資者對投資項目實際擁有控制權);
國家融資包括:國家發(fā)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集的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
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包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fā)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前款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的選擇,必須進行招標:
(一)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二)政府特許經(jīng)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三)道路、供水、供熱、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產(chǎn)品經(jīng)營權的選擇。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
(一)政府重點建設項目;
(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三)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
前款規(guī)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邀請招標;屬于省重點項目的,應當經(jīng)省發(fā)展計劃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shù)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不符合經(jīng)濟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nóng)民工的;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潛在投標人少于三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擬定項目的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招標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具體招標范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采用自行招標、邀請招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方案應當抄送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招標人的,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從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以上外經(jīng)貿(mào)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權限應當在招標代理合同中載明。招標代理機構超越代理權限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從事與其代理的同一招標項目相關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服務,不得轉讓代理業(yè)務。
第二十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標業(yè)務人員;
(四)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代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發(fā)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
省發(fā)展計劃部門應當按照適度競爭、受眾分布合理、經(jīng)濟方便的原則指定招標公告發(fā)布媒介,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
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報名時間、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放時間自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個工作日,不得規(guī)定報名限額、限量發(fā)放數(shù)額。
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將資格預審條件、標準、淘汰方法、擬選定的投標人的數(shù)量載入資格預審文件或在招標公告中載明。
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視潛在投標人的條 款,不得含有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 款,不得在資格預審文件中違反已設置的預審條件、標準、淘汰方法設定特權條 款。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人在進行資格預審時,應當采用集體討論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結果同時書面通知所有申請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并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發(fā)出招標文件五個工作日之前,應當將招標文件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總額不得超出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范圍。超出批準范圍的,應在發(fā)出招標文件之前,報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核部門審核,經(jīng)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招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項目的名稱和招標內容;
(三)項目的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四)項目的數(shù)量、規(guī)模或工程項目的建設地點;
(五)項目的完成期限;
(六)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質量要求;
(七)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八)投標文件遞交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投標報價要求;
(十)評標標準和方法;
(十一)投標有效期限;
(十二)投標文件的正副本數(shù)量;
(十三)合同的主要條 款;
(十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十五)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招標文件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 件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人資格條 件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
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規(guī)范、規(guī)程的要求。
第三十條 招標人發(fā)放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費的,不得超出編制和印刷該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七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召開投標答疑會的形式向所有投標人進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xiàn)場:
(一)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項目建設條 件較為復雜的;
(三)多數(shù)潛在投標人要求踏勘現(xiàn)場的。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可采用有標底招標或無標底招標,鼓勵采用工程量報價清單招標和無標底招標。對于設有標底的招標,應當參考標底,但在招標文件中不得規(guī)定將標底作為中標或廢標的決定性條 件。標底必須保密。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加蓋投標人的公章并經(jīng)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字,進行密封,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送達投標地點。
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或破壞其密封。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三個以上施工、監(jiān)理項目的投標。招標人要求低于三個的,從其要求。
施工單位和建設監(jiān)理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參與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合理地確定投標保證金的數(shù)額,最高不得超過招標人組織招標所需費用三分之一。
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七條 項目設計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對達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是否給予經(jīng)濟補償及補償數(shù)額;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對達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給予經(jīng)濟補償,補償數(shù)額應當在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人不應接受:
(一)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擔?;驌S需Υ玫?;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標人應當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密封情況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達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開標,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十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按廢標處理:
(一)未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未經(jīng)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字的;
(二)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項目完成期限的;
(三)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 件的;
(四)明顯不符合技術規(guī)格、技術標準要求的;
(五)以聯(lián)合體方式投標而無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六)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以他人名義投標的;
(八)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九)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名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家名冊或招標代理機構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比較和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
第四十四條 評標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不得變更招標文件已載明的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應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選擇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中標。
第四十六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guī)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建筑、藝術造型設計方案中標候選人的確定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國家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前完成。
評標應當在開標后進行。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招標人應當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項目設有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在投標有效期滿前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方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
(五)招標投標活動中其他應說明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九條 未經(jīng)招標人同意,中標人不得在中標后調換投標文件中確定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
第五十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招標人也不得要求中標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分包。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jīng)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過中標價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 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招標投標法有明確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jù)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jīng)核準擅自組織邀請招標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fā)放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無正當理由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代理業(yè)務、降低資質等級或者收回資質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沒收其收受的財物,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規(guī)避行政監(jiān)督的,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jiān)督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二)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直接或間接干預評標的;
(四)為招標人指定標底編制單位的;
(五)非法成立行業(y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代替招標代理機構工作的;
(六)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收取費用的;
(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 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本省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于2003年3月前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標第三章 投標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30日令第二十一號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
該題描述不清楚(未說明是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還有是資格預審還是后審)。甲錯毋庸置疑了。關于乙錯我的理解是:否決投標應當有評標委員會作出,關鍵在于不是必須被否決,而是應當被否決(有些地方法規(guī)要求國有資...
格式:pdf
大?。?span id="zh0qljp" class="single-tag-height">50KB
頁數(shù): 8頁
評分: 4.7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經(jīng)河南省第九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 2002年 11月 30日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 布,自 2003年 3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及有 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fā)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有關 規(guī)章和綜合性政策, 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負責對省重點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招標投 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省經(jīng)貿(mào)、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chǎn)業(yè)、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工業(yè)、 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chǎn)業(yè)等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
格式:pdf
大?。?span id="y2sx085" class="single-tag-height">50KB
頁數(shù): 11頁
評分: 4.7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省九屆人大公告第 54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和有關法律、 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xié) 調。省和設區(qū)市人民政府發(fā)展計劃部門負責組織稽察特派員, 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 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相關規(guī)定, 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依法查處招標 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 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參加投標, 不得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2003年4月2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yè)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職責分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國家和省統(tǒng)一的規(guī)范標準建設、運營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政府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與行政監(jiān)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
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進行招標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不得因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主體、所處行業(yè)、地區(qū)、所有制的不同而對其限制、歧視。
第七條 鼓勵利用信息網(wǎng)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優(yōu)先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開展招標投標。
第二章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招標事項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xù)的,由項目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招標事項。
第九條 招標事項在項目報審批、核準時一并申請審批、核準。
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與工程有關的服務,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其招標事項可以在項目報審批、核準前單獨申請審批、核準。
第十條 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jīng)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類項目招標經(jīng)歷的人員,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前款規(guī)定的招標人因招標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兩年內不得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jīng)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手續(xù)的,已經(jīng)取得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文件;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施工招標,還應當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等必要資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土建施工和設備購置、安裝招標,需要履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或者調整手續(xù)的,還應當取得批準。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應當按照規(guī)定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發(fā)布。
省指定的媒介應當自招標人提交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之日起三日內發(fā)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并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否決投標條款。
招標人通過補充招標文件增加、刪除、修改否決投標條款的,應當在補充招標文件中集中載明調整后完整的否決投標條款。
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
第十四條 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資格審查條款、否決投標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招標人的解釋。
第十五條 招標項目屬于施工、監(jiān)理的,投標人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簽字確認;招標文件應當載明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的資格審查條款。
第十六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存在兩處以上細節(jié)錯誤一致;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電子設備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電子設備打印、復??;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送達或者分發(fā);
(四)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標段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投標人各自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是,所需資金來自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賬戶;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七條 招標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標人協(xié)助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投標人對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進行撤換、修改;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系人泄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資格審查情況,泄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評標等情況;
(三)招標人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應當單獨進行評標。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分組進行評標的,各組的專家人數(shù)均不得少于成員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牽頭組建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臁?
本省范圍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 ?
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斐槿〉膶<业娜藬?shù)不能滿足評標需要時,缺額專家應當從其他依法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熘醒a充確定。
國家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其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是否參加開標作為否決投標或者中標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經(jīng)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提出必要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不得以投標報價作為單一決定因素。鼓勵招標人實施技術、質量、服務、信用、品牌和價格等多種因素的評標評審。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合同的標的、質量、履行期限條款和合同的價款、單價、比例條款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文件,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招標人可以禁止該投標人再次投標該項目。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向潛在投標人、投標人、中標人收取費用。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應當由招標人收取。
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xiàn)金、支票、匯票、信用證、保函、保險等能夠實現(xiàn)保證目的的方式提交。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在書面合同訂立之日起五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退還或者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章 信用監(jiān)管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市場納入全省統(tǒng)一的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加強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評標評審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監(jiān)管,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評標評審專家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刑事判決,并共享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信用聯(lián)合懲戒。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人、中標人履行合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在實施行政監(jiān)督管理中,加強對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合同履約信息和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用。
第二十七條 招標投標信息以及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招標投標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應當及時公開。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信息,包括招標事項審批、核準文件和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征信機構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招標投標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和加工、分析,并提供信用評價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等公共信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依據(jù)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個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強制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或者因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主體、所處地區(qū)、行業(yè)、所有制的不同而對其限制、歧視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在不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被依法認定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和實施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xié)調,并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jiān)督檢查;經(jīng)貿(mào)、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相關行業(yè)和產(chǎn)業(yè)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執(zhí)法。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
第五條 凡屬于國家確定的招標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chǎn)線)、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nóng)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國家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xù)的招標項目,應當先行獲得批準或者取得相關證明后才能進行招標。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進行項目核準、備案時,應當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核準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招標內容。招標人對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shù)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資源和自然地域環(huán)境等條件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宜公開招標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九條 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并應當在核準的范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條 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應當如實載明委托招標的范圍、期限、招標代理費等內容。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期限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有關招標人的規(guī)定;未經(jīng)招標人書面同意,不得將代理的招標事宜轉讓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站等媒介發(fā)布,也可同時在其他媒介發(fā)布。屬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其招標公告可在省發(fā)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fā)布。
第十三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基本概況以及資金落實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
(四)完成招標項目的時間;
(五)對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的要求;
(六)編制投標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評標方法和標準;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以行業(yè)、地區(qū)的準入條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業(yè)績等情況進行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等文件中載明,并明確相應的審查標準和方法;未載明的,不得以資質和業(yè)績等情況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 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未載明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發(fā)放招標文件時,只能向投標人收取工本費,不得以發(fā)放招標文件作為謀取經(jīng)濟利益的手段。
第十八條 招標項目進行有標底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設計方案、有關標準與定額、資金概算以及市場價格等情況合理編制和確定標底。
每一標的只能確定一個標底。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標底能力的,可以委托他人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標底或者指定他人代為編制標底。
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鼓勵招標項目不設立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投標人報名的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標邀請書發(fā)出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投標方案及其說明;
(三)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
(四)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后,可以提交新的投標文件;新的投標文件未超過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的,招標人不得拒收。
第二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必須有投標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以聯(lián)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投標文件中必須有聯(lián)合體各方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簽字。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文件中必須有該個人的簽字。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應當密封。在開標前,除投標人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未密封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向招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標項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計取,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屆滿后,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后,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仍少于三個時,屬于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由招標人報經(jīng)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可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開標時應當公開標底。
第二十七條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guī)模、范圍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八條 開標后,招標人不得對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及招標項目規(guī)模等實質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標投標活動無效,招標人應當賠償由此給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開標后,投標人終止或者部分終止投標文件效力的,視為廢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投標人不得計入投標人數(shù)。
第三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可以設立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中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招標項目屬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和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的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j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投標文件中沒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印章、簽字的;
(三)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不全或者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有效期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五)除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可以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且未聲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以聯(lián)合體形式投標的,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簽訂的投標協(xié)議書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
(八)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時,投標人應當如實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拒絕澄清、說明或者在澄清、說明時弄虛作假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明顯低于標底的,可以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或者明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或者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該投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沒有達到預期競爭性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標情況、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列順序、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且不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名。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五日內,應當將投標保證金全額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對招標過程中獲知的投標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予以嚴格保密。未經(jīng)投標人同意,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圖紙、資料等提供給他人。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發(fā)展改革、經(jīng)貿(mào)、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在十日內組織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并有權查閱、復制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對實施監(jiān)督或者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中獲知的技術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檢舉人、控告人的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將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jù)情況可以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依法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實施監(jiān)督過程中,不得違法增加招標投標程序和審批事項,不得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招標項目的招標內容應當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核準而未經(jīng)核準,擅自進行招標的,或者對核準的招標內容作出變更后未按規(guī)定重新辦理核準手續(x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經(jīng)過批準才能進行邀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經(jīng)批準擅自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發(fā)布招標公告即開始招標,或者未在指定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在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招標人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jīng)資格認定或者超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的;
(二)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的;
(三)通過發(fā)放招標文件謀取經(jīng)濟利益或者假借招標違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按規(guī)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使用招標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或者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成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二)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中標人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的。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招標投標監(jiān)督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招標人指定標底編制單位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干涉評標活動的;
(三)違法向招標人、投標人收取費用的;
(四)接到檢舉和舉報后未按規(guī)定組織處理的;
(五)未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的;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條件和程序有特殊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不得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證項目質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并將修改后的辦法草案印發(fā)全省十七個市人大常委會征求了意見。2005年4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后的辦法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4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赴淄博、濱州兩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jù)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辦法草案作了較大的修改。2005年4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省人大財經(jīng)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后的辦法草案再次進行了認真的審議修改,形成了現(xiàn)在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修改稿)。經(jīng)主任會議決定,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F(xiàn)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招標投標活動是市場行為,必須遵循市場經(jīng)濟活動的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建議將這一原則在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在征求意見中有的部門提出,建議結合我省的實際,合理確定招標規(guī)模的具體數(shù)額,規(guī)定全省統(tǒng)一適用的規(guī)模標準,不再授權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招標的規(guī)模標準。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修改時將辦法草案第四條第三項中關于單項合同估算價由“50萬元人民幣以上”修改為“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同時,刪去了辦法草案第五條關于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授權性的規(guī)定。
三、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代理機構與招標人存在著隸屬關系,嚴重影響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性,建議規(guī)范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弊鳛檗k法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三款。
四、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招標代理費應由市場來調節(jié),如何收取和支付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約定。若國家有特別規(guī)定,應依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本辦法沒有必要作重復性規(guī)定。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刪去了辦法草案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五、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辦法草案第十二條第二款屬于援引性規(guī)定,沒有實際意義。修改時,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刪去了這一款的規(guī)定,同時刪去了辦法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與上述規(guī)定相銜接的內容。
六、立法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辦法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第六、七項的規(guī)定屬于招標公告的內容,不是招標文件應當包括的內容,建議刪去。同時有關專門委員會還建議在本款中增加“投標人須知”的規(guī)定。法制委員會采納了上述建議,作了相應修改。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調研中有的單位提出,為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建議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八、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弄虛作假、串通投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等違法行為,對此,辦法草案規(guī)定的力度還不夠,建議進一步強化這方面的規(guī)定,遏制不正當競爭。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在辦法草案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了一項:“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按廢標處理,并在第七章中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了防止中標人通過層層轉讓中標項目坐收漁利,確保工程質量,本辦法中應當作出禁止轉包的規(guī)定。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弊鳛檗k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十、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草案第五十一條中關于對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法評標的行為處以罰款的規(guī)定,不宜操作,建議刪去這一規(guī)定。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作了相應調整。
十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泄露標底、串通投標、轉讓中標項目等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中應當作出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法制委員會采納了這一意見,修改時與《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作了對照,增加了一條銜接性的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處罰:(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露標底的;(二)投標人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或者以行賄、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三)中標人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的?!弊鳛檗k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
十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辦法通過后,1994年1月1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即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建議同時廢止。法制委員會審議時認為,《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十多年來,對于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促進建設水平的提高,保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該條例通過時間較早,條例中有些內容與此后國家制定的《招標投標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同時,招標投標法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涵蓋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適時廢止這個條例是必要的。經(jīng)與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協(xié)商,取得了一致意見。因此,修改時將辦法草案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作為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
此外,還根據(jù)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辦法草案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辦法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