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規(guī)范土地交易行為,根據(jù)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和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監(jiān)察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國土資〔2008〕42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是指招標、拍賣、掛牌的成交最低控制價,即保留底價。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含瑯琊區(qū)、南譙區(qū)、滁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底價確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設定出讓底價。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fā)改、規(guī)劃、財政、監(jiān)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共同確定。
第六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jù)評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對出讓地塊的出讓底價依法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二)市國土局會同市發(fā)改委根據(jù)估價結果,結合基準地價、宗地區(qū)位條件、規(guī)劃設計條件及政府產業(yè)政策等提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初步建議。
(三)市國土局就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初步建議會同市發(fā)改、規(guī)劃、財政、監(jiān)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審議并提出建議。
(四)國有建設用地(商業(yè)、居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在出讓活動開始前半小時召集市國土、發(fā)改、規(guī)劃、財政、監(jiān)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并密封交給土地出讓活動主持人。
第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審議確定期間至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透露。
第八條 確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最低標準價,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
第九條 招標出讓土地的標底,應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開標時間、地點當場拆封宣布;拍賣出讓土地的底價,應在拍賣師主持拍賣后當場拆封宣布;掛牌出讓土地的底價,應在掛牌規(guī)定的終止時間、地點當場拆封宣布。
第十條 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土地起叫價、起始價、參考價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滁州市區(qū)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承辦工作下移的實施意見》(滁政〔2009〕45號)同時廢止。
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的通知
滁政〔2012〕11號
瑯琊區(qū)、南譙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用地的管理,經研究,決定將《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第八條“確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最低標準價”修改為“確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最低標準價,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根據(jù)本通知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印發(fā)。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根據(jù)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讓轉讓。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其中,依據(jù)...
土地使用權租賃協(xié)議范本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據(jù)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xù)的_________企業(yè)。 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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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3604262016060100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 開戶銀行: / ; 賬號: / 。 受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 開戶銀行: / ; 賬號: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 地產管理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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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F-2008-260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示范文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土 資 源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制定 ——2— — 合同編號: 國有建設用地合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ㄗ灾螀^(qū)、直轄 市) 市(縣)城 局;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受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3—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 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監(jiān)管,規(guī)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jù)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冶市行政區(qū)域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出讓人)委托市政府設立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zhí)囟ɑ蛘卟惶囟ǖ淖匀蝗?、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jù)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委托市交易中心發(fā)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jù)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委托市交易中心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市交易中心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xiàn)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易監(jiān)管局)負責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交易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市交易中心負責提供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活動的交易場所;會同出讓人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發(fā)布公告;維護交易活動秩序;管理投標或競買保證金;整理和保存交易檔案。
第四條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guī)定的工業(yè)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五條 出讓人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市規(guī)劃建設局、市交易監(jiān)管局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第六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根據(j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及市政府批準的出讓方案,會同出讓人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報市交易監(jiān)管局審核。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七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ǎng)、黃石日報、東楚晚報等媒體發(fā)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八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xiàn)狀、使用年期、用途、規(guī)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九條 出讓人應當根據(jù)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yè)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標準。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由出讓人會同有關部門集體研究決定。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市交易中心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guī)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市交易中心負責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一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市交易中心按照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出讓方委托市公證處公證人員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于三人的,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于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市交易中心根據(jù)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jù)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三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四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xiàn)狀、用途、使用年期、規(guī)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xù)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五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六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起始日,市交易中心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xiàn)狀、用途、使用年期、規(guī)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guī)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市交易中心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guī)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七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八條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xiàn)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xù)競價。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xù)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xiàn)場競價,通過現(xiàn)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xù)競價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十九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市交易中心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市交易中心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一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市交易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wǎng)等媒體公布。
市交易中心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三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交易行為,促進土地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暫行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現(xiàn)就我縣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開擇優(yōu)選擇拍賣公司提出以下意見:
余干縣國土資源局對中介拍賣公司參與土地拍賣實行會員單位制度。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拍賣公司,經余干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可成為余干縣國土資源局土地拍賣會員單位。會員單位每年選定一次,只有會員單位才有資格參加余干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的土地拍賣工作:
1、在江西省注冊成立的具有法定資質的拍賣公司(省外的拍賣公司需在本省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2、拍賣公司必須遵紀守法,必須有成功拍賣經驗,無不良記錄;
3、拍賣公司自愿提出申請,并接受本辦法管理條件。
1、由余干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依據(jù)縣政府年度經營性用地出讓計劃,在余干縣國土資源局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擬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和主要規(guī)劃條件等信息;
2、已報名的拍賣公司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縣國土資源局提交出讓地塊擬拍賣成交的報價標書;
3、余干縣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會審領導小組確定競標地塊報價入圍幅度;
4、凡報價在入圍幅度內的,確定為本地塊拍賣的入圍拍賣公司。
1、在入圍拍賣公司中,通過公開搖號方式確定最終中標拍賣公司;
2、地塊的搖號工作由余干縣土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組織實施,余干縣監(jiān)察局全程監(jiān)督;
3、同一期拍賣有多宗土地的,一家入圍拍賣公司最多只能拍賣一宗土地;如果在本年度內搖中2次拍賣重大項目(參照市場估價在2000萬元以上)土地的拍賣公司,不得參加當年其它重大項目土地的拍賣;未完成上一期土地拍賣成交的拍賣公司,不得參加下一期土地的拍賣;
4、在推出每一宗重大項目的土地拍賣時,有資格參加搖號的拍賣公司必須制定擬拍賣的實施方案,由會審領導小組對方案進行評審,擇優(yōu)選定3家以上拍賣公司參加搖號;
5、中標拍賣公司與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并繳納單宗土地拍賣風險保證金10萬元。
中標拍賣公司應在縣國土資源局的監(jiān)督管理下,自覺遵守拍賣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要與縣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密切合作,認真做好拍賣活動營銷策劃,精心組織好拍賣工作。
1、按照委托方與拍賣方的約定,出讓地塊成交價未達到中標拍賣公司承諾報價或流拍的,由委托方沒收拍賣公司違約金3~10萬元(拍賣標的在1000萬元以下的沒收3萬元,1001萬元至3000萬元的沒收5萬元,3001萬元至5000萬元的沒收8萬元,5001萬元以上的沒收10萬元);
2、在土地拍賣活動中發(fā)生圍標、串價,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系拍賣公司負有責任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土地拍賣無效,由有關部門對拍賣公司及競買人進行處罰??h國土資源局取消該拍賣公司的會員資格,并沒收土地拍賣風險保證金。
土地交易成功后,買受人需依據(jù)《江西省拍賣管理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向拍賣公司支付土地拍賣傭金。
根據(jù)拍賣成交價,按以下標準采取差額定率累進法收取傭金:
(1)單宗土地成交價在100萬元以內(含100萬元)的,按5%收??;
(2)成交價在101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之間的,按3%收?。?
(3)成交價在301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之間的,按2%收取;
(4)成交價在2001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之間的,按1%收??;
(5)成交價在5001萬元以上的,按0.5%收取。
單宗土地拍賣傭金,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對超出保留底價的部分按差額分段累計法對拍賣公司進行獎勵:
(1)超出保留底價10%(含10%)以內的部分按2%獎勵;
(2)超出保留底價10%至20%(含20%)之間的部分按3%獎勵;
(3)超出保留底價20%至30%(含30%)之間的部分按4%獎勵;
(4)超出保留底價30%至40%(含40%)之間的部分按5%獎勵;
(5)超出保留底價40%至50%(含50%)之間的部分按6%獎勵;
(6)超出保留底價50%及以上的部分按7%獎勵;
單宗土地獎勵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