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減災

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防雷減災基本信息

中文名 防雷減災 定????義 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
作????用 減少事故的發(fā)生,關鍵時刻的自救 包????含 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

當地震發(fā)生時,房屋倒塌后所形成的室內三角空間,往往是人們得以幸存的相對安全地點。特別是在樓房內的人,可以選擇廚房、衛(wèi)生間等開間小、不易倒塌的空間、墻角或桌子等堅固家具易形成三角空間的地方避震。在沒有桌子等可供藏身的場合,無論如何,都要用坐墊等物保護好頭部。千萬不要盲目跳樓和使用電梯。

一位親身經歷過1920年海原8.5級大地震的老人,曾向人們詳細介紹了“伏而待定”的具體方法:“在屋內感覺地震時,要迅速趴在炕沿下,臉朝下,頭靠山墻,兩只胳膊在胸前相交,右手正握左臂,正手反握右臂,鼻梁上方凹部枕在臂上,閉上眼睛、嘴,用鼻子呼吸”。

戶外的場合,要避開高大建筑物等危險之處,護住頭,迅速跑到空曠場地蹲下。當大地劇烈搖晃,站立不穩(wěn)的時候,人們都會有扶靠、抓住什么的心理。身邊的門柱、墻壁大多會成為扶靠的對象。但是,這些看上去挺結實牢固的東西,實際上卻是危險的。務必不要靠近水泥預制板墻、門柱等躲避。在繁華街、樓區(qū),最危險的是玻璃窗、廣告牌等物掉落下來砸傷人,因此,要注意用手或手提包等物保護好頭部。

另外,室外的人盡量遠離高壓線及石化、化學、煤氣等有毒工廠或設施。如遇燃氣、毒氣泄漏、火災,用濕手巾捂住口鼻,匍匐逆風繞到上風方向。

在百貨公司、地下通道等人員較多的地方,最可怕的是發(fā)生混亂。請依照商店職員、警衛(wèi)人員的指示行動。就地震而言,地下通道是比較安全的。即便發(fā)生停電,緊急照明燈也會即刻亮起來,要鎮(zhèn)靜地采取行動。

在發(fā)生地震、火災時,不能使用電梯。萬一在搭乘電梯時遇到地震,將操作盤上各樓層的按鈕全部按下,一旦停下,迅速離開電梯,確認安全后避難。高層大廈以及附近的建筑物的電梯,都裝有管制運行的裝置,地震發(fā)生時,會自動停止,停在最近的樓層。萬一被關在電梯中的話,要通過電梯中的專用電話與管理室聯(lián)系、求助。

要務必注意山崩、斷崖落石或海嘯。在山邊、陡峭的傾斜地段,有發(fā)生山崩、斷崖落石的危險,應迅速到安全的場所避難。在海岸邊,有遭遇海嘯的危險。感知地震或發(fā)出海嘯警報的話,請注意收音機、電視機等播放的信息,迅速到安全的場所避難。

避難時要徒步,攜帶物品應在最少限度。因地震造成的火災,蔓延燃燒,出現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時,采取避難的措施。避難的方法,原則上以市民防災組織、街道等為單位,在負責人及警察等帶領下采取徒步避難的方式,攜帶的物品應在最少限度。絕對不能利用汽車、自行車避難。對于病人等的避難,當地居民的合作互助是不可缺少的。從平時起,鄰里之間有必要在事前就避難的方式等進行商定。

地震發(fā)生后,人們可能面對各種困難,必須克服恐懼心理,用正確的方法自救求生,這對于減輕地震災害,免遭新的損失,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能自行脫險,一定要沉住氣,保護自己不受新的傷害,如果暫時無法脫險,要想辦法維持生命,尋找食物和水,保存體力,耐心等待,并設法與外界聯(lián)系,切不可大聲哭喊,勉強行動,盡量閉目休息。時間就是生命。被救后要積極參與震后救人工作,迅速壯大救援隊伍,讓更多的人獲救,要先救近處的人,先救青壯年,先救容易救的人,先救 “生”、后救“人”;要積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保持社會穩(wěn)定。

防雷減災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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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十三屆防雷減災論壇——雷電物理和防雷新技術暨第32屆中國氣象學會年會在天津圓滿落幕。本次論壇以“參與、共享、合作、創(chuàng)新”為宗旨,以“推進科技創(chuàng)新、支撐氣象現代化”為主題,1200余位氣象行業(yè)的科技工作者與相關企業(yè),圍繞災害天氣監(jiān)測、分析與預報,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發(fā)展與生態(tài)文明建設,水文氣象預報最新理論方法及應用研究,科技創(chuàng)新保障農業(yè)提質增效等多領域、多學科熱點問題深入交流、積極研討。

中國氣象學會雷電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義軍主持論壇,宣布論壇開始。中科院大氣物理研究所教授郄秀書、北京交通大學電氣工程學院教授張小青、上海交通大學教授傅正財就各自研究領域做了主題報告,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并與現場觀眾和媒體做了交流問答。為鼓勵技術創(chuàng)新、人才成長,大會設立了25個“中力杯——優(yōu)秀論文獎”,對參加論壇交流的專家學者撰寫的優(yōu)秀論文給予獎勵,并頒發(fā)證書和獎杯。

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防雷減災常見問題

  • 廣東省防雷減災管理中心在哪?

    廣東省防雷減災管理中心地址:廣州 福今路6號大院 主要職責: 1. 承擔對全省從事防雷行政許可資料審查,協(xié)同省質監(jiān)部門對防雷產品進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 協(xié)調指導全省防雷減災工作,承擔雷電防護技...

  • 防雷在防災減災工作中的重要性???

    雷電是一種自然災害天氣,它發(fā)生在因強對流天氣而形成的雷雨云之間或雷雨云與大地之間的強烈放電現象。自然界的雷擊主要有直擊雷和感應雷兩種,在雷暴活動區(qū)域內,直擊雷是指雷云直接通過人體,建筑物或設備等對地放...

  • 長沙防雷湘潭防雷寧鄉(xiāng)防雷瀏陽防雷有那些?

    “長沙防雷湘潭防雷寧鄉(xiāng)防雷瀏陽防雷有: 每個城市都有防雷工程公司和防雷產品代理公司,具體情況咨詢當地防雷中心,他們有相關資質公司備案情況. 湖南地區(qū)找防雷公司建議你選科比特防雷,資質最牛,品牌最響,這...

防雷減災文獻

防雷減災工作計劃 防雷減災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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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全新精品資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導寫作 –獨家原創(chuàng) 1 / 4 防雷減災工作計劃 一、提高思想認識 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提高防雷減災能力和水平, 減少或避免雷電 災害造成安全事故, 是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 最大限度保障社會公共安 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各鄉(xiāng)鎮(zhèn)(區(qū)) 、各部門要以對廣 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 充分認識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 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切實加強領導,健全機構,落實責任, 增加投入,確保各項防雷減災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強應急預警 各鄉(xiāng)鎮(zhèn)(區(qū))、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 各司其職, 加強配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增強雷電災害的應急反 應和處置能力,做好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準備,根據災情發(fā)生的情況, 及時采取有力措施, 確保高效妥善處置災情。 氣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 雷電監(jiān)測、預警業(yè)務體系,積極開展雷電天氣、雷擊落區(q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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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減災工作方案 防雷減災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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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減災工作方案 1 / 11 精選范文 : 防雷減災工作方案 (共 2 篇 )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防雷減災管理工作 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防雷減災工作既是防御自然災害的一項重要工作。更是全 社會的共同責任。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雷電災害危害的領域和范圍越來越廣泛,防御雷電災 害顯得越來越重要。市是全國多雷暴活動地區(qū)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數 47 天,最多年份達 87 天,每年都有雷擊傷人死人事件和設備設施受損的事故發(fā)生,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 發(fā)展造成了極大危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防雷減災工作對于保護人民群 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的領導。要認 真貫徹落實《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將防雷減災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將防雷減災工作列入防災減災工作的范疇,進一步加強對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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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雷電基本知識

一、雷電的概念

二、雷電的類型及主要特點

三、雷電的危害

第二章 防雷減災制度構建

一、雷電監(jiān)測

二、雷電預報

三、雷電災害應急處理

四、防雷裝置安全性能監(jiān)管與維護

第三章 雷電災害及其防治

一、雷電災害概況

二、雷電災害構成

三、雷電災害的基本特性

四、雷電災害防御措施與裝置

第四章 我國防雷減災綜合規(guī)劃

一、防雷減災基本原理

二、防雷減災的總目標

三、防雷減災戰(zhàn)略措施

四、防雷減災技術措施

五、雷電災害的防治

六、感應雷的防護

第五章 防雷減災科普知識

一、易被雷電襲擊的對象

二、雷擊的形式

三、雷電擊傷的搶救措施

四、雷暴日

五、雷雨大風預警信號的級別

第六章 個人防雷常識

一、個人防雷基本原則

二、室外防雷須知

三、室內防雷要領

四、雨天防雷擊

五、夏日家用電腦防雷措施

六、野外活動如何預防雷擊

七、易遭受雷擊的建筑物2100433B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tǒng)一部署、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全市防雷減災工作,并且負責南明區(qū)、云巖區(qū)、小河區(qū)等未設氣象主管機構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其他區(qū)、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規(guī)劃、建設、安全生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xié)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進行雷電監(jiān)測、預報;

(二)負責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三)監(jiān)督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

(四)開展防雷減災的科普宣傳、科技咨詢、教育培訓;

(五)組織對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第二章 災害預防和處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防雷減災規(guī)劃,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雷電監(jiān)測情況,開展雷電預報工作,及時向社會預告雷電發(fā)生的時間和重點區(qū)域;結合雷電災害發(fā)生特點,組織編制本地區(qū)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雷擊風險評估;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組織雷擊風險評估,不得向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八條 遭受重大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將受災情況立即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公布地址、電話。

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與鑒定,并且在10日內做出雷電災害鑒定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第九條 雷電災害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原因;

(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三)鑒定結論;

(四)整改意見。

第十條 重大雷電災害發(fā)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調派人員救援;

(二)向有關地區(qū)通報災害信息;

(三)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

(四)轉移、疏散受災人員;

(五)保證受災群眾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

(六)做好現場緊急醫(yī)療救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七)消除災害隱患。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條 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建筑物、構筑物;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安裝防雷裝置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幫助,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使用。

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資質、資格證書,并且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檢測。

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檢測單位。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設計必須經過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

(三)技術評價意見;

(四)防雷裝置檢測計劃。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合格的,頒發(fā)《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申請單位根據《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修改后,重新申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準的設計圖進行施工,設計圖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審。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請防雷裝置驗收,未經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請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竣工圖;

(四)《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現場核實,作出決定。防雷裝置驗收合格的,頒發(fā)《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應當按照《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審核、監(jiān)督、檢查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二)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三)接受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查閱監(jiān)督檢查記錄。

第四章 防雷裝置檢測

第十九條 對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受檢的單位、時間和結果。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按照規(guī)定程序組建檢測機構,自行進行防雷裝置檢測。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主管部門或者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做好居民住宅樓防雷裝置的年度檢測工作。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由受檢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機構檢測完畢,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且及時送交氣象主管機構。

氣象主管機構對檢測情況應當進行抽測,抽測不合格的,應當督促受檢單位限期維修合格。

防雷檢測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防雷檢測收費的項目、標準,以及監(jiān)督電話。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范進行檢測;

(二)檢測報告真實、科學、公正;

(三)執(zhí)行國家收費范圍和標準;

(四)不得進行防雷裝置施工。

第二十三條 受檢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防雷裝置有技術人員維護;

(二)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

(三)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設施,未安裝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安裝;逾期不安裝的,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有(一)、(二)項行為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三)、(四)、(五)項行為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核準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規(guī)定檢測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對雷電災害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六條 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及其專業(yè)人員,沒有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資格等級進行設計、施工、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防雷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有(一)、(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二)項行為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二)不按規(guī)定送交檢測報告的;

(三)進行防雷裝置施工的。

防雷檢測機構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氣象、建設、規(guī)劃等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公布應當向社會公布事項的;

(二)違反規(guī)定辦理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驗收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審查材料、進行現場核實、作出決定的;

(四)指定設計、施工、檢測單位的;

(五)組織雷擊風險評估收取費用的;

(六)不公開監(jiān)督檢查記錄的;

(七)不履行服務、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含義為: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御、災害調查、評估鑒定等;

(三)防雷裝置:是指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審核、驗收,防雷裝置安全性能檢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jiān)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及調查、鑒定等,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tǒng)籌規(guī)劃,綜合防治,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好本地的防雷減災工作,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工作范圍,所需經費依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接受雷電防護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雷電災害防御預案,落實雷電安全管理制度、人員責任、經費保障、雷災報告、防雷設施安全性能檢測、緊急情況下的搶險措施等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tǒng)計分析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河北省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清單》和《保定市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清單》中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雷電防護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氣象局是本市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xié)調、管理和指導全市的防雷減災工作;各縣(市)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雷減災的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的防雷工作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氣象局承擔。

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雷電防護安全宣傳教育,并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天氣預警系統(tǒng)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雷電天氣預報、警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職責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發(fā)布,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者訂正。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雷電天氣預報、警報。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要求播發(fā)的雷電天氣預報、警報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訂正預報、預警,有關媒體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fā)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御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并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的研究和開發(fā)。

第十四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航空、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tǒng)、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五)國家戰(zhàn)略物資儲備及其他重要物資的倉儲場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

(六)學校、賓館、大型娛樂場所等人口聚集場所;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及國家和本省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五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建設納入計劃,與主體工程或者整體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六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其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設計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選擇具有相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按施工進度進行分階段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未經審核、驗收的防雷工程,不得開工建設和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的檢測由依法設立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承擔。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檢測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應于規(guī)定期間內定期檢測。防雷裝置的使用者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雷減災指揮協(xié)調機制,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雷電災害發(fā)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搶救方案,防止災情擴大,并按有關規(guī)定如實上報雷電災害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二十四條 當地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根據災情程度組織有關部門迅速啟動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后,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專業(yè)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并在3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報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相互協(xié)調配合,迅速做好雷電災害應急處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雷電災情,并協(xié)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和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雷電安全監(jiān)督管理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發(fā)生,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擔防雷安全檢測、測試、評估業(yè)務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未按規(guī)定程序和標準對雷電災害防護裝置進行檢測,對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出具合格證書,出具虛假證明、報告的,依法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通過設計審核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不合格的防雷裝置通過竣工驗收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f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

(四)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六)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防雷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撤銷其防雷裝置檢測資質。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雷電防護安全管理規(guī)定》(〔2011〕保市府辦1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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