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縣招投標質疑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肥西縣招投標質疑投訴處理管理辦法 發(fā)布單位 肥西縣政府

第十四條 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辦法,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進行調查取證,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五條 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并做好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以下證據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條件,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資料等書面證據;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xiàn)場筆錄和質證筆錄。

第十六條 對縣招管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等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縣招管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陳訴申辯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十八條 投訴處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保守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確保安全。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縣招管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招投標活動中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得撤回,應當繼續(xù)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

(二)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投訴,可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自行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投訴。

第二十條 縣招管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及本辦法對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縣招管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縣招管局批準可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二條 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事項;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縣招管局依法決定對被投訴人處以罰款的,被投訴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二十四條 縣招管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

肥西縣招投標質疑投訴處理管理辦法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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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招管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guī)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縣監(jiān)察局及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縣招管局逾期未做處理的,投訴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對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縣招管局不予受理,依法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罰法》的規(guī)定,依法轉入行政處罰程序;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縣招管局認為可能存在影響交易結果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須及時通知當事人暫停交易事宜。

第二十九條 縣招管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招管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涉及的鑒定費用,申請鑒定方先行預交,由過錯方承擔。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標活動質疑投訴處理機制,規(guī)范質疑投訴及受理質疑投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合肥市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辦法》和《肥西縣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范圍內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及其它不公正行為進行的質疑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招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文件(含答疑、變更通知等)發(fā)出、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等各階段。

第三條 縣招標投標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招管局)負責管理全縣行政區(qū)域內招投標活動的質疑投訴及處理工作;質疑投訴事項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由縣紀檢監(jiān)察機關負責并會同相關部門處理;質疑投訴事項涉及有關行政管理工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協(xié)助調查處理。

第四條 招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質疑和投訴。

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質疑投訴應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傳真、來訪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 投訴人投訴實行實名制(采取匿名的,應向公安經偵大隊、紀檢信訪室、檢察院舉報中心舉報),質疑投訴事項應當真實具體,有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投訴。

第六條 質疑投訴受理部門應在媒體公告受理質疑投訴單位的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堅持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處理質疑投訴。

肥西縣招投標質疑投訴處理管理辦法常見問題

  • 企業(yè)的招投標管理辦法

    招投標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證公司和投資者利益,通過事先公布采購條件和要求,眾多的投標人按照同等條件進行競爭,將采購活動置于透明的環(huán)境之中,來保證招標項目獲得最佳的質量和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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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書面答復不滿意,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投訴人可再行提起投訴。

投訴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

(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和投訴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提起投訴日期;

(四)投訴請求和主張事項;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署名。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不符合要求的,投訴受理部門應及時告知投訴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訴。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具備合法手續(xù)和有效證件)代理投訴事務。代理投訴事務時,代理人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投訴受理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事項。

第十條 縣招管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視情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符合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縣招管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職能部門提出投訴。

(三)屬于縣招管局受理范圍的,由縣招管局受理。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未參與本次投訴涉及的招標投標活動,或與該投訴事項無任何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無法查證的;

(三)投訴書署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

(四)提出的投訴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方式送達的;

(五)逾期投訴的;

(六)投訴人對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滿意,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二條 投訴受理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其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它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三條 縣招管局負責對投訴事項(含不予受理的投訴)進行登記并實行臺帳管理,確定投訴調查、處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招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肥西縣招投標質疑投訴處理管理辦法文獻

肥西縣村級水管員管理辦法 肥西縣村級水管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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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4頁

評分: 4.3

附件 2 肥西縣村級水管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村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建后管護和涉水事 務管理,根據省市相關文件要求,經縣政府同意決定在我縣 全面建立村級水管員隊伍。為規(guī)范村級水管員管理,制定本 辦法。 一、村級水管員任職條件 1.年齡 55 周歲以下(含 55 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程度,熟悉農村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管理和使用知識; 2.身體健康,常年居家務農的本村籍男性居民; 3.熱心村級公益事業(yè),自愿從事村級水管員工作; 4.各村(社區(qū))對身體健康,符合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 戶應優(yōu)先聘用。 二、村級水管員聘任程序 1.村級水管員采取個人申請,所在村(社區(qū))兩委對照 任職條件從申請人中選定合適人選并在村級公示欄進行公 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2.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候選人,經村(社區(qū))兩委集體 研究后予以試用,并簽訂試用合同,新任水管員試用期不少 于六個月,試用期滿,根據各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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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新管理辦法增強節(jié)能意識肥西縣公共機構節(jié)能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創(chuàng)新管理辦法增強節(jié)能意識肥西縣公共機構節(jié)能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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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2頁

評分: 4.4

近年來,在加快縣域經濟社會發(fā)展進程的同時,安徽省肥西縣高度重視公共機構節(jié)能工作?!笆濉逼陂g,在省、市公共機構節(jié)能主管部門的關心和支持下,肥西縣認真貫徹落實《公共機構節(jié)能條例》,健全節(jié)能機構網絡、完善節(jié)能制度、廣泛宣傳培訓、強化監(jiān)督檢查、開展節(jié)能改造、創(chuàng)新管理辦法,全面推進節(jié)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chuàng)建活動,公共機構節(jié)能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肥西縣政務大樓以安徽省最高分通過國家級節(jié)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驗收,縣國土局、銘傳鄉(xiāng)等6個單位先后成功創(chuàng)建省、市級節(jié)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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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在我市轄區(qū)內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招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第四條 市發(fā)改、監(jiān)察等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部門,受理相關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對我市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yè)項目)招投標有違反規(guī)定程序行為的投訴,按照相關法規(guī)由發(fā)展和改革局受理并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將結果報市招投標委員會備案;對招投標活動當事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受理并依法查處。

第五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

(二)投訴的基本事實。

(三)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

(四)相關的請求和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jiān)督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八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一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聯(lián)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guī)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做出處罰。

第十四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或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guī)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規(guī)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按相關規(guī)定,取消在本市工程中招標代理資格,列入黑名單;有違法行為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五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行政監(jiān)督部門駁回投訴;給行政機關工作造成損失或情節(jié)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監(jiān)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招投標活動違紀違規(guī)違法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社會反響極大的的投訴案件,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仁懷市發(fā)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2100433B

內容

??谑姓少徆藤|疑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機制,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提起質疑或投訴,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市財政局依法受理投訴并做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工作,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質疑經辦人姓名、聯(lián)系電話等。質疑經辦人應與采購項目經辦人分離。

市財政局應當在海南省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指定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事項,以方便供應商投訴。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實行實名制,并以書面形式載明其質疑、投訴的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

供應商對質疑、投訴事項所依據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答復質疑,市財政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質疑

第一節(jié) 質疑提出及受理

第六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其參與或擬參與的政府采購過程中,下列事項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質疑函》(格式詳見附件1)的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一)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技術和商務條款存在明顯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標準、評審方法違反規(guī)定的;

(三)采購文件澄清或修改違反規(guī)定的;

(四)采購文件發(fā)售期限違反規(guī)定的;

(五)采購組織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六)采購結果公告違反規(guī)定的;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經辦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沒有回避的;

(八)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評審專家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

(九)其他供應商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

(十)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其中,供應商對以上(一)、(二)條款存有異議的,應主要向采購人提出質疑,其他問題可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采購文件,包括采購項目信息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以上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fā)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包括采購文件的發(fā)出、資格預審、投標、延期、改期、開標、評標、談判、詢價、澄清和定標等采購環(huán)節(jié)。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中標(成交)結果,是指采購人確認的中標(成交)結果。

本辦法第七條所稱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采購公告信息(含供應商資格條件)提出質疑的,為采購公告發(fā)布之日;

(二)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供應商進行資格報名并獲得采購文件之日;

(三)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所質疑的采購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四)對中標(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

第九條 沒有購買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應視為未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般不得提出質疑,但因供應商資格條件受到限制等原因使供應商不能購買采購文件的除外。

未提交采購響應文件(包括投標文件、談判響應文件、報價文件等)的供應商,應視為與采購結果沒有利害關系,不得就采購響應截止時間后的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

第十條 供應商提出書面質疑時,應附送相關證明材料。質疑書及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為準。

質疑書內容涉及其他供應商,并且需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理質疑時向其他供應商進行核實的,質疑供應商還應按照與質疑事項相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交質疑書副本。

第十一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時,應提供相關事實依據和有效線索。對于須由法定部門作出認定的事項,質疑供應商應當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部門申請調查和認定。

第十二條 供應商質疑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質疑函》即為受理。采購代理機構受理供應商的質疑,應當填寫《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受理登記表》(格式見附件2),并應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復。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并將原因以《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不予受理告知書》(格式見附件3)的書面形式告知質疑供應商:

(一)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

1.質疑供應商參與了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活動后,再對采購文件內容提出質疑的;

2.質疑超過有效期的;

3.對同一事項重復質疑的。

(二)質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不受理并告知質疑供應商補充材料。質疑供應商在3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的,應予受理;逾期未補充的,不予受理:

1.質疑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2.質疑書提供的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的;

3.質疑書副本數量不足的。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對質疑事項向質疑事項相關人(被質疑供應商和其他與質疑答復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進行核實的,應在受理供應商質疑后2個工作日內將質疑書副本及時送達與質疑事項相關人,并告知其應履行的權利與義務。

質疑事項相關人應在收到質疑書副本2個工作日內作出說明或解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節(jié) 質疑答復

第十四條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質疑事項以《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書》(格式見附件4)作出正式書面答復,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答復書應送達質疑供應商和質疑事項相關人。

第十五條 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文件進行核實,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采購文件合法合理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采購文件存在影響公開、公平、公正事項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修改、完善采購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供應商對采購組織程序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采購組織程序進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采購組織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采購組織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公開、公平、公正性及采購結果的,可維持原采購結果;

(三)采購組織程序存在瑕疵,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且影響了采購結果的,應報市財政局認定采購結果無效后重新組織采購。

第十七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對質疑事項所涉及的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發(fā)現(xiàn)評審行為影響公平公正的,質疑事項不成立;

(二)評審行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召集原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和采購結果進行復核。對確有問題且影響采購結果的,報市財政局修正采購結果。

第十八條 質疑答復期間,供應商書面撤回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終止質疑答復。

第三章 投訴

第一節(jié) 投訴提起

第十九條 供應商提起投訴應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被投訴人是參加所投訴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

(三)投訴事項已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質疑,投訴人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存在異議,或相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法定時限內做出質疑答復的;

(四)《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格式見附件5)內容符合《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

(五)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六)屬于市財政局監(jiān)管范圍;

(七)同一投訴事項未經市財政局投訴處理;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投訴人簽章及投訴時間。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投訴人提交《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應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之和提供投訴書副本。

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6),《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投訴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訴事宜,應提交被委托人和投訴人的身份證明。投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無法提供原件的,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復印件,投訴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證明材料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二節(jié) 投訴受理

第二十五條 收到投訴書后,市財政局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八、九、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初步審查,填寫《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審查意見表》(格式見附件7),按照以下規(guī)定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符合規(guī)定且投訴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后重新投訴;

(三)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通知投訴人;

(四)投訴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五)初審階段投訴人撤回投訴的,視為未提出投訴。

第二十六條 經初審,發(fā)現(xiàn)有投訴書副本數量不足、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投訴書署名不符合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補充或修改后重新提起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在投訴初審期間,市財政局認定投訴事項與采購人行為有關但采購人不是被投訴人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將采購人追加為被投訴人,并要求投訴人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修改投訴書后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經初審,發(fā)現(xiàn)供應商投訴事項與質疑事項不一致的,市財政局應當認定超出質疑事項的投訴事項為無效投訴事項,并告知投訴人撤回投訴書。投訴人可在質疑有效期內對未質疑事項進行質疑,或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書5個工作日內修改投訴書后重新投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條 投訴符合條件予以受理的,自市財政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之日。

第二十八條 對于受理的投訴,市財政局應當填寫《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登記表》(格式見附件8),并向投訴人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9);對于不受理的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向投訴人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0);對轉送的投訴,投訴處理小組應當向接受轉送部門和投訴人送達《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1、12)。

第三節(jié) 投訴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自受理投訴后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fā)送投訴書副本,并以《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副本送達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3)的形式告知其應履行的義務。

被投訴人和相關供應商應自收到投訴書副本和送達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投訴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證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主要審查投訴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韶煶刹少彺頇C構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過程及結果進行復核,也可以組織當事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在調查取證前向被調查人送達《調查取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4)。調查取證應至少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填寫《調查取證筆錄》(格式見附件15),調查人、被調查人應在《調查取證筆錄》上簽字,調查取證中調取的其他證明材料,應由被調查人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認為需要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當面質證的,應在質證前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送達《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當面質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16)。質證應由兩人以上主持,質證過程應記入《質證筆錄》(格式見附件17)。

投訴人、被投訴人、主持人應在《質證筆錄》上簽字。調查人、主持人在筆錄尾頁簽字,被調查人、參與質證的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逐頁簽字。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應當與投訴人、被投訴人、相關供應商進行溝通協(xié)調。

第三十四條 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財政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并下達《政府采購終止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18):

(一)經協(xié)調,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投訴人自愿放棄投訴的;

(二)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

(三)在受理投訴過程中,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或者提請仲裁的。

終止投訴處理后,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市財政局提起投訴。

第三十五條 初步處理意見擬定后,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專職法律顧問進一步審查相關證明材料是否有效、投訴事實是否查清、適用法律法規(guī)是否得當,投訴處理定性是否到位,做到集思廣益,共同把關,避免失誤。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正式書面處理決定,并制作《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19)送達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決定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 市財政局應當將《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 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市財政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投訴人和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并送達《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0)。被投訴人和采購人收到通知后,應立即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期最多為30日。暫停采購活動期滿或者收到財政部門《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1)之前,被投訴人和采購人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第四章 備案

第三十八條 質疑或投訴處理完成后,采購代理機構或市財政局應當分別制定《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備案表》或《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備案表》(格式見附件22),并記明質疑(投訴)處理單位名稱、項目編號、質疑(投訴)事項,質疑(投訴)人、被質疑(投訴)人、相關供應商,受理日期、處理日期,內部協(xié)辦機構、處理結果、是否涉及行政復議(訴訟)及結果,填表人及負責人簽字等。

第三十九條 采購代理機構對每一件質疑應當予以裝卷入檔。

第四十條 市財政局對每一件投訴(除因不符合條件予以退回或轉送的以外)應當予以裝卷入檔。卷宗由承辦人裝訂,定期(一年)入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市財政局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市財政局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第四十三條 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財政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fā)生的鑒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十五條 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市財政局及知情人應當保密。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

附件:1.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函

2.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登記表

3.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不予受理通知書

4.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書

5.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

6.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授權委托書

7.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審查意見表

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登記表

9.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

10.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11.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一)

12.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轉送通知書(二)

13.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書副本送達通知書

14.調查取證通知書

15.調查取證筆錄

16.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當面質證通知書

17.質證筆錄

18.政府采購終止投訴處理決定書

19.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20.暫停采購活動通知書

21.恢復采購活動通知書

22.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備案表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將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提供依據。

《辦法》規(guī)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異議、投訴受理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同時在招標文件中告知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定的時限內行使異議或者投訴的權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異議,配合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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