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防磚條款,即若僅有一人登記初選,且民調支持度未達三成,黨中央得不予提名,改以征召。
國民黨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初選參選人聯(lián)署書審查結果將出爐,可能只有臺“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的有效份數(shù)跨過門坎。黨內傳出,若僅洪一人通過,接下來可能啟動“防磚條款”,也可能直接提名。洪秀柱表示,尊重黨機制。
不過,洪秀柱也意有所指地說,一個媽媽若看到小孩一直拼命努力認真,應該要給予鼓勵,不可能說“你沒有希望了,我放棄你了”,“會有這種媽媽嗎?”
針對防磚條款,國民黨主席朱立倫說,必須由審核委員會進行,他不會表示任何意見,一切遵照制度。所謂防磚條款,即若僅有一人登記初選,且民調支持度未達三成,黨中央得不予提名,改以征召。
至于花蓮縣長傅昆萁呼吁朱立倫盡快宣布參選下屆臺灣地區(qū)領導人,朱立倫昨天再次強調國民黨要“真心團結”。他表示,國民黨一定要團結、泛藍也要團結,共同提出最好的政見,共同推出最強的候選人。各各個
請教各位老師,為什么合同中有通用合同條款與專用合同條款呢?他們分別在合同中起什么作用?謝謝! ? 這是采用國家通用合同文本的緣故,里面就是這樣按照合同常規(guī)條款算是通用條款,針對具體項目內容確定的是專用...
你找一個大地產(chǎn)公司的朋友要一個合同,不過看的頭疼,太細了
總價超過正負5%,措施項目費超過15%,超出部分予以調整。這句合同應該怎樣理解? 不是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總價超過合同價正負5%以外部分,措施項目費超過15%以外部分,該增加就增加,該減少就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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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為何區(qū)分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眾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簡稱。 建設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構成: (1)合同協(xié)議書;(2) 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 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條款與專用 合同條款一般合稱為合同條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 為什么合同條件要分為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兩部分呢? 1、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專業(yè)協(xié)會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 例如:(1)全國范圍內行業(yè)適用的范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合同( 2007 年版),建設工 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GF-2000-0208 ),公路工程 施工合同(國內招標、 2003 年版)等等;( 2)地方范圍內適用的范本:上海市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guī)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guī)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于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當法律直接規(guī)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197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chǎn)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于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xié)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一)法律未直接規(guī)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于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xié)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合同法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xiàn)其功能;
2、該條款對于經(jīng)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yè)習慣或者經(jīng)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guī)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yè)規(guī)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yè)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后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jù)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合同條款的補充,又稱合同漏洞的填補。合同漏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當合同欠缺必要條款無法成立時,本著鼓勵交易的原則,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對合同漏洞進行填補,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此,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對合同條款的補充作出了規(guī)定。
一、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2100433B
為了示范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zhí)行的對象。合同不規(guī)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梢?,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目前,多數(shù)說認為合同關系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合同法》第12條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guī)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shù)量。所以,對于《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三、質量與數(shù)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shù)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qū)別于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征。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guī)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shù)量要確切。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guī)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shù)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guī)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
四、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yè)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chǎn)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guī)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guī)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guī)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jù),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jù),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jù),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jù)之一,對于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jù),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于大多數(shù)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么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鑒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鑒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xié)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