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工程設計與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推進現(xiàn)代工程管理,依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獨立橋梁、隧道(以下簡稱公路工程)的設計施工總承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設計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總承包),是指將公路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等工程內容由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實施的承發(fā)包方式。
第三條 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公路工程實行總承包。
總承包可以實行項目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實行總承包,或者對交通機電、房建及綠化工程等實行專業(yè)總承包。
項目法人可以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確定采用總承包的范圍。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jù)職責負責對公路工程總承包的監(jiān)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總承包合同相關當事方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強制性標準等情況進行督查,對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等進行管理。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總承包單位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章 總承包單位選擇及合同要求
第五條 總承包單位由項目法人依法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
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并落實建設資金后進行。
第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要求:
(一)同時具備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組成聯(lián)合體;
(二)具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財務能力,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關于勘察設計、施工能力、業(yè)績等方面的條件要求;
(三)以聯(lián)合體投標的,應當根據(jù)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lián)合體協(xié)議中明確聯(lián)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四)總承包單位(包括總承包聯(lián)合體成員單位,下同)不得是總承包項目的初步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監(jiān)理單位或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
第七條 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使用交通運輸部統(tǒng)一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對招標內容、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報價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關要求、勘察設計與施工技術要求、質量等級、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要求、保險要求、費用支付辦法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
第八條 總承包招標應當向投標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和相應的勘察資料,以及項目有關批復文件和前期咨詢意見。
第九條 總承包投標文件應當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和技術特點,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優(yōu)化建議;
(二)項目實施與設計施工進度計劃;
(三)擬分包專項工程;
(四)報價清單及說明;
(五)按招標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技術方案;
(六)以聯(lián)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交聯(lián)合體協(xié)議;
(七)以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聯(lián)合名義依法投保相關的工程保險的承諾。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60天。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提出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供施工圖設計技術方案的具體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有權使用未中標人的技術方案的,一般應當同時明確給予相應的費用補償。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jù)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施工難度確定評標方法。
評標專家抽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等專家,總人數(shù)應當不少于9人。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一般包括:
(一)項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調整、重大或者較大設計變更、建設標準或者工程規(guī)模的調整;
(二)因國家稅收等政策調整引起的稅費變化;
(三)鋼材、水泥、瀝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價格與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圖勘察設計時發(fā)現(xiàn)的在初步設計階段難以預見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區(qū)、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與處治費用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和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工程實施中出現(xiàn)重大地質變化的,其損失與處治費用除保險公司賠付外,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或者約定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單位的分擔比例。因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措施不當造成的上述問題,其損失與處治費用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的增加。
除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可以約定由總承包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總承包費用或者投標報價應當包括相應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缺陷責任期維修費、保險費等??偝邪捎每們r合同,除應當由項目法人承擔的風險費用外,總承包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項目法人應當在初步設計批準概算范圍內確定最高投標限價。
第三章 總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依據(jù)合同加強總承包管理,督促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加強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和地質勘察驗收,嚴格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和環(huán)保等環(huán)節(jié)進行把關。
項目法人對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xiàn)的,應當對總承包單位法人代表進行約談,必要時可以依據(jù)合同約定,終止總承包合同。
第十六條 采用總承包的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加大設計深度,加強地質勘察,明確重大技術方案,嚴格核定工程量和概算。
初步設計單位負責總承包項目初步設計階段的勘察設計,按照項目法人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或者設計變更進行咨詢核查。
第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階段提交詳勘資料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施工圖設計應當符合經(jīng)審批的初步設計文件要求,滿足工程質量、耐久和安全的強制性標準和相關規(guī)定,經(jīng)項目法人同意后,按照相關規(guī)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經(jīng)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依據(jù)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圖設計及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負總責。負責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工作,配合項目法人完成征地拆遷、地方協(xié)調、項目審計及交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根據(jù)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技術復雜程度等要素,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程序選擇社會化的監(jiān)理開展工程監(jiān)理工作。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對總承包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質量、施工安全、進度、環(huán)保、計量支付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jiān)理,對總承包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計劃、采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技術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計量支付、工程變更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組織施工??偝邪鼏挝粦敻鶕?jù)工程特點和合同約定,細化設計施工組織計劃,擬定設計施工進度安排、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目標、環(huán)境保護措施、投資完成計劃。
第二十一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與施工的協(xié)調,建立工程管理與協(xié)調制度,根據(jù)工程實際及時完善、優(yōu)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合理調配設計和施工力量,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第二十二條 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關鍵設備和主要構件可由項目法人依法招標采購,也可由總承包單位按規(guī)定采購。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采購責任。由總承包單位采購的,應當采取集中采購的方式,采購方案應當經(jīng)項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項目法人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分包工程的管理。選擇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并經(jīng)項目法人同意,分包合同應當送項目法人。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工程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計量支付辦法與程序進行計量支付。
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進行管理時,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j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各分項工程合計總價與合同總價一致的原則,調整工程量清單,經(jīng)項目法人審定后作為支付依據(jù);工程實施中,按照清單及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計量支付;項目完成后,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jù)調整后最終的工程量清單編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決算。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需要設計變更的,較大變更或者重大變更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變更應當在實施前告知監(jiān)理單位和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認為變更不合理的有權予以否定。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批復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按照風險劃分原則處理。其中,屬于總承包單位風險范圍的設計變更(含完善設計),超出原報價部分由總承包單位自付,低于原報價部分,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支付。屬于項目法人風險范圍的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與合同總價均調整,按規(guī)定報批后執(zhí)行。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jù)設計變更管理規(guī)定,制定鼓勵總承包單位優(yōu)化設計、節(jié)省造價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要求,負責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修復等工作,確保公路技術狀況符合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規(guī)定義務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合同完成全部支付。
第二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交、竣工驗收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和提交竣工圖紙和相關文件資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年第10號
《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經(jīng)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6月26日
記者:公路勘察設計一般分為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而《辦法》將總承包定義從施工圖設計階段開始,為什么這樣考慮?
張德華:總承包從施工圖設計階段開始,而不是從初步設計階段開始,主要是考慮:一是在初步設計以及初勘工作未實施之前,公路線位、重大技術方案、工程投資以及沿線地質情況不明,工程實施的不確定因素較多,風險難以控制。二是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重大方案合理,避免因總承包單位一味追求產值、利潤而影響初步設計方案選擇。三是有效控制工程投資,使總承包單位在批準的概算規(guī)模內編制預算,可避免初步設計做高投資概算、實施過程中再降低標準獲取超額利潤現(xiàn)象的發(fā)生。此外,還可以發(fā)揮初步設計單位對施工圖設計審核把關的作用,防止實施過程中背離初步設計初衷、降低質量安全標準,有利于項目法人更好地進行管理控制。施工圖設計單位對初步設計進行深化和校驗,對提高設計質量也有促進作用。
因此,《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總承包招標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獲得批準并落實建設資金后進行”,第六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包括總承包聯(lián)合體成員單位)不得是項目代建單位、初步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及以上單位的附屬單位”。
記者:在總承包模式下,設計、施工單位能夠實現(xiàn)利益共享,對于雙方面臨的風險,《辦法》是如何界定的?
張德華:合理劃分風險,是保證總承包制度有效實施的重要內容。工程建設期內因國家稅費政策調整、技術標準提高、建筑材料價格大幅波動以及不可預見的重大地質變化等風險,總承包單位無法預料并有效防范,因此一般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施工圖設計深度及質量問題而導致工程實施階段的變更,進而引發(fā)的費用變化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具體風險劃分,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這一“合理分配、風險共擔”的風險分配機制對于促進設計施工的緊密銜接、落實設計與工程管理責任可以起到重要的調節(jié)作用。
《辦法》第二十五條也明確了設計變更的原則和要求,即較大變更或者重大變更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一般變更應當在實施前告知監(jiān)理單位和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認為變更不合理的有權予以否定。變更引起的費用變化按照風險劃分原則處理。項目法人應當制定鼓勵總承包單位優(yōu)化設計、節(jié)省造價的管理制度。
同時,目前傳統(tǒng)的設計、施工分開管理,設計單位“依規(guī)范設計”、施工單位“按圖施工”,責任不容易分清,不利于激發(fā)各自的內在動力。而總承包工程采用總價包干的合同方式,通過合理劃分風險,強調利益與風險對等,控制好風險可以獲取更多利潤,否則將加大施工成本,從而可以更有效地整合設計施工技術資源和管理資源,設計為方便施工而設計,施工按設計意圖去施工,對激發(fā)總承包單位精心設計、精心施工、技術創(chuàng)新作用明顯,有利于節(jié)約成本、保護環(huán)境、控制風險。
在計量支付方式上,有的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也有的項目采用節(jié)點里程碑支付方式?!掇k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按照招標文件明確的計量支付辦法與程序進行計量支付。
建筑施工配合費一般施工中配合費是按分項工程完工結算總款的百分之三收取,因地區(qū)的差異,不一定完全一至,但相差不大。
施工總承包管理和施工總承包的區(qū)別在于:1.工作開展程序不同 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后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招投標,然后再進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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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fā)了《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促進公路工程設計與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設計施工質量,推進現(xiàn)代工程管理,深化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掇k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對公路建設與管理有何影響……對此,交通運輸部公路局副局長張德華進行了解答?!掇k法》將總承包定義從施工圖設計階段開始,有利于控制工程風險,確保項目法人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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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5 年第 10號) 《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已于 2015年 6月 19日經(jīng)第 8次 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5年 8 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5年 6月 26日 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路工程設計與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設計施工 質量,推進現(xiàn)代工程管理,依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獨立橋梁、隧道(以下簡稱公 路工程)的設計施工總承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設計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總承包),是指將公路工程 的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等工程內容由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實施的承發(fā) 包方式。 第三條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公路工程實行總承包。 總承包可以實行項目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實行總承包,
辦法全文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經(jīng)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春賢
2005年5月9日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交通部批準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xù)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shù)量或結構型式發(fā)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shù)量或通風方案發(fā)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shù)量發(fā)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guī)模發(fā)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xù)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guī)模發(fā)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fā)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fā)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shù)量或結構型式發(fā)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shù)量或方案發(fā)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fā)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shù)量發(fā)生變化的;
(九)監(jiān)控、通訊系統(tǒng)總體方案發(fā)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yǎng)護和服務設施的數(shù)量和規(guī)模發(fā)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jīng)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變更已經(jīng)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guī)避審批。
經(jīng)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 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 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查,并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jiān)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注明變更理由。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jīng)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 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jù)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jīng)審查論證確認后,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jīng)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jīng)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交通部批準;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應征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 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xù),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并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臺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fā)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jiān)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zhí)行。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fā)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經(jīng)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jīng)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二條 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按照規(guī)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大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zhí)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guī)避審批的;
(三)未經(jīng)審查批準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交通部批準初步設計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后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招投標,然后再進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可以不依賴完整的施工圖,當完成一部分施工圖就可對其進行招標。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建設周期。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關系有兩種可能:業(yè)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
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中,施工分包往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由業(yè)主認可;而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中,所有分包單位的選擇都是由業(yè)主決策的。
業(yè)主通常通過招標選擇分包單位。一般情況下,分包合同由業(yè)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但每一個分包人的選擇和每一個分包合同的簽訂都要經(jīng)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認可,因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要承擔施工總體管理和目標控制的任務和責任。如果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認為業(yè)主選定的某個分包人確實沒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而業(yè)主執(zhí)意不肯更換分包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也可以拒絕認可該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擔該分包人所負責工程的管理責任。
有時,在業(yè)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
可以通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支付,也可以由業(yè)主直接支付。
施工總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確定施工總承包管理費(通常是按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一定百分比計取,也可以確定一個總價),而不需要確定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這也是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標可以不依賴于施工圖紙出齊的原因之一。
分包合同價,由于是在該部分施工圖出齊后再進行分包的招標,因此應該采用實價(單價或總價合同)。
合同總價不是一次確定,某一部分施工圖設計完成以后,再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標,確定該部分工程的合同價,因此整個項目的合同總額的確定較有依據(jù)。
所有分包合同和分供合同的發(fā)包,都通過招標獲得有競爭力的投標報價,對業(yè)主方節(jié)約投資有利;
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只收取總包管理費,不賺總包與分包之間的差價。
每完成一部分施工圖設計,就可以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標,可以邊設計邊施工,可以提前開工,縮短建設周期,有利于進度控制。
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待施工圖設計結束后再進行施工總承包招投標,然后再進行施工。而如果采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招標可以不依賴完整的施工圖,當完成一部分施工圖就可對其進行招標。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建設周期。
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關系有兩種可能:業(yè)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由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
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中,施工分包往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選擇,由業(yè)主認可;而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中,所有分包單位的選擇都是由業(yè)主決策的。
業(yè)主通常通過招標選擇分包單位。一般情況下,分包合同由業(yè)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但每一個分包人的選擇和每一個分包合同的簽訂都要經(jīng)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認可,因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要承擔施工總體管理和目標控制的任務和責任。如果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認為業(yè)主選定的某個分包人確實沒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而業(yè)主執(zhí)意不肯更換分包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也可以拒絕認可該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擔該分包人所負責工程的管理責任。
有時,在業(yè)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
可以通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支付,也可以由業(yè)主直接支付。
施工總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確定施工總承包管理費(通常是按工程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一定百分比計取,也可以確定一個總價),而不需要確定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這也是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標可以不依賴于施工圖紙出齊的原因之一。
分包合同價,由于是在該部分施工圖出齊后再進行分包的招標,因此應該采用實價(單價或總價合同)。
合同總價不是一次確定,某一部分施工圖設計完成以后,再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標,確定該部分工程的合同價,因此整個項目的合同總額的確定較有依據(jù)。
所有分包合同和分供合同的發(fā)包,都通過招標獲得有競爭力的投標報價,對業(yè)主方節(jié)約投資有利;
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只收取總包管理費,不賺總包與分包之間的差價。
每完成一部分施工圖設計,就可以進行該部分工程的施工招標,可以邊設計邊施工,可以提前開工,縮短建設周期,有利于進度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