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議精神,推進全州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解決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8〕131號)、《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款困難的意見》(國政發(fā)〔2007〕9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設廳關于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09〕73)精神,結合我州住房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參照《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將共有產權引入廉租住房保障,鼓勵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實行共有產權管理,堅持積極穩(wěn)妥、因地制宜,自愿購買、共有產權,明確職責、完善管理的基本原則。
二、共有產權界定
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是指國有產權和保障對象私有產權。
(一)廉租住房國有產權: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補助資金和省、州、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產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購買廉租住房部分產權取得的私有產權。
三、 出售范圍
(一)縣市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縣市政府收購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縣市政府批準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購買條件
(一)符合縣市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條件;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2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非農業(yè)常住戶口。
五、出售價格
城市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州縣物價部門會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結合各縣市財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按照“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的要求確定出售價格。
六、出售程序
(一)申請人家庭購買廉租住房時,由戶主向所在社區(qū)街道辦或鎮(zhèn)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由社區(qū)街道辦、鎮(zhèn)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由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街道辦、鎮(zhèn)政府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xiàn)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歸屬證明,租房戶應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交納收據(jù);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二)戶口所在地街道辦、鎮(zhèn)政府受理申請資料后,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并將初審意見、公示情況和申請材料報送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復核。
(三)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jù)同級民政部門復核認定結果,采取入戶走訪調查的方式進行審批,對確定符合條件的登記對象再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核發(fā)《廉租住房準購批準通知書》。符合購買條件的老、弱、病、殘、軍烈屬無房家庭可優(yōu)先購買。廉租住房的出售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四)申請人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準購批準通知書》后,到所在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購房合同,辦理購房入住手續(xù)。
(五)已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應直接向所在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購買廉租住房手續(xù),經審核同意后,辦理購買手續(xù)。
(五)在輪候(依照次序輪流等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七、付款方式
申請人家庭購買廉租住房的,一次性付款。享受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家庭,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將每月發(fā)放的住房租賃補貼轉入指定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申請人家庭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申請人家庭不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
八 售房資金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市房管部門設立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用帳戶,建立完備的出售廉租住房明細帳。按照廉租住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分戶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
(二)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專門用于支付建設工程款外,余額必須全額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九、 物業(yè)管理與權屬登記
(一)用于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y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物業(yè)管理,住戶應按時繳納物業(yè)管理費。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已購買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申請人家庭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qū)域的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按規(guī)定程序移交業(yè)主委員會。申請人家庭繳清購房款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由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享有共有產權的證明。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價的比例補足成本價款,補繳土地收益金,相關稅費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后可辦理完全產權。也可上市交易。
十、監(jiān)督管理
(一)申請人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并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回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四)對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城鎮(zhèn)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城鎮(zhèn)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權益,根據(jù)《價格法》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城鎮(zhèn)廉租住房的租金...
計提廉租住房資金是什么?《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是什么?
財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第六條規(guī)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
(一)具有本市五城區(qū)城鎮(zhèn)戶口(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區(qū)落戶時間滿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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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jù)《國務院關 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fā)〔 2007〕24 號 )精神,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 根據(jù)財政 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 (以下簡稱租房補貼 )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 的申請家庭,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方式, 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 并 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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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fā)〔2007〕2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jù)財政承受能 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 (以下簡稱租房補貼 )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 家庭,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 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對已承租公房的
長春市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實施管理辦法》(吉建?!?009〕5號)有關規(guī)定,為規(guī)范我市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銷售、售后管理及權屬界定等問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不包括九臺區(qū)及外縣(市)〕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銷售、售后管理及權屬界定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是指市、區(qū)政府統(tǒng)一組織建設或購買,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擁有同一套廉租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市本級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建設單位及責任主體,負責市本級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銷售、售后管理及權屬界定。各城區(qū)、開發(fā)區(qū)是區(qū)級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建設單位及責任主體,負責區(qū)級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銷售、售后管理及權屬界定。
第五條 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購房申請人,在申請時必須符合當?shù)氐褪杖胱》坷щy家庭標準。
第六條 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由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依出資比例取得該房屋40%份額的國有產權;符合購買條件的保障對象通過購買行為取得60%份額的私有產權。
第七條 保障對象擁有房屋有限產權,在購房后(以購房收據(jù)時間計算)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交換、出售、出租、出借、捐贈、閑置或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等。
購房滿5年的,在取得該房屋完全產權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擁有優(yōu)先回購權。
購房不滿5年的,保障對象因特殊原因確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按照原銷售價格進行回購,所回購房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將已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通過買賣、贈與或者離婚析產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該房屋的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都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jù)房屋權屬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注明房屋性質(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土地性質、保障對象持有的產權份額以及“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可以上市交易”字樣。
第九條 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國有產權份額部分對保障對象免收租金。
按照“誰使用、誰承擔”的原則,保障對象須全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和政府補貼后的物業(yè)管理費。
第十條 辦理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共有產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委托專人并出具委托書,提供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有關資料,辦理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首次登記;
(二) 保障對象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購房收據(jù)、購房合同等材料辦理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登記;
(三) 保障對象繳納個人產權部分的契稅,國有產權部分免交契稅;
(四)如無特殊需要,國有產權只記載于登記簿內,不予發(fā)證。
第十一條 政府回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保障對象向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長春市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回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書》(共有產權證)等材料。
(二) 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入戶查勘,了解房屋狀況,確認保障對象結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和物業(yè)管理等費用。
(三) 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與保障對象簽訂回購協(xié)議,支付購房款,個人產權份額部分按照原購買價格回購。
(四) 保障對象持身份證、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書》(共有產權證)、《申請表》等材料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現(xiàn)場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登記部門憑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委托書、《申請表》、回購協(xié)議、房款繳納票據(jù)及其他相關材料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將回購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名下,并在權屬證書上標注“公共租賃住房”字樣,所回購房屋僅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
第十二條 辦理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完全產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向共有產權的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書》(共有產權證)等材料。
(二)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委托專人并出具委托書,辦理國有產權部分出讓事宜。
(三) 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核定應交的國有產權部分的房款,價格按照同地段稅務部門存量房的評估價格確定,保障對象到指定銀行補交房款后,持相關房款繳納票據(jù)向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報審,由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出具《長春市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辦理完全產權審核意見表》(以下簡稱《審核意見》)。
(四)保障對象憑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的《審核意見》、《不動產權證書》(共有產權證)、身份證等材料到市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完全產權登記事宜。同時,保障對象按照房地產交易相關政策繳納相關稅費,國有產權部分免交相關稅費。
(五)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時,須做好登記備案。同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須將登記備案記錄定期上報市級住房保障部門,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障對象取得完全產權后,房屋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對小區(qū)物業(yè)管理、房屋和公共設施維修養(yǎng)護等不再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在尚未登記時購房人離婚、死亡處理方式如下:
(一)購房人離婚
需當事人提供民政部門的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原件或者是法院的離婚法律文書原件,如離婚協(xié)議中或離婚法律文書寫明歸屬并且房屋信息準確的,由當事人到市、區(qū)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購房合同變更。
(二)購房人死亡
需繼承人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書或者到人民法院辦理繼承法律文書,由繼承人到市、區(qū)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購房合同變更。
第十五條 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共有產權證)后購房人離婚、死亡處理方式:
(一)購房人離婚
由當事人提供民政部門的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原件或者是法院的離婚法律文書原件,如離婚協(xié)議中或離婚法律文書已寫明歸屬并且房屋信息準確的,由當事人到市、區(qū)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變更購房人,持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購房人變更審核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離婚轉移登記。
(二)購房人死亡
由繼承人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書或者到人民法院辦理繼承法律文書,由繼承人到市或區(qū)的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變更購房人,持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繼承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對該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實行強制收回,政府按照原購房價格每年2%折舊后不計息退回購房款。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騙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除按本條規(guī)定進行收回外,同時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二)將所購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私自轉讓、出租、出借或從事違法活動且告知后拒不改正的;
(三)購買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后,自購房之日(按購房收據(jù)計算)起,到保障對象申請辦理產權之日止,在該房屋內居住累計不滿2年的;
(四)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需收回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的,由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下達收回通知,告知收回理由、退回的購房款額及遷出期限,遷出期限為3個月。保障對象在規(guī)定期限內遷出的,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應在其遷出后10個工作日內與其辦理房屋收回手續(xù),付清房款,并辦理有關權屬轉移登記。保障對象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遷出的,由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向所在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市、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對于出售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所獲取的資金收益,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全額繳入本級財政,資金繼續(x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回購及后續(xù)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應與當?shù)刎斦?、國土、發(fā)改、民政、統(tǒng)計、稅務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xié)作,切實推進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權屬辦理工作的實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權屬辦理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有代理買賣、出租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行為的,要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一、實施范圍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是指政府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根據(jù)出資比例所形成的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轉讓國有產權份額。
二、轉讓程序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堅持居民自愿原則。轉讓程序為:
(一)原廉租房保障家庭購買國有產權份額,向戶籍所在地社區(qū)申請,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民政部門、社區(qū)組織根據(jù)《關于印發(fā)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建?!?009〕5號)和《分配辦法》相關規(guī)定,對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進行審核,面向社會公示,出具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書面審核意見。
(二)原按份共有產權個人份額持有人去世,合法繼承人申請購買國有產權份額需提供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申請人應為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確認的個人份額的繼承人。
(三)離婚家庭申請購買國有產權份額,申請人需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申請人應為經公證的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確認的按份共有產權個人份額的所有人。
申請人持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原《廉租房購買合同》、購房交款收據(jù)、身份證明等,到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簽訂《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合同》,繳納國有產權份額轉讓資金。然后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三、轉讓價格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原合同約定價格購買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簽訂時的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購買廉租住房國有產權份額。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由原開發(fā)建設單位提供,價格有爭議的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放棄購買的,按照市場價格繳納廉租住房國有產權房屋租金,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需先購買共有產權國有產權份額。
四、資金管理、維修資金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所得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后,凈值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重點用于公共租賃住房新建、改建、購買、租賃和運營管理等支出。
廉租住房轉讓時,受讓人按照廉租住房所在小區(qū)收繳標準足額繳存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
五、稅費繳納、產權性質
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涉及的稅費,由交易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guī)定各自繳納。符合國家規(guī)定享受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條件的,由稅務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在取得和出售房屋產權過程中承擔的稅費,在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支付。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規(guī)定價格繳納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全額資金及相關稅費后,可辦理不動產登記。產權性質以開發(fā)建設單位首次登記確定的“權利性質”為準。開發(fā)建設單位首次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時,“權利性質”標注土地“劃撥”的為有限產權,購買人辦理不動產登記后再次轉讓的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權利性質”標注“出讓”的為全部產權。
六、其他問題
本方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購買國有產權份額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對國有產權部分收取租金。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產權份額的,由當?shù)卣凑赵鲑Y價格回購,不計利息。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指導意見》和《分配辦法》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七、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推進工作領導組,成員如下:
組 長:吳 波 副市長
副組長:張鳳宇 市政府副秘書長
王魁祥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局長
成 員:李 鵬 市財政局副局長
劉海峰 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陳曰峰 市稅務局三級調研員
梁金星 龍山區(qū)副區(qū)長
薛 軍 西安區(qū)副區(qū)長
朱玉樓 遼源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副主任
王寶君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副局長
推進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王寶君(兼),具體負責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的協(xié)調、組織、推進落實和情況調度、匯總上報等方面工作。
各部門和單位要建立聯(lián)動機制,按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按份共有產權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廉租住房國有產權轉讓工作,確保社會穩(wěn)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jù)《甘肅省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甘肅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甘政發(fā)[2007]92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建設廳關于實施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fā)[2009]73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城市廉租住房的出售本著以人為本、積極穩(wěn)妥、因地制宜、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xiàn)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jiān)督下,界定產權人的權利,具體負責本市范圍內城市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市發(fā)改、財政、國土、民政、統(tǒng)計、物價、稅務等部門和沙州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廉租住房出售的相關工作。
第四章 出售范圍
第五條 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范圍:
(一)市人民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收購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五章 購買條件
第六條 申請購買城市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5年以上城鎮(zhèn)常住非農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敦煌市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并具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屬無房戶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及城市拆遷中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
第七條 自建過私房和離婚未滿兩年的,無特殊情況的原則上不得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第六章 出售價格
第八條 城市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結合本市財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按照“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的要求確定出售價格。出售面積按市房產管理局核準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七章 出售程序
第九條 申請人家庭購買廉租住房時,由戶主向所在社區(qū)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由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家庭收入狀況證明材料;
(二)由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xiàn)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歸屬證明,租房戶應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交納收據(jù);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條 戶口所在地社區(qū)居委會受理申請資料后,應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guī)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15日,并將初審意見、公示情況和申請材料報送沙州鎮(zhèn)人民政府,由沙州鎮(zhèn)人民政府會同市民政局復核。
第十一條 市房管局依據(jù)沙州鎮(zhèn)、民政局復核認定結果,會同沙州鎮(zhèn)、民政局采取入戶走訪調查的方式進行審批,對確定符合條件的登記對象再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核發(fā)《廉租住房準購批準通知書》。符合購買條件的老、弱、病、殘、軍烈屬無房家庭可優(yōu)先購買。廉租住房的出售嚴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十二條 申請人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準購批準通知書》后,到市房產管理局簽訂購房合同,辦理購房入住手續(xù)。
第十三條 已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應直接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辦理購買廉租住房手續(xù),經審核同意后,辦理購買手續(xù)。
第十四條 在輪候(依照次序輪流等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八章 付款方式
第十五條 申請人家庭購買廉租住房的,一次性付款。
享受租賃補貼的申請人家庭,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市房產管理局可將每月發(fā)放的住房租賃補貼轉入市房產管理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申請人家庭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申請人家庭不再享受住房租賃補貼。
第九章 售房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出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房管局設立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用帳戶,建立完備的出售廉租住房明細帳。按照廉租住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分戶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
第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專門用于支付建設工程款外,余額必須全額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物業(yè)管理與權屬登記
第十八條 用于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y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物業(yè)管理,住戶應按時繳納物業(yè)管理費。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已購買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管理局在申請人家庭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qū)域的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按規(guī)定程序移交業(yè)主委員會。
申請人家庭繳清購房款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由房產管理局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個人擁有75%的產權,政府擁有25%的產權。并注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享有共有產權。
第十九條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價的25%補足成本價款,補繳土地收益金,相關稅費按有關規(guī)定繳納后可辦理完全產權。也可上市交易。
第十一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ㄒ唬┥暾埲思彝ゲ坏靡匀魏卫碛蓪⒘庾》空J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得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市房產管理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并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房產管理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回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