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司爐工安全技術考核基礎知識 | 作????者 | 呂志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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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02620479 | 類????別 | 圖書>工業(yè)技術>能源與動力工程 |
頁????數(shù) | 181 | 定????價 | 25.00元 |
出版社 | 中國質檢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2004-11-01 |
裝????幀 | 平裝 | 開????本 | 16開 |
紙????張 | 膠版紙 |
第一章 鍋爐名詞與基本原理
第一節(jié) 計量單位及其換算
第二節(jié) 鍋爐常用技術名詞
第三節(jié) 工業(yè)鍋爐的水循環(huán)
第四節(jié) 鍋爐結構及工作過程
第五節(jié) 流體力學物理性質
第二章 工業(yè)鍋爐結構
第一節(jié) 鍋爐結構一般要求
第二節(jié) 立式鍋殼式鍋爐
第三節(jié) 臥式內燃鍋殼式鍋爐
第四節(jié) 臥式鍋殼燃油鍋爐
第五節(jié) 臥式鍋殼鍋爐
第六節(jié) 鍋爐制造受壓元件及要求
第七節(jié) 鍋爐產品系列、品種和特點
第三章 鍋爐受熱面?zhèn)鳠崤c燃料燃燒
第一節(jié) 燃料與燃燒
第二節(jié) 燃氣燃燒反應
第三節(jié) 熱傳遞的基本定律
第四節(jié) 鍋爐熱平衡的概念
第五節(jié) 鍋爐正反熱平衡及效率
第六節(jié) 鍋爐的毛效率及凈效率
第四章 工業(yè)鍋爐燃燒設備
第一節(jié) 燃燒種類與方式
第二節(jié) 鏈條爐排
第三節(jié) 水平往復爐排和傾斜往復爐排
第四節(jié) 振動式爐排
第五節(jié) 拋煤機爐排
第六節(jié) 室燃爐床
第七節(jié) 沸騰爐床
第八節(jié) 燃油的燃燒設備
第五章 鍋爐常用儀表
第一節(jié) 彈簧管壓力表
第二節(jié) 浮標液面計
第三節(jié) 遠程控制儀表
第四節(jié) 流量儀表
第五節(jié) 雙色水位計
第六節(jié) 水位自動控制與保護裝置
第六章 工業(yè)鍋爐附件閥門
第一節(jié) 安全閥
第二節(jié) 磁力安全閥
第三節(jié) 截止閥
第四節(jié) 隔膜閥
第五節(jié) 蝶閥
第六節(jié) 止回閥
第七節(jié) 疏水閥
第七章 工業(yè)鍋爐運行及操作
第一節(jié) 鍋爐運行前的必備條件
第二節(jié) 鍋爐運行前的準備
第三節(jié) 點火前的檢查和準備
第四節(jié) 烘爐與煮爐
第五節(jié) 點火升溫與升壓
第六節(jié) 通汽與并汽
第七節(jié) 蒸汽鍋爐運行與操作
第八節(jié) 真空熱水鍋爐運行與操作
第九節(jié) 燃氣鍋爐運行與操作
第十節(jié) 燃油鍋爐運行與操作
第十一節(jié) 附件的操作
第十二節(jié) 停爐操作與保養(yǎng)
第八章 鍋爐事故與處理
第一節(jié) 鍋爐事故的分類
第二節(jié) 鍋爐缺水事故與處理
第三節(jié) 鍋爐滿水事故與處理
第四節(jié) 熱水鍋爐產生汽化與處理
……
第九章 工業(yè)鍋爐水處理
附錄 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guī)定
本書為滿足司爐工應試對專業(yè)基礎理論知識需求而編寫。全書共分九章,第一章鍋爐名詞與
基本原理;第二章工業(yè)鍋爐結構;第三章鍋爐受熱面?zhèn)鳠崤c燃料燃燒;第四章工業(yè)鍋爐燃燒設備;第五章鍋爐常用儀表;第六章工業(yè)鍋爐附件閥門;第七章工業(yè)鍋爐運行及操作;第八章鍋爐事故與處理;第九章工業(yè)鍋爐水處理。
本書主要供司爐工考核學習使用,也可作為鍋爐專業(yè)的培訓教材,以及從事鍋爐使用、維護、管理人員學習參考。
安全技術涉及各種生產要素、各種性質的作業(yè)活動、各種行業(yè)。本節(jié)重點闡述安全技術基礎知識。 ?????一、機械、設備安全技術 ?????(一)機械安全的共性問題 ?????機械對人體的傷害是由于機械的動能...
鍋爐在國民經濟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是工業(yè)、農業(yè)及民用中不可缺少的動力設備。由于鍋爐是具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所以要求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之后并取得市級以上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經授權的縣級安全監(jiān)察...
1、 電工接受施工現(xiàn)場暫設電氣安裝任務后,必須認真領會落實臨時用電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內容,施工用電線路架設必須按施工圖規(guī)定進行,凡臨時用電使用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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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3頁
評分: 4.6
司爐工安全技術交底 1、鍋爐司爐必須經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yè)操作 證上崗作業(yè)。 2、作業(yè)時必須佩戴防護用品。嚴禁擅離工作崗位,接班人員未 到位前不得離崗。嚴禁酒后作業(yè)。 3、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鍋爐運行期間必須按規(guī)程要求調試定壓。 2).鍋爐運行期間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升壓試驗,安全閥必須靈敏 有效。 3).必須每周進行一次手動試驗。 4、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鍋爐運行前,將鍋爐工作壓力值用紅線標注在壓力表的盤面 上。嚴禁標注在玻璃表面。鍋爐運行中應隨時觀察壓力表,壓力表 的指針不得超過盤面上的紅線。如安全閥在排氣而壓力表尚未達到 工作壓力時應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2).鍋爐運行時,每班必須沖洗一次壓力表連通管,保證連通管 暢通,并做回零試驗,確保壓力表靈敏有效。 3).鍋爐運行中發(fā)現(xiàn)鍋爐本體兩閥壓力表指示值相差 0.05MPa時, 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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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shù): 2頁
評分: 4.8
司爐工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 : 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 分項工程名稱 作業(yè)部位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容: 1、 鍋爐司爐必須經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上崗作業(yè)。 2、 作業(yè)時必須佩戴防護用品。 嚴禁擅離工作崗位, 接班人員未到位前不得離崗。 嚴禁 酒后作業(yè)。 3、 鍋爐運行期間必須按規(guī)程要求調試定壓。 4、鍋爐運行期間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升壓試驗,安全閥必須靈敏有效。 5、 必須每周進行一次手動試驗。 : 6、 鍋爐運行前, 將鍋爐工作壓力值用紅線標注在壓力表的盤面上。 嚴禁標注在玻璃表 面。鍋爐運行中應隨時觀察壓力表, 壓力表的指針不得超過盤面上的紅線。 如安全閥在 排氣而壓力表尚未達到工作壓力時應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7、 鍋爐運行時,每班必須沖洗一次壓力表連通管,保證連通管暢通,并做回零試驗, 確保
總則
第一條 鍋爐是具有爆炸危險的設備,鍋爐司爐人員(以下簡稱司爐)是特種技術作業(yè)人員。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司爐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fā)證和管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操作下列鍋爐的司爐的安全管理:
(一)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鍋爐,(按《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除外);
(二)有機熱載體爐。
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核燃料鍋爐司爐的安全管理。
鍋爐使用單位及司爐、司爐培訓考核單位,均應執(zhí)行本規(guī)定。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監(jiān)督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
第三條 司爐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地市級以上鍋爐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經授權的縣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放的司爐證后,方準獨立操作相應類別的鍋爐。
司爐的分類、基本條件
第四條 司爐分為四類,見下表:
類別 允許操作的鍋爐
Ⅰ 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
Ⅱ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
Ⅲ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鍋爐;額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爐
Ⅳ 工作壓力小于等于0.4MPa且額定蒸發(fā)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鍋爐;額定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熱水鍋爐
第五條 司爐的基本條件是: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司爐作業(yè)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文化程度要求:Ⅰ、Ⅱ類司爐一般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類司爐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司爐的培訓、考核和發(fā)證
第六條 司爐的培訓和考試由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統(tǒng)一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負責檢查組織司爐培訓考試單位的條 件;省級以上(含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組織對教學大綱和考試題庫的統(tǒng)一審定工作。地、市級(或經授權的縣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審查教學程序、教案,監(jiān)督檢查教學質量,對考試現(xiàn)場及評分進行監(jiān)督檢查等。
第七條 組織司爐培訓考核的單位,可以是鍋爐檢驗單位,也可以是司爐數(shù)量特別集中的鍋爐使用單位。這些單位必須提出組織司爐培訓考試的書面申請,經地、市級(或經授權的縣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其條 件,報上一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同意,方可開展這項工作。
電力系統(tǒng)電站鍋爐司爐和運行人員的培訓和考試工作,可由經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核同意的省級以上(含省級)電力公司司爐培訓、考核委員會組織進行。
第八條 組織司爐培訓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1、具有相應的組織培訓和考試的師資力量和管理機構;
2、具有相應的組織培訓和考試的場所、設施及器材;
3、具有相應的組織培訓和考試的教學程序、教案、管理制度。
第九條 司爐培訓和考試包括取證培訓考試和復審培訓考試兩種,內容應包括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兩部分。
第十條 司爐理論培訓教師和實際操作的主考人應由培訓考核單位聘任,并將聘任人員名單報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審定同意后,方可擔任相應的培訓數(shù)學和考試工作,其基本條 件是:
1、理論教師須是從事鍋爐專業(yè)五年以上、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2、實際操作主考人須是從事鍋爐運行管理五年以上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或持Ⅱ類以上司爐證且不低于所考類別的司爐人員。
第十一條 司爐首次參加培訓前,應填寫《鍋爐司爐安全技術檔案卡》(式樣見附錄),并提供文化程度證件。
第十二條 司爐培訓的時間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1、取證考試的培訓時間
(1)理論培訓時間:Ⅰ類司爐一般不少于180學時,Ⅱ、Ⅲ類司爐一般不少于120學時,Ⅳ類司爐一般不少于60學時。
(2)實際操作培訓或操作實習時間:Ⅰ類司爐一般不少于6個月,Ⅱ、Ⅲ類司爐一般不少于3個月,Ⅳ類司爐一般不少于1個月。
2、復審考試的培訓時間應予以縮短。
第十三條 司爐考試命題應包括:
1、理論知識部分
(1)壓力、溫度、介質、燃料、燃燒、傳熱、水循環(huán)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2)各種鍋爐的結構及其特點;
(3)鍋爐安全附件的作用、結構、原理及保證靈敏可靠的注意事項;
(4)各種熱工儀表、自控和連鎖保護裝置的作用、維護管理要點和操作注意事項;
(5)鍋爐附屬設備如給水、水處理、燃燒、通風、除渣、吹灰、消煙除塵等輔機裝置及有關循環(huán)系統(tǒng)的結構特點、作用及操作要領;
(6)鍋爐水處理基本知識及常用水處理方法;
(7)鍋爐運行的管理和操作要點;
(8)鍋爐常見事故現(xiàn)象、原因、處理方法及預防;
(9)鍋爐停爐維護保養(yǎng)的注意事項;
(10)鍋爐安全法規(guī)規(guī)章中有關鍋爐使用登記、安裝、檢驗、修理改造、事故報告處理及運行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內容。
2、實際操作部分
(1)鍋爐啟動前的檢查準備、點火、升壓、正常運行、調整、壓火、停爐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3)各種輔機及附屬設備的維護和操作;
(4)事故模擬演習。
第十四條 司爐考試要保證公正、嚴防作弊,并按下列要求加強管理:
1、考試單位對工業(yè)鍋爐司爐的考試應從統(tǒng)一規(guī)定的題庫中選題;對電站鍋爐和特殊類型鍋爐司爐的考試,考核單位應先按本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建立理論和實際考試的題庫,并報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定。
2、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對考題進行確認。
3、考場須有嚴格的考場紀律。
4、考場須有安全監(jiān)察機構人員或其授權人員監(jiān)督檢查。
5、主考人、監(jiān)考人須在考卷及評分表上簽字。
第十五條 司爐培訓和考試的有關資料,應與《鍋爐司爐安全技術檔案卡》一起存檔。
第十六條 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對符合條 件和考試合格的司爐,發(fā)放司爐證,并注明其類別。
電站鍋爐的司爐,由省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證。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司爐須持證上崗,且操作的鍋爐應與司爐證類別允許操作的范圍一致。
第十八條 持低類別司爐證的司爐要升為高類別時,應經重新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更換司爐證。司爐在操作新爐型前,首先應對設備進行熟悉,必要時應進行補充培訓。
第十九條 司爐證每四年由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進行一次復審,復審時應先進行考核,復審不合格或超期未復審的司爐證作廢。復審內容如下:
1、審查司爐證中有無違章記載;
2、審查復審培訓情況和復審考試成績。
第二十條 司爐證全國通用。司爐跨地區(qū)工作時,應持在有效期內的司爐證到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持證司爐應履行以下職責:
1、司爐必須持有效證件操作;
2、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鍋爐安全管理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鍋爐運行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精心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對因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擔責任;
3、發(fā)現(xiàn)鍋爐有異?,F(xiàn)象和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4、對任何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報告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
5、努力學習技術業(yè)務,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第二十二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保證本單位司爐持有效司爐證,持證人員數(shù)應能滿足正常運行操作和事故應急處理的需要;
2、加強對司爐的鍋爐安全管理教育,定期組織司爐的業(yè)務技術學習;
3、制訂鍋爐運行操作規(guī)程并予督促檢查;
4、改善司爐勞動條件,鍋爐房應做到文明生產;
5、保持司爐隊伍相對穩(wěn)定;
6、制訂并實施司爐獎罰制度。
第二十三條 鍋爐使用單位、司爐培訓考核單位和司爐違反本規(guī)定時,當?shù)匕踩O(jiān)察機構應視情節(jié)輕重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對司爐可暫扣或吊銷司爐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監(jiān)察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或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情況不予制止、不予處理,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司爐證按有關規(guī)定印制。
第二十六條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司爐的安全管理由各省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1986年2月7日公布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鍋爐在國民經濟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是工業(yè)、農業(yè)及民用中不可缺少的動力設備。由于鍋爐是具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所以要求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之后并取得市級以上安全監(jiān)察機構或經授權的縣級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放的司爐上崗證,才被允許獨立操作相應類別的鍋爐。
要成為一名司爐工應具備以下基本素質與技能。
凡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司爐作業(yè)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人員,須經過3個月的司爐實習操作,然后再參加具有資質的“司爐工培訓考核站”的理論培訓,經實踐與理論考核合格,并取得司爐工的上崗操作證,這是首要條件。還應該熟悉所操作鍋爐的結構以及各種輔機和安全附件的操作方法,并能對鍋爐及輔機進行日常的調整和保養(yǎng)。
當然,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防止事故發(fā)生,這點對一名司爐工是非常重要的。
鍋爐按總體型式分,有立式水管鍋爐、臥式外燃鍋爐和臥式內燃鍋爐,有單鍋筒立式,又有雙鍋筒縱置式等等,可謂種類繁多。而不同類別的鍋爐對司爐工的要求也不同,司爐工的的類別可分為四類。我們不妨看一下這一崗位一般的主要工作內容。
鍋爐啟動前要對相關的設備進行檢查及準備。確認各種輔助設備完好后就可以進行鍋爐的點火。
當冷鍋爐受熱均勻后再加大火力使鍋爐逐漸升壓,我們稱為開壓。這時鍋爐就進入正常運行狀態(tài)。
鍋爐在運行中要注意保持壓力和水位在正常范圍內,并根據(jù)熱能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整。
在熱能輸出伐門關閉時,要進行壓火或停爐等的操作。
鍋爐的日常調整和保養(yǎng)、各種輔機、安全附件的操作及保養(yǎng),都是司爐工的工作范圍。初此之外,還必須做好鍋爐的運行記錄和一般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等工作。
司爐工雖說是傳統(tǒng)的常見崗位工種,但其還是有它的基本素質與技能要求:
司爐工必須經過司爐實習操作,再參加具有資質的“司爐工培訓考核站”的理論培訓后,取得司爐工的上崗操作證。
熟悉所要操作鍋爐的結構、各種輔機以及安全附件的操作技能。
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能對鍋爐及輔機進行日常的調整和保養(yǎng)。
隨著環(huán)保要求的日益提高,清潔能源被大量使用,燃油、燃氣鍋爐用戶逐漸增加,原來的燃煤鍋爐已被大量淘汰。作為一名司爐工要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熟悉燃油燃氣鍋爐的特點和操作技能,以提高自己的崗位就業(y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