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 沈陽方元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成立時間 | 2012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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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地點 | 沈陽市沈河區(qū)南三經(jīng)街99號906室 |
屬于施工企業(yè),在財務軟件里有專門的施工企業(yè)會計科目
公路建設造價分攤主要指路面和橋梁方面的;像路面中的穩(wěn)定土及穩(wěn)定碎石拌合站,瀝青混凝土的拌合站的費用,它們不單獨計量,而是將它們分攤到穩(wěn)定土、穩(wěn)定碎石及瀝青混凝土的工程量中;橋梁中的混凝土拌合站以及預制...
簡介: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公路、獨立橋梁、隧道的建設和經(jīng)營,道路及橋梁檢測,普通機械、配件及所需工程材料的生產(chǎn)和銷售,交通安全設施、收費設施及電視監(jiān)控設備的安裝,以及與上述活動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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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司簡介:中建鼎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隸屬于新日月集團,前身為集團旗下的門窗、幕墻生產(chǎn)基地。經(jīng)多年的發(fā)展和積累,于二零零三年正式成立,業(yè)務范圍涵蓋建筑裝修裝飾、建筑幕墻工程設計及施工,金屬門窗、鋼結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新型建筑材料研發(fā)、生產(chǎn)、銷售和服務,已形成集科研、檢測、生產(chǎn)為一體的現(xiàn)代化廠區(qū),并已通過ISO質量、環(huán)境、職業(yè)健康安全體系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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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鐵路局吉林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前身為沈陽鐵路局吉林工程總公司,始建于1953年,是國家建設部核準的具備一級資質的鐵路綜合施工企業(yè)。于1992年躋身于全國500家最大建筑企業(yè)行列,1997年通過了ISO 9002質最體系認證,連續(xù)10年被吉林省、吉林市評為重合同守信用單位,列為吉林省建筑業(yè)50強第五位,被認定為"中國建筑企業(yè)AAA級單位"。
單位:元/噸 |
城市 | 品名 | 規(guī)格 | 材質 | 鋼廠/產(chǎn)地 | 價格 | 漲跌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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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 | 方管 | 100*100*2.75 | Q195 | 唐山 | 2560 | - | - |
沈陽 | 方管 | 30*30*1.5 | Q195 | 唐山 | 2610 | - | - |
沈陽 | 方管 | 50*50*2.5 | Q195 | 唐山 | 2510 | - | - |
單位:元/噸 |
城市 | 品名 | 規(guī)格 | 材質 | 鋼廠/產(chǎn)地 | 價格 | 漲跌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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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 | 方管 | 100*100*2.75 | Q195 | 唐山 | 2560 | ↑10 | - |
沈陽 | 方管 | 30*30*1.5 | Q195 | 唐山 | 2610 | ↑10 | - |
沈陽 | 方管 | 50*50*2.5 | Q195 | 唐山 | 2510 | ↑10 | - |
根據(jù)合同主體行為,可將公路建設工程合同風險分為主觀性合同風險和客觀性合同風險。
客觀性合同風險。合同的客觀風險是公路建設工程中較常見的一種合同風險。一般而言,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的規(guī)定,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無法回避,且通過人的主觀努力往往也無法控制的一些不確定因素。例如,公路建設工程合同規(guī)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有,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內,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補償,;又如合同價格規(guī)定不予調整差價,則承包商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如果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差價,則承擔部分風險;還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28天內,承包商必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否則索賠失效。
主觀性合同風險。合同的主觀性風險與合同的客觀性風險不同,合同的主觀性風險是由人為因素引起的,同時通過人為因素可以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風險。在相當多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業(yè)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條款的便利條件,在合同協(xié)議中通過苛刻的條件把風險隱含在合同條款中,讓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為了急于承攬工程,在合同協(xié)議中,對自身權利不敢據(jù)理力爭,任其擺布。對合同談判只重視價格和工期,對其他條款不予注意。
承包商在參與合同談判時,往往受制于業(yè)主,這樣很容易被業(yè)主牽著鼻子走,很難體現(xiàn)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有時承包商過于輕信業(yè)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協(xié)和許諾,輕率地簽訂既沒有法律約束力,又無法兌現(xiàn)的“君子協(xié)定”。承包商對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yè)主的資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分析,承包商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當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yè)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的保護性條款時,沒有全力爭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地接受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因承包商對合同審查不嚴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