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80605
【發(fā)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7-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沈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征收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0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fā)揮市政建設投資效能,促進節(jié)約用水,確保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本辦法實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門,委托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運河、蓄水庫等。
第四條使用費征收范圍是我市行政區(qū)域內(新民市、遼中、康平、法庫縣除外)直接或間接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駐沈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建筑程項目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排水戶)。
第五條大、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yè)單位和城市居民暫不征收使用費,但校辦工、職為學校除外。
第六條使用費按排水戶實際排水量計征。即每排一噸水征收人民幣0.30元,由排水戶按月到所在區(qū)征收部門繳納。
第七條排水理按排水出口計量裝置測定,或按自來水總用量(包括自備井用水量)計算。一般排水戶和造紙行業(yè)按用水量的80%征收;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行業(yè),扣除產品含水量后,按90%征收。
第八條無排水出口、無計量裝置、無自來水表的排水戶用水戶用水量按照《用水計量換算表》計算。
第九條因故確需臨時性排水的使用費,均按其排水泵的額定流量噸/小時×排水時間(小時)×0.30元計算征收。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項目均按設計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排水量0.8噸計征使用費。
第十一條征收部門對收取的使用費,須納入財政預算外財力征管體系,按規(guī)定辦理征收手續(xù),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使用費納入城建投資計劃,用于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yǎng)護、更新改造建設告示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經費,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征收部門有權對排水戶水表、票據(jù)等實施查驗核量。對隱瞞不報或少報用水量的排水戶,征收部門視其情況處以應繳納數(shù)額的2-5倍罰款,但罰款數(shù)額最多不得超過1萬。
第十三條對逾期繳納使用費的排水戶,每逾一日,征收部門加征應交費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
第十四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交或屢催不交使用費的用戶,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交的,停止其供水。
第十五條對妨礙、阻撓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征收管理人員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新民市、遼中、康平、法庫縣可參照本辦法由當?shù)卣贫▽嵤┘殑t報市政府審核、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在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渡蜿柺嘘P于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征收辦法》(沈政發(fā))〔1985〕19號)同時廢止。
在用地前需進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報批,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為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獨立選址的以出讓方式區(qū)的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
外地人:有上海市居住證的,滿三年免交。未滿三年,單價*面積*0.7*0.004(0.006)=房產稅(滿三年退還)!本地人:首套免交,二套以家庭為單位,人均60
征收住宅房屋、辦公用房及其他非生產經營性用房,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shù)?,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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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辦 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和有效保護, 規(guī)范礦產 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和使用,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和使用 適用本辦法。采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礦產資源 第三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 實行收支兩 條線管理,按照規(guī)定的科目,就地及時全額繳入省級財政專 第四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組織征收,省、州 (市 )、縣 (市、區(qū) )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 第五條 縣(市、區(qū))級以上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征收進行監(jiān)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 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礦產資源有償使 用費辦理分流,并對本級所得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使用進 第六條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按照“占用資源儲量總量一次 核定、分年度繳納、按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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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防治洪澇災害,改善城市環(huán)境,根據(jù)《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單位 自建排水設施及城市防洪設施 (以下簡稱排水設施 ),包括: (一 )城市污水處理廠; (二 )污水、雨水泵站; (三 )污水、雨水管道、暗渠 (以下簡稱管渠 )、檢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屬設施; (四 )防洪堤壩、明渠、涵洞、閘門、蓄水庫、水塘、人工湖及其附屬設施等; (五 )排水設施維修養(yǎng)護作業(yè)用地。其范圍是:管渠和鄰近鋪設的其它專業(yè)設施之間的規(guī)劃允許間距及 經批準的已有管線實際間距的二分之一;明渠坡腳外 5 米以內;蓄水庫、人工湖、水塘、閘門、涵洞、檢 查井邊緣外 5 米以內;雨水井邊緣外 2米以內。 第三條市建設委員會是全市城市排水
【發(fā)布單位】81006
【發(fā)布文號】
【發(fā)布日期】1986-01-17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規(guī)定
(1986年1月17日)
第二條凡向城市排水設施和江、河、湖、溝、塘等水體排放污水的企、事業(yè)單位,均需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三條排水設施使用費按污水排放口實際排放的污水量計算。尚不具備實測條件的,可按自來水(含自備水源)總用量的百分之九十計算,每噸收費八分。
第四條排放的污水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水質標準,排放PH值低于六點零或高于九點零的工業(yè)廢水和其他有化學侵蝕性及易造成排水設施淤積、堵塞的污水,除按規(guī)定交納排水設施使用費外,還要視排污情況加收百分之五十至一百的排水設施損害補償費。
第五條排水設施使用費由市排水管理處統(tǒng)一收取,單列帳戶,主要用于排水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更新改造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排水設施使用費需按月繳納,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滯留金。隱瞞不報者,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七條城市排水設施是保障城市各項事業(yè)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基礎設施。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要認真遵守有關管理法規(guī),積極加以愛護。排水管理部門要加強維護管理,做好服務工作,保證排水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八條縣城的建制鎮(zhèn)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本規(guī)定由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
第十條本規(guī)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100433B
【發(fā)布單位】80902
【發(fā)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上海市征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
(198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條為了促進節(jié)約用水,減少污水排放量,確保城市排水設施的正常維護運轉,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大力開展城市節(jié)約用水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排水設施,系指接納、輸送和處理城市廢污水、雨水的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整治的接納城市排水的明渠、河、浜等,視同城市排水設施。
第三條除居民、普通中小學校(不包括校辦工廠)、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外,凡向市區(qū)的城市排水設施,市屬跨縣的西區(qū)、南區(qū)、桃浦工業(yè)區(qū)污水總管以及八號、九號污水支管排放廢污水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均須按本辦法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的單位并不免除按規(guī)定應繳納超標排污費的責任。
第四條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設施使用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排水設施使用單位的排水量,按用水總量(包括自來水、深井水、自備水源)的百分之九十計算;其中,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yè)和生產過程中水的蒸發(fā)量較大的企業(yè),其排水量按總用水量扣除產品含水量或水的蒸發(fā)量后計算。產品含水量或水的蒸發(fā)量,由排水設施使用單位提出,報征收單位核定。
排水設施使用費按每噸人民幣一角二分計征。
第六條排水設施使用費統(tǒng)一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所屬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處負責征收。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處可按收取的排水設施使用費的百分之一提取管理費,用于排水設施使用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條排水設施使用單位應向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處如實申報本單位的廢污水排放量。使用城市自來水和深井水水源的,每月以上海市自來水公司的抄表數(shù)為基準計算,自取地面水源的單位,由征收單位派員核準計算。
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處應按月向排水設施使用單位發(fā)出排水設施使用費繳納通知單,排水設施使用單位應按期繳納或通過銀行托付。
第八條對逾期不繳排水設施使用費的單位,從滯繳日起每日增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排水設施使用單位的排水量有變化時,應及時提出;對瞞報少報的,從瞞報或少報之日起,按應繳排水設施使用費的三倍追繳。對屢催不付的,上海市城市排水管理處有權停止該單位使用排水設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設施措施,應提前十天書面通知該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企業(yè)繳納的排水設施使用費列入生產、經營成本,事業(yè)單位繳納的排水設施使用費列入事業(yè)費。
第十條城市排水設施使用單位排放廢污水,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超過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而損壞排水設施的須加繳損害排水設施賠償費。廢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質標準的監(jiān)測工作,由上海市城市排水監(jiān)測站執(zhí)行。具體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征收排水設施使用費的財務管理,收好、管好排水設施使用費。收取的排水設施使用費作為預算外資金交入財政專戶管理,用于補助城市排水設施的維修、運行和更新改造。排水設施使用費當年有積余的,可連年結轉。
第十二條凡排入縣屬排水設施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訂排水設施使用費征收辦法,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發(fā)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可否作為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有關部門根據(jù)人民政府的授權,征收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與行政管理相對方發(fā)生的爭議屬于行政爭議。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有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