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fā)布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修改內容為:

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修改為:“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修改為:“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p>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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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5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三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改決定常見問題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和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

  •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因為這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所以我給個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網址給你參考一下:http://wenku.baidu.com/view/7b7506c59ec3d5bbfd0a7471.html

  • 包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哪些?

    包頭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

1、進行交易房屋評估、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和還款方式 、進行交易房屋評估、確定貸款金額、雙方擬交易房屋(抵押物)的價值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 交易雙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中心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預評估報告、雙方交易價格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對職工擬申請的貸款金額及期限進行預審,并向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二手房貸款貸款金額及期限預審確認表》 。

2、貸款需求備案 、準備申請二手房貸款的職工應提交《借款人(配偶)工資收入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一式三份)和交易前的《房屋所有權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由業(yè)務人員審核確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是否正常,該職 工(配偶)工資收入證明是否真實、規(guī)范。

3、選擇貸款擔保方式,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有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抵押兩種,借款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選擇。選擇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方式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在借款人所購住房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xù)且房屋他項 權證交受托銀行收妥之前,由借款人選定的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選擇抵押方式辦 理二手房貸款的,借款人所購住房應在貸款放款前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xù),房屋他項權證交由受托銀行保管。

4、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辦理自籌資金交付、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易手續(xù)、領取房屋評估報告 、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辦理自籌資金交付、買賣雙方辦理房屋交易手續(xù)、自籌資金交付的方式交易雙方,既可在擔保公司(受托銀行)見證下交付,也可選擇由受托銀行監(jiān)管支付。

5、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貸款申請資料(包括房屋評估報告 、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貸款申請資料 包括房屋評估報告 ,并按要求提交全部貸款申請資料 包括房屋評估報告) ,選擇階段性保證加抵押方式辦理二手房貸款的,可由擔保公司代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貸款申請資料;選擇 抵押方式辦理二手房貸款的,由借款人本人提交貸款申請資料。

6、銀行放款隨著銀行貸款利息的逐漸提高以及首套房貸的利率優(yōu)惠取消,購房采用商業(yè)貸款利息成本相比住房公 積金貸款越來越高。如果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購房者,采用公積金貸款是最劃算的辦法。

7、審核、審批 、審核

8、簽訂借款合同等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這里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規(guī)定。

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基本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貸款對象、貸款用途、住房貸款基本條件。

公積金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zhèn)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guī)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特點

(1)普遍性,城鎮(zhèn)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于商業(yè)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服務標識

2021年7月1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確定了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決定即日起啟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改決定文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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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23頁

評分: 4.7

1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 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 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 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50 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總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 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 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 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 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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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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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4 年 8月 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城 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 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 督。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比例共同繳存。 職工個人繳存的 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 金的權利,有按照規(guī)定查詢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監(jiān)督住房公積金 管理的權利。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規(guī)定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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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薄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三、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薄白》抗e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毕鄳獙⒌谒臈l、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住房委員會”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摹⒃诘诰艞l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將第九條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薄白》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薄 ×?、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薄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凑找?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ǘ┪窗凑找?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ㄈ┪窗凑找?guī)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ㄋ模┪凶》抗e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 ?。ㄎ澹┪唇⒙毠ぷ》抗e金明細賬的; ?。┪礊槔U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ㄆ撸┪窗凑找?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薄 ∈⒌谌艞l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薄 ∈弧⒃黾右粭l,作為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薄 「鶕陨闲薷?,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緵Q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蹲》抗e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fā)布 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诙l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 ”緱l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谖鍡l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诹鶙l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诰艞l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罁嘘P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ㄈ┐_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ㄋ模徟》抗e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谑畻l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qū)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前款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tǒng)一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統(tǒng)一核算?! ∽》抗e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幹啤?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ǘ┴撠熡涊d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ㄈ┴撠熥》抗e金的核算; ?。ㄋ模徟》抗e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幹谱》抗e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ㄆ撸┏修k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谑l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挝粦數阶》抗e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抗e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谑鍡l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挝慌c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谑鶙l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挝粸槁毠だU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谑邨l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挝恍抡{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谑艞l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挝粦斢诿吭掳l(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U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诙粭l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诙龡l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ㄒ唬C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ㄒ唬┵徺I、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x休、退休的; ?。ㄈ┩耆珕适趧幽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ㄋ模┏鼍扯ň拥模弧 。ㄎ澹﹥斶€購房貸款本息的; ?。┓孔獬黾彝スべY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勒涨翱畹冢ǘ?、(三)、(四)項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xù)?! 〉诙鶙l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诙邨l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诙藯l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抗e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谌畻l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事業(yè)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第五章 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抗e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抗e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谌臈l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抗e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 ∈芪秀y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谌鶙l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毠?、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谌艞l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ǘ┪窗凑找?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ㄈ┪窗凑找?guī)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ㄋ模┪凶》抗e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 ?。ㄎ澹┪唇⒙毠ぷ》抗e金明細賬的; ?。┪礊槔U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谒氖粭l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guī)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谒氖龡l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谒氖臈l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谒氖鶙l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日前,《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指出“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本次修訂或集中在公積金用途多元化,降低提取門檻,以及公積金投資范圍、額度指標細化等。”中投顧問高級研究員鄭宇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一是用于發(fā)放個人住房貸款,二是購買國債,三是銀行存款。此外,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的作用。

據記者了解,2012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平均存款利率約為3.56%,僅略高于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職工個人賬戶平均存款利率2.4%,比同期CPI低,造成廣大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蒙受較大利息損失。截至2014年3月份,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已高達3.2萬億元。

鄭宇潔認為,伴隨金融市場改革以及公積金管理能力的提升,未來公積金有望擴大投資范圍,除了國債外,可能投資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基金或者股票等。在加強風控,完善管理和監(jiān)管的情況下,實現公積金保值增值,保護繳存者的基本收益。

億翰智庫上市房企研究部副主任張化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公積金使用范圍的調整,在今后城鄉(xiāng)統(tǒng)籌的情況下,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或許將擴展到鄉(xiāng)村。

方正證券房地產業(yè)研究員趙若瓊認為,出于對治理結構和資金保值增值的考慮,對于在住房金融中占據重要地位的公積金中心,應改造升級為專業(yè)的住房銀行,當前,應在資產盤活和資金運用上找到出路。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有多省出臺政策,如允許公積金異地貸款、進城務工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范圍等,已被業(yè)內視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破冰”之舉。

政策回顧

前后歷經約3年時間,曾因各種原因兩度推遲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修訂工作終于有了階段性進展。據悉,2014年年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已經基本完成了《條例》修訂的有關工作,并已形成修訂草案稿。如無意外,這份修訂草案稿將于近期上報國務院法制辦。

據報道,此次《條例》修訂草案稿中,對住房公積金用途方面的規(guī)定將更加多元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范圍或將進一步放寬,比如之前不同地方嘗試的用于支付房租、裝修款項,用于涉及個人重大民生支出的支付、異地繳存使用等。同時,修訂草案稿中還可能將寫入允許住房公積金用于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長期建設貸款的有關內容。

住房公積金的“前生今世”

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于1999年4月3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頒布。作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zhèn)住房建設,提高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條例,其一直是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根據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fā)展情況,在總結各地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對全國統(tǒng)一的條例作了相應修改。然而,至此之后到如今近13年過去,房價早已今非昔比、翻了幾番,相當一部分購房者因為貸款數額巨大而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但相關條例卻再未得到修訂。

2009年10月,為了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并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住建部、財政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fā)《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允許試點城市在優(yōu)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如今,試點城市已經由首批的28個增加到93個,截至2011年年底,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已向50%的項目發(fā)放了貸款,其中重慶、哈爾濱、天津、大連、長春、昆明、無錫等城市已按計劃實現全部放款。

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長齊驥表示,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規(guī)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10月,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發(fā)布《關于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的通知》,要求各地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包括連繳6個月就能申請貸款,第二套改善型普遍自住住房也可申請貸款等。同時,推進公積金異地貸款,實現異地互認、轉移接續(xù),并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此外,提出發(fā)放率低于85%的城市適當提高首套房貸款額度,以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和發(fā)放率。目前,已經有包括北京、長春、杭州等40余個城市不同程度地放寬了公積金貸款政策。

住房公積金“飽受詬病”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互助型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改革舊的福利住房制度,推動住房商品化、市場化,加快住房建設、擴大住房消費,改善城鎮(zhèn)居民的居住水平以及促進經濟增長等多方面,都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經過二十余年的不斷發(fā)展,該制度在實踐中得以不斷完善與發(fā)展,缺點被不斷克服,但不得不正視的是,其中弊病仍然存在。

多年來,公眾對公積金“提取難”、“范圍窄”、“門檻高”、“收益低”的質疑聲越來越多,公積金“交錢容易取錢難”是不少公眾反映的共性問題,甚至有人提出住房公積金具有“劫貧濟富”的嫌疑,造成了很多不公平。同時,公積金提取范圍過窄,部分城市明文規(guī)定的“租房可以提取”實際操作起來是一紙空文,而戶籍地、就業(yè)地的限制,也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門檻相對較高。曾經給不少人帶來實惠的公積金,如今卻飽受詬病。

住房公積金制度飽受詬病的原因之一,在于數額巨大的住房公積金,由于購房能力、地域限制等提取困難,大部分都成為了“沉睡”的財富,造成了“資源浪費”。按照政策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個: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國債,其中,主渠道是公積金貸款。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的收益并不會用于公積金繳納者身上;另一方面,大部分無法提取的公積金只能獲得較低的存款利率,很難跑贏通貨膨脹的速度,在物價飛漲的同時,這些數額巨大的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功能略顯不足。

根據統(tǒng)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8月末,全國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1.07億人,繳存總額7.03萬億元,職工提取總額3.49萬億元,繳存余額3.54萬億元。目前,我國282個設區(qū)城市中,有49個城市的公積金利用率超過85%,107個城市超過75%,剩下126個城市約在50%至75%之間。也就是說,我國近一半的設區(qū)城市公積金使用率沒有達到銀行存貸比。

但此前,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住房公積金司司長張其光曾強調,“說‘3萬多億元公積金在沉睡’,其實是一種誤解。”據張其光介紹,繳存余額并不代表就是“沉睡”的資金,這部分資金用于三方面:全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2.43萬億元,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項目貸款余額431億元,購買國債余額62億元,合計約2.47萬億元。因此,截至2014年8月末,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為1.07萬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使用率為70%,接近商業(yè)銀行水平;資金不良率0.038%,遠低于商業(yè)銀行,資金總體安全。”張其光說。

與此同時,張其光也承認,當前各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發(fā)展存在不平衡的問題。我國35個大中城市的住房消費資金需求占過去一年住房消費額的30%,而資金供應分布在各個城市,所以資金的歸集速度跟不上貸款速度,造成了這些城市公積金貸款“錢緊”、“錢荒”。而另一部分城市對貸款條件要求過嚴,住房貸款發(fā)放率較低,影響了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另一方面,近年來多被提及的“劫貧濟富”說認為,只有買得起房的人才能夠享受到住房公積金提供的主要好處之一,即低息貸款,而隨著這幾年來房價的驚人飛漲,一般中低收入者雖然在強制繳存的規(guī)定下仍然繳納了公積金,卻并沒有能力購房,其住房公積金只能存于公積金管理中心,供中高收入者低廉地使用公積金貸款,無力購房者實際上承擔繳費義務后卻無法享受到制度優(yōu)惠,甚至還要承受利息損失,導致“窮人補貼富人”的情況出現。

此外,由于缺乏統(tǒng)一標準和強制性,導致全國范圍內不同地區(qū)、不同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納金額、標準都各不相同。這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淪為體制內公職人員及國企員工獲得工資外福利并得以合理避稅的工具,機關事業(yè)單位與企業(yè)之間、不同性質的企業(yè)之間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一,導致職工總收入的差距越拉越大。

與此同時,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采取“房委會決策、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運行方式,導致住房公積金的所有者并無監(jiān)督權,而缺乏全國統(tǒng)一的標準導致公積金管理存在混亂,時有挪用等現象出現;此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非獨立的金融機構,并不具備承擔經營風險和民事責任的能力,也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風險。

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性質,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制度最初設定的互助性住房保障功能卻日漸弱化,為避免這一惠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淪為雞肋,改革迫在眉睫。此前,全國多地已有調整公積金政策的舉動,《人民日報》2014年12月3日在題為《地方先行,尋路公積金改革》的報道中,對2014年以來全國多個城市調整公積金政策給出的評價是,“地方的這種政策調整,逐漸為進展緩慢的全國公積金制度改革描繪出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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