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 | 實施時間 | 202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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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共20條,對印花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目稅率、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以及稅收優(yōu)惠等進行了規(guī)定。
2021年6月4日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臧鐵偉指出,考慮到印花稅實際運行基本平穩(wěn),總體上維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不變;同時,根據(jù)各方面的意見,擬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以下完善性修改:一是,適當降低稅率;二是,進一步明確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三是,完善稅收優(yōu)惠規(guī)定。
統(tǒng)計顯示,1988年至2020年,全國累計征收印花稅29199億元。其中,一般印花稅收入12131億元,占比41.55%;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17068億元,占比58.45%;2020年,全國印花稅收入為3087億元。
現(xiàn)行印花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于1988年8月發(fā)布。財政部部長劉昆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從實際執(zhí)行情況看,印花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wěn)。制定印花稅法,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有關規(guī)定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jù)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適當簡并稅目、降低部分稅率。
制定印花稅法是貫徹中央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任務之一。“制定印花稅法有利于增強印花稅法律制度的科學性、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減少自由裁量權,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規(guī)范,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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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物權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制定本...
是國家審計署嗎?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展覽路北露園1號 郵政編碼:100830 總機:(010)68301114 可以搭乘15、16(支)、65、101、708、709、714、716、732、814等路...
草案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草案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營業(yè)賬簿和證券交易為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草案基本維持現(xiàn)行稅率水平,適當簡并稅目稅率、減輕稅負。借款合同、買賣合同、技術合同、證券交易等稅目維持現(xiàn)行稅率不變。
草案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將營業(yè)賬簿的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取消對權利、許可證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稅的規(guī)定。
草案在保留暫行條例中免稅規(guī)定的同時,將現(xiàn)行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同時規(guī)定,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將同時廢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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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 (2016 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 稅收減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huán)境 ,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tài)文 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 他海域,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 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為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環(huán)境保護稅 。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 是指本法所附 《環(huán)境保護稅稅 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規(guī)定的大氣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 不繳納相應污染物的環(huán)境保護稅 : (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 處理、生活垃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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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 12月 25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 (2016年 12月 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 稅收減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huán)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制定 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 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環(huán)境保護稅。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huán)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 《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guī)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相應污 染物的環(huán)境保護稅: (一)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
簡介
環(huán)境保護稅法草案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會由國務院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
印花稅的概念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稅法規(guī)定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凡發(fā)生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行為的,都應按照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具有覆蓋面廣、稅率低、納稅人自行完稅的特點。所謂納稅人自行完稅,是指納稅人在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發(fā)生納稅義務的同時,先根據(jù)憑證所載計稅金額和應適用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其應納稅額,再由納稅人自行購買印花稅票,并一次足額粘貼在應稅憑證上,最后由納稅人按規(guī)定對已粘貼的印花稅票自行注銷或者劃銷。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同年9月29日,財政部印發(fā)《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2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之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陸續(xù)發(fā)布了一些有關印花稅的規(guī)定、辦法,如2006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這些構成了我國印花稅法律制度。
印花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這里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是納稅人,應各就其所持合同或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根據(jù)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jù)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所謂合同,是指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的各類合同,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筑工程、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義務。
2.立賬簿人。立賬簿人是指開立并使用營業(yè)賬簿的單位和個人。如某企業(yè)因生產需要,設立了若干營業(yè)賬簿,該企業(yè)即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3.立據(jù)人。立據(jù)人是指書立產權轉移書據(jù)的單位和個人。
4.領受人。領受人是指領取并持有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個人。如領取房屋產權證的單位和個人,即為印花稅的納稅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
(二)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這里所說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xié)議、契約、合約、單據(jù)、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借款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jù)。產權轉移書據(jù)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jù),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時所書立的轉移書據(jù)。財產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jù),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jù),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jù)。稅法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jù)征收印花稅。①
3.營業(yè)賬簿。營業(yè)賬簿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各種財務會計核算
① 自2008年9月19日起.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jù)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賬簿。營業(yè)賬簿按其反映的內容不同,可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反映生產經營單位資本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有關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需要說明的是,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僅限于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的憑證,還包括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guī)定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一)比例稅率對載有金額的憑證,如各類合同、資金賬簿等,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憑證所標明的確定的金額按比例計算應納稅額,既能保證財政收入,又能體現(xiàn)合理負擔的原則。在印花稅的13個稅目中,各類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jù)、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適用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5‰;
2.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合同、記載資金數(shù)額的營業(yè)賬簿等,適用稅率為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jù)”(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此稅率系后增加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上沒有此稅率。
(二)定額稅率為了簡化征管手續(xù),便于操作,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jù)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yè)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每件5元。
印花稅稅目稅率見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
范圍 |
稅率 |
納稅人 |
說明 |
1.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凋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
按購銷金額3‰貼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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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承攬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5‰貼花 |
立合同人 |
|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
按收取費用5‰貼花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額3‰。貼花 |
立合同人 |
|
5.財產租賃合同 |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
立合同人 |
|
6.貨物運輸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lián)運合同 |
按運輸收取的費用5‰。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7.倉儲保管合同 |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
按倉儲收取的保管費用1‰貼花 |
立合同人 |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8.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間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額0.5‰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9.財產保險合同 |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
按支付(收?。┑谋kU費1‰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jù)作為合同適用的,按合同貼花 |
10.技術合同 |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jù) |
按所記載金額3‰貼花 |
立合同人 |
|
11.產權轉移書據(jù) |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jù) |
按所記載金額5‰貼花 |
立據(jù)人 |
|
12.營業(yè)賬簿 |
生產、經營用賬冊 |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
立賬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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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權利、許可證照 |
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
按件貼花5元 |
領受人 |
注:①適用1‰稅率的還有“股權轉讓書據(jù)”。自2005年1月24日起,“股權轉讓書據(jù)”(包括A股和B股)從2‰調整為1‰.
②2006年11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jù)征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jù)《印花稅暫行條例》按照應稅憑證種類,對計稅依據(jù)分別規(guī)定如下: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jù)。具體包括購銷合同中記載的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加工或承攬收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的收取費用、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的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合同中的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費用(運費收入)、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費等。上述憑證以“金額”、“費用”作為計稅依據(jù)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jù)。
3.不記載金額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shù)作為計稅依據(jù)。
4.納稅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1)未按規(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當根據(jù)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情況及同行業(yè)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shù)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jù)。
(二)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1.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憑證件數(shù)×定額稅率
3.營業(yè)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5‰
其他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五、印花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是指在合同簽訂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并且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將合同帶入境時辦理貼花納稅手續(xù)。
(二)納稅地點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對于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訂合同應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xù);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三)納稅期限印花稅的納稅方法較其他稅種不同,其特點是由納稅人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稅票,自行完成納稅義務。同時,對特殊情況采取特定的納稅貼花方法。稅法規(guī)定,印花稅完稅憑證應在書立、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同一種類應納印花稅憑證若需要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向當?shù)囟悇諜C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經稅務機關核準發(fā)給許可證后,按稅務機關確定的限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匯總計算納稅。
簡目
一、稅務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1)
二、流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5(8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6(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7(153)
三、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7(18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8(233)
四、車輛購置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11(295)
五、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12(320)
六、土地方面相關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12(3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13(3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3(351)
七、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4(3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5(384)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5(399)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16(4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17(435)
八、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18(438)
附錄:
本書所涉文件2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