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原則
出售廉租住房本著以人為本、積極穩(wěn)妥、因地制宜、自愿購買、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xià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二、 組織實施
住房保障部門(房產(chǎn)管理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jiān)督下,界定產(chǎn)權人的權利,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發(fā)改、財政、國土、民政、統(tǒng)計、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三、 售房范圍
(一) 各級人民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 各級人民政府收購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 在普通商品房和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 出售對象
有自愿購買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
五、 售房價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的原則制定出售價格。
六、 銷售程序
保障對象自愿購買廉租住房的可由戶主持購房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等相關文件證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門申請。住房保障部門完成對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后,與其完善相關購房手續(xù)。所簽訂的《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應明確保障對象自愿購房的行為,購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約束條件以及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并就交房時間以及產(chǎn)權證的辦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七、 購房優(yōu)惠措施
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總房款10%的優(yōu)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個月)內付清,在房款余款未繳清前,按未交房款產(chǎn)權比例繳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新建廉租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門可將每月發(fā)放的租賃補貼轉入住房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保障對象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保障對象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4、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購買現(xiàn)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可將其已交納的租金轉作購房款,但計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年(36個月)。
八、 售房資金管理
住房保障部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jīng)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jīng)費外,余額必須全額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九、 物業(yè)管理與權屬管理
1、用于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y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物業(yè)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yè)管理費。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購房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統(tǒng)一由住房保障部門在保障對象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qū)域的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按規(guī)定程序移交業(yè)主委員會。 3、保障對象繳清購房款和維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門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chǎn)權”字樣,并注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享有共有產(chǎn)權。
十、 上市準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房價的10%補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可辦理全產(chǎn)權。
十一、監(jiān)督管理
1、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3、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他用途的,房地產(chǎn)管理等部門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并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4、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回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十二、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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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出售廉租住房實行“因地制宜、積極穩(wěn)妥,以人為本、自愿購買,規(guī)范程序、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xià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組織實施
縣建設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jiān)督下,按照廉租住房的產(chǎn)權界定,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縣發(fā)改(物價)、財政、國土、民政、統(tǒng)計、稅務、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廉租住房出售的相關工作。
三、出售范圍
(一)縣人民政府出資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
(二)縣人民政府收購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其他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
四、銷售對象
有自愿購買意向、且符合縣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均可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五、出售價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發(fā)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按照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的原則制定出售價格。對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項目分別確定價格,其出售價格原則上不能低于建設或收購該廉租住房成本價的80%。成本組成參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意見》(黔府發(fā)〔2005〕10號)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優(yōu)惠政策
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總房款10%的優(yōu)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30%房款后即可入住,可不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個月)內付清。
(三)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與建設部門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合同》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建設部門可將每月發(fā)放的租賃住房補貼轉入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賬戶內,轉作保障對象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保障對象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四)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在與建設部門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合同》并交納首付款后,可不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七、銷售程序
(一)由保障對象的戶主向建設部門提出購房申請,并填寫《購買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由建設、民政等部門進行資格復查(或原已經(jīng)過審核程序,獲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由縣審核小組進行復查)。
(三)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暫時供應不足時,應優(yōu)先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對象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對象,其余采取輪候、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
(四)由建設部門與購房人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保障對象自愿購房的行為、購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約束條件、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并就產(chǎn)權證的辦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五)保障對象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
八、資金管理
建設部門出售廉租住房收取的資金,應預留5%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維修,其余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建設部門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專戶進行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九、售后管理和上市準入
(一)用于實物配租或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y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物業(yè)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yè)管理費。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繳交購房首付款時,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購房款總額2%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tǒng)一由出售廉租住房的建設部門代收代管,待該區(qū)域成立業(yè)主委員會后,連同從出售廉租房資金中預留的5%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規(guī)定程序移交業(yè)主委員會。
(二)保障對象在繳清房款和維修資金后,由建設部門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中符合保障條件的享有共有產(chǎn)權。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應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chǎn)權”字樣。購買的廉租住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參照經(jīng)濟適用住房產(chǎn)權登記收費標準執(zhí)行。
(三)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確有特殊原因需轉讓的,由建設部門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四)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居住滿五年,因經(jīng)濟條件改善的,在補足廉租房的成本價(對享受一次性付款優(yōu)惠的戶主不再補交)并補交土地收益后,可辦理《市場準入許可證》,即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繳納標準按不低于所購廉租住房坐落位置修改后的基準地價的10%確定。
(五)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居住滿五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又不能確定受讓人的,可向建設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計算(年折舊率為2%)。
十、監(jiān)督管理
(一)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申請享受住房保障。
(二)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自購買之日起五年內,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必須按原價退回廉租住房。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月起,保障對象未居住在廉租住房期間用租賃補貼轉作的購房款可以一并退還(不計利息)。
(三)對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四)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設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并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建設部門無條件限期原價收回住房,并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建設部門無條件收回住房及轉作購房款的租賃住房補貼,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七)本辦法由桐梓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一)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和所購廉租住房擅自轉讓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手續(xù),其轉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對在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產(chǎn)管理等部門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xù),并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回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