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5-04-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wù)院令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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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wù)院令 65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 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 2014年 12月 31日國務(wù)院第 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 2015年 3月 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 1月 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 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 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財政性資 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 提供的公

20150301-國務(wù)院令第6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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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2015年1月30日國務(wù)院令第65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 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 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 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shù)、服務(wù)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 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tǒng)基于業(yè)務(wù)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tǒng)一采購

國務(wù)院令第6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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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75 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 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 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 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 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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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 院第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 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 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 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 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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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75次常務(wù) 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wù)院令第65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 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 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 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 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shù)、服務(wù)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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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國務(wù)院令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 國務(wù)院第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 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 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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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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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58號) 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 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 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 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 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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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658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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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658號: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5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 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總理李克 強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 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 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 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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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wù)院65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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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wù)院658號令)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 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 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shù)、服務(wù)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采購人本 部門、本系統(tǒng)基于業(yè)務(wù)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tǒng)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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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658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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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658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75次常務(wù)會 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 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 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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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658號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75次常務(wù)會議通 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總理:李克強 日期: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 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 務(wù)。 第三條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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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658號)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 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 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 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 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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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戒毒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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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jīng)2011年6月22日國務(wù)院第160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戒毒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 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建立政府統(tǒng)一領(lǐng)導(dǎo),禁毒委員會組織、 協(xié)調(diào)、指導(dǎo),有關(guān)部門各負其責(zé),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xué)戒毒、綜合矯治、關(guān)懷救助的原則,采取 自愿戒毒、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qū)康復(fù)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 復(fù)指導(dǎo)、救助服務(wù)兼?zhèn)涞墓ぷ黧w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yīng)當(dāng)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jīng)費 列入本級財政預(yù)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shè)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guān)、 衛(wèi)生行政和藥品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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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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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4.4

您現(xiàn)在的位置:政策法規(guī)>>國家法律>>正文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發(fā)布時間:2015/3/20:00:00編輯:綜合科點擊:253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 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 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 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 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 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 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和部門集 中采購項目。 技術(shù)、服務(wù)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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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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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75次常務(wù)會 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 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 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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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 4.5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 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 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 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 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 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 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和部門集 中采購項目。 技術(shù)、服務(wù)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 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tǒng)基于業(yè)務(wù)需要有特殊 要求,可以統(tǒng)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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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001]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 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 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 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 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 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 采購項目。 技術(shù)、服務(wù)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 機構(gòu)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tǒng)基于業(yè)務(wù)需要有特殊要求,可 以統(tǒng)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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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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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 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 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 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shù)、服務(wù)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 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tǒng)基于業(yè)務(wù)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tǒng)一采購的項目,列 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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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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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版) 4.7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 購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 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 務(wù)院第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 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 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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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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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3.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 31日國務(wù)院第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 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 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 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 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 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 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 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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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競賽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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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競賽題答案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競賽題答案(供參考) 1.政府采購應(yīng)當(dāng)遵循(abcd)原則。 a.公開透明b.公平競爭c.公正d.誠實信用 2.關(guān)于財政性資金,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c)。 a.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b.財政性資金是指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 c.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d.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 3.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 時,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bcd)。 a.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b.使用非財政性資金采購的 部分,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c.使用非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應(yīng)參照適用政府采購 法及本條例d.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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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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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解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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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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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國務(wù)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75次常 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 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 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 共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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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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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4.4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 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 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 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shù)、服務(wù)等標準統(tǒng)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gòu)采購項 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tǒng)基于業(yè)務(wù)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tǒng)一采購的項目,列 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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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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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3.1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īng)2014年12月31日國務(wù)院第 75次常務(wù)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5年1月30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yù)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 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 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tǒng)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wù),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wù)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 供的公共服務(wù)。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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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梅子

職位:聲環(huán)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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