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法焦點·難點·指引》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進著
這需要與總部聯系,或通過分支機構與總部聯系。
造價員考試用書 是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的好還是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的好
中國建筑工業(yè)出版社
房價排名城市平均房價(元)中心區(qū)價格郊區(qū)價格1溫州177009000-2萬3000-70002上海140991-3.5萬4000-80003杭州133381-3萬4000-90004北京13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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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未知
評分: 4.6
《中國橋梁》一書是以同濟大學名譽校長李國豪教授任主任委員,同濟大學范立礎教授、鐵道部科學研究院程慶國總工程師為副主任委員,有二十幾個省市的三十余名專家、學者任委員,并有十幾名著名的橋梁專家、教授參加編寫的一部大型的、有一定技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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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 1頁
評分: 4.7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公共衛(wèi)生問題,直接關系到民眾的健康和社會的穩(wěn)定。保障食品安全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家近年來高度重視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2月28日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食品安全法》。
《房地產法焦點·難點·指引》是民商法實務答疑書系之一。房屋所有權或其他權益被稱為房產。對特定地塊的權利稱之為地產。房產和地產的合并稱為房地產。但實際上,我國法律中并無“房地產”的清晰定義。在《物權法》頒布之前,一般認為,我國的房地產法律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核心的。它既調整了橫向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房屋買賣、租賃、抵押、繼承、物業(yè)管理等,同時又對縱向的、房屋管理關系進行了規(guī)定,即存在著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兩種不同性質的房地產法律關系。從民法學理論和各國立法通例來看,房地產應屬于不動產,即歸屬于物權法調整的范圍,而以房地產為標的物進行交易、經營、使用的行為又屬于債權法調整的對象。因此,人們在理解和適用法律時難于把握,容易導致混亂。
王進,女,1969年出生。復旦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現為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要的研究方向有:仲裁程序的運用,仲裁權的限制與裁判技巧,仲裁員和辦案秘書的職業(yè)技能培訓。長期致力于在實踐中摸索和總結中國仲裁制度的特色,從程序把握和實體法律的運用中體現仲裁與訴訟的區(qū)別。多次參與仲裁規(guī)則、仲裁制度的訂立和修改。在從事仲裁工作的十余年間,親手經辦案件七百余件,審閱案件三千多件,其中八成以上是房地產案件,仲裁實務經驗豐富。
第一章 房屋建造與房地產開發(fā)
第一節(jié) 房屋建造
房屋建造是指在完成基礎設施建設的土地上建設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樓、工業(yè)廠房、商業(yè)樓宇、寫字樓以及其他專用房屋。
房屋的建造目的是為了作為個人居住、辦公、經營場所使用。房屋建造的法律后果,是創(chuàng)設了新的物權——房屋所有權。房屋建造,屬于不動產物權原始取得的一種主要方式。
一般情況下,出資人即是建房人,建房人只要出資,委托專業(yè)的單位(如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即可完成房屋的建筑活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對于不動產物權的設立、取得的規(guī)定顯然不僅限于此,“合法建造”是前提。房屋建造的活動,是土地與房屋結合的過程,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建造者必須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其次,進行建筑活動必須經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符合規(guī)劃、安全、環(huán)保等多方面的要求。最后,新建房屋必須經過物權登記才具有物權效力,出資人作為房屋原始所有權的取得人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確認?!段餀喾ā返谌粭l規(guī)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100433B
第一章 房屋建造與房地產開發(fā)
第一節(jié) 房屋建造
1.什么是合法建造的房屋?
2.什么是違章建筑或違法建筑?違章建筑是否必須予以拆除?
3.房屋出資人可否要求以出資直接取得房屋的產權?
第二節(jié) 房地產開發(fā)
1.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概念和特點是什么?
2.房地產開發(fā)糾紛的特點和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3.不具有房地產開發(fā)經營資格與他人簽訂的以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為內容的合同,效力如何?
4.什么是項目公司?在房地產合資、合作開發(fā)中設立的項目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5.在房地產合作開發(fā)中,如何處理名不符實合同的效力與違約責任承擔?
6.在房地產合作開發(fā)中,當事人對于投資數額和利潤分配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7.影響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8.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無效的,應如何處理?
9.名為合資、合作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糾紛應如何處理?
10.什么是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轉讓應注意哪些問題?
第二章 建設工程
1.什么是建設工程合同,如何區(qū)分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3.調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法律有哪些?適用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4.建沒工程合同有幾種類型?其基本的律特征是什么?
5.發(fā)包有哪些方式,有何限制?
6.必須招標發(fā)包的建設工程有哪些?
7.對于實踐中出現一些規(guī)避法律的招投標做法應如何處理?
8.中標合同備案的性質是什么?中標備案后,雙方當事人可否對施工合同進行修改?
9.以母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由子公司實施工程建設的行為是否應由母公司承擔責任?
10.承包有哪些方式?如何理解單獨承包、共同承包與聯合承包?對承包方有哪些限制?
11.如何理解建設工程總承包原則?
12.如何區(qū)別分包、轉包與合同轉讓?
13.什么是勞務分包?它與工程轉包如何區(qū)別?
14.總包單位可否以發(fā)包人未付款為由拒不支付分包商工程款?
15.影響建設工程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16.乙級與丙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聯合完成乙級建筑施工項目,是否構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7.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應注意什么?
18.帶資承包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19.可否以聯合體的名義進行訴訟或仲裁?以聯合體的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如何確定責任?
20.什么是掛靠?什么是內部承包?兩者有什么區(qū)別?
21.建筑公司下屬的工程處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該單位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2.指揮部可否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主體?
23.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監(jiān)理人的作用是什么?總監(jiān)理工程師與項目經理的作用是什么?
24.工程造價是以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結算書為依據還是以法院委托鑒定機構所作鑒定結論為依據?
25.在確定工程造價時,是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預算、決算及還款協議為依據,還是僅以鑒定結果為依據?
26.建設方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的工程造價鑒定結論,能否采用?
27.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中,發(fā)包方有無權利依據審計局的審計決定,自行扣留依合同應付給承包方的工程款?
28.發(fā)包人拖欠工程進度款,又不同意與承包人進行結算,違約金應從何時起算?
29.關于工程質量問題,應如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0.發(fā)現質量缺陷后應如何處理?
31.發(fā)包方未經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而擅自使用,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誰承擔?
32.對于施工方案中存在的缺陷應如何確定責任?
33.施工方未能如期開工以及竣工遲延的,可否主張窩工損失?建設方可否要求施工方承擔逾期完工的違約責任?
34.什么是隱蔽工程的驗收?驗收方式是什么?
35.施工方以建設單位增加工程量為由,要求對增加部分進行結算,應如何認定?
36.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什么條件?
37.承包人未能在約定的工期內完工,發(fā)包人可否解除合同?
第三章 房屋買賣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五章 房地產居間
第六章 物業(yè)管理
第七章 房屋抵押
第八章 房屋裝修
附錄:
附表:不動產所有權人與不動產權利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