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水費標準在核算供水(排澇)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和各類用水的不同情況分別核定。
第六條 農業(yè)灌溉、排澇水費,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制度,
(一)基本水費:按有效灌溉、排澇面積,每畝以三點四公斤稻谷折價計收(按秈稻三等國家當年定購價折算,下同)。
(二)計量水費:按渠首引進水量計收。
1、糧食作物:水庫和引水灌區(qū)按每一百立方米三公斤稻谷折價計收;電力排灌,實行水、電費分開計收,其中水費接每千噸米一點二公斤稻谷折價計收(揚程不足八米的均按八米計算,下同)。
2、經濟作物:計量水費標準可高于糧食作物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三)經批準從灌區(qū)渠道上取水灌溉的,按灌區(qū)水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收。
(四)從水閘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每畝按一點四公斤稻谷折價計收,交水閘工程管理單位。
暫時沒有條件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制度的地方,可以合并按畝計收,逐步實行計量收費。
第七條 工業(yè)、城鎮(zhèn)生活水費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工業(yè)用水:由水庫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消耗水每立方米三點七分,貫流水和循環(huán)水每立方米一點五分。由機電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噸米二點六元。從水閘控制的河道、湖泊中取水,淮河以南地區(qū)消耗水每立方米五厘,循環(huán)貫流水每立方米二厘;淮河及其以北地區(qū)消耗水每立方米八厘,循環(huán)貫流水每立方米三厘。
(二)城鎮(zhèn)生活用水:由水庫或自流引水工程供水的每立方米二點六分,由機電提水站供、排水的每千噸米二元。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水按工業(yè)用水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收。
第九條 水力發(fā)電水費標準:
(一)水力發(fā)電并結合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百分之十二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百分之八計收;不結合其他用水的,按結合用水的二至三倍計收。
(二)小水電用水,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收費。
(三)農民自辦、國家未予補貼的小水電用水,按本條第一項標準的百分之六十收費。
(四)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jié)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計收,第二級及以下各級,應低于第一級的標準。
第十條 利用人工河、庫水面進行水產養(yǎng)殖的,按其養(yǎng)殖總產量的百分之一計收水費;由水利工程設施專門供水養(yǎng)殖的,按經濟作物水費標準計收。
第十一條 由水利部門管理的船閘,按噸位計收容貨船舶過閘費,重載每噸次零點四至零點五元,空載每噸次零點一元。
第十二條 在人工河、庫內航運的船舶,應繳納人工河、庫養(yǎng)護管理費。航管部門應按人工河、庫的航程和貨運量從總航道養(yǎng)護費中劃出專項,用于該人工河、庫的管理養(yǎng)護。
第十三條 保護范圍明確的堤防(含圩堤),收取工程維護管理費(長江同馬、無為大堤和淮河淮北大堤維護管理費標準另行制定),耕地和其他農、林、牧、漁業(yè)用地,按每畝每年一點六公斤稻谷折價計收;工礦企業(yè)每年按年總產值或營業(yè)額的千分之二點五收?。黄渌芤鎽裘磕臧垂潭ㄙY產原值千分之二收取。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jié)約用水,發(fā)揮水利工程的效益,增強水利設施的維護和更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發(fā)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門管理的國營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實行有償服務。工業(yè)、農業(yè)和其他一切用水戶,應按規(guī)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交付水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費計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教育廣大群眾和受益單位愛護水利工程設施,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按時交付水費。
第十四條 農業(yè)水費以實物計價、貨幣結算,也可根據群眾意愿計收實物;工業(yè)及其他水費以貨幣計收。
水資源短缺地區(qū)的工、農業(yè)用水,可實行超額累進收費辦法。對超計劃定額用水的部分,可視其原因,累進加收一至五倍水費。
第十五條 農業(yè)水費的收交可采用以下辦法:
(一)由受益縣、區(qū)、鄉(xiāng)、村逐級統(tǒng)收統(tǒng)交;
(二)委托當地財政、農業(yè)銀行、信用社代收;
(三)委托糧食部門隨糧代收;
(四)組織鄉(xiāng)、村管水組織、管水人員代收;
(五)用水戶事先預購供(排)水票或年初預交、秋后結算;
(六)由水管單位自收。
凡委托代收的,應經委托代收單位同意,并由水管單位付給代收單位百分之二的代收業(yè)務費。
第十六條 工礦交通企業(yè)、機關、團體、部隊、城鎮(zhèn)居民等受益單位和個人的水費,應根據合同規(guī)定,按月或按季向水管單位交付。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按時如數交付水費。逾期不交水費的,水管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經催交無效、可停止供水,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滯納金,必要時可商請財政部門代扣。
現在淮北市相山區(qū)的水費最新價是多少錢一噸?
(一)河道、分滯洪區(qū)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于國家所有的灘地、兩...
第十八條 水費收入是水管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yè)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jié)基金,結余資金結轉使用。水費收入較多的年份應建立“以豐補欠基金”,用以解決水費收入較少年份的資金短缺。
第十九條 水費收入用于水利設施的運行管理、維修養(yǎng)護、大修、更新改造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理資金應存入銀行,??顚S?。水管單位應按年度編制財務計劃,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水利主管部門對所管轄的水管單位的拆舊資金和結余水費可以統(tǒng)籌調劑,但不得影響該單位的正常開支,不得以調劑的資金用于機關本身的開支。省水利主管部門應適當集中一部分水費,用于已建工程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條 水管單位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努力節(jié)約開支,降低成本,收好、管好、用好水費。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二十二條 水費使用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由省財政廳、水利廳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的計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發(fā)布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費收交、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停止執(zhí)行。
地方規(guī)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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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促進節(jié)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實行有償供水。工業(yè)、農業(yè)和其他用水戶,應按規(guī)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省電力工業(yè)局直屬的水力發(fā)電廠暫按原辦法執(zhí)行)。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經再次催交無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或停止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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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水利工程水費收取工作從60年代開始至今已經經歷了4次改革,一次次的改革使水利工程水費征收從以前的計劃經濟模式逐步轉變?yōu)橐允袌鼋洕鸀橹鲗У淖允辗绞?從由國家作為財政撥款補充的事業(yè)性收費轉變?yōu)榘词袌鼋洕\行的投資回收。水利工程水費自收改革雖然已經有一年多時間,但是,有些地區(qū)對這種轉變仍然持保守態(tài)度,這對順利
【發(fā)布單位】82602
【發(fā)布文號】甘政發(fā)[1987]第1號
【生效日期】1987-01-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甘肅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1987年1月2日甘政發(fā)〔1987〕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jié)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須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fā)揮工程效益,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水利工程水費核定、計收和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各類水利工程都要實行有償供水,用水單位和用水戶必須按規(guī)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
第三條為保證水費計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按規(guī)定交付水費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水費核實、計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核定的計收辦法,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訂。
第二章 水費標準
第五條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經濟政策、當地水資源狀況和群眾生產生活水平及負擔能力,對各類用水和不同類型的水利工程由地縣分別核定。在沒有分別核出成本前,先按全省平均成本核定水費標準。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折舊費及其他按規(guī)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折舊率、大修理費率按水利電力部、財政部〔85〕水電財字第9號《關于頒發(f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資產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表的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自流灌區(qū)水費標準
1.農業(yè)用水(包括林草、牧業(yè))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具體收費標準另行擬定。
2.工礦企業(yè)用水
國營工礦和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用水,由水利管理單位工程供水的,從庫、渠引水點計算,消耗水每方收費五十厘,貫流水(用后進入原供水系統(tǒng),水質符合標準并結合用于灌溉或其他興利的)和循環(huán)水(用后返回水庫內,水質符合標準的),每方收費三十厘。
在流域內自建自管工程取水或自建自管工程并借助水利管理單位的工程取水的,從取水點計算每方水收費二十至三十厘。
3.城鎮(zhèn)生活用水,每方水收費五十厘。
4.水力發(fā)電用水
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結合灌溉等發(fā)電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計收水費,不結合灌溉等用水的,按水電站電價的30%計收水費。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調節(jié)水量的梯級水電站用水,第一級按上述標準計收水費,第二級以下各級,可分別按上一級征收標準的80%計收水費。
第七條國營提灌站水費標準
1.農業(yè)用水。
提灌站因揚程高低懸殊較大,水費標準不作統(tǒng)一規(guī)定。高揚程提灌站由于供水成本高,按成本交納水費尚有困難,可根據維持正常生產所需的費用核定水費。更新造成資金不足部分,可申請由基建費或事業(yè)費中予以安排,作為國家對提灌站水費的補貼。
2.工礦企業(yè)(包括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城鎮(zhèn)生活用水,按總投資(包括農民投勞折資)核定成本,計收水費。
第八條為改善環(huán)境和公共衛(wèi)生以專門供水進行養(yǎng)殖、種植等用水的,按農業(yè)用水水費標準執(zhí)行。水資源收費標準,在省水資源委員會尚未頒布收費標準前,暫按各地收費標準執(zhí)行,待新的收費標準頒布后,按新標準執(zhí)行。
第三章 水費計收
第九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管理,實行計劃用水,工礦企業(yè)和城鎮(zhèn)生活用水,要核定用水量,農業(yè)用水要實行“按畝配水,預分水量,按方計費”。為了促進節(jié)約用水,對超計劃用水,加價50%收費。
農業(yè)用水今年仍按現行收費標準執(zhí)行。今后準備實行基本水費加計量水費制度,并且還可實行季節(jié)浮動水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他開支加到水費內向群眾收費。利用汛期棄水灌溉,可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條工礦企業(yè)、城鎮(zhèn)生活和發(fā)電用水水費,由用水單位和用水戶,按規(guī)定標準,每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交付水費,農業(yè)用水可實行水票制、供水證,也可按次或季交付水費。
用水單位要按規(guī)定日期交付水費,逾期不交的,每月應加計滯納金1%,經一再催交無效,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四章 水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水利管理單位要實行經濟核算,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逐步向企業(yè)化、社會化過渡。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費、大修費和更新改造費由所收水費解決。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歲修、管理費用,仍按現行規(guī)定列入水利事業(yè)費預算或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解決。
第十二條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由水利部門商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業(yè)費撥款的,視為預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和折舊費當專項存入銀行??顚S谩F渌?jié)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xù)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開支,其他部門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十三條水利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收入應適當調劑余缺。自然條件和工程狀況好或水費標準高于供水成本,有較多盈余的單位,實行“盈余定額上交、超額留用”的辦法,上交比例不得超過盈余的30%;自然條件和工程狀況差或水費收入低于供水成本的單位,實行“定額補貼、超虧不補、限期扭虧”的辦法;一般單位實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虧損不補”的辦法。
水利主管部門可調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部分折舊基金,用以統(tǒng)籌調劑安排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調劑比例按征水費收入的10%計,縣地分別調劑6%、4%。調劑資金不得用于機關本身的開支。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管理的水費盈余,大部分用于事業(yè)發(fā)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水費收入較多的年份,應建立“以豐補欠”基金。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切實把水費的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要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受益范圍明確的水閘、堤防、排澇等工程管理單位,應向受益的工商企業(yè)、農場、農戶和其他單位收取工程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根據工程運行管理費和大修經費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今后新建、擴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費標準可逐個核定。對尚有遺留問題的基建工程,仍由基建上安排資金,予以解決。
第十八條對擅自扒、堵、搶、截、偷水的,加倍收取水費。造成嚴重損失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發(fā)布單位】80602
【發(fā)布文號】遼政發(fā)[1983]185號
【生效日期】1983-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1983年7月14日遼政發(fā)〔1983〕185號文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水是人民生活和生產活動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水利工程是國家和人民的財富,是抗御旱澇災害,保障和發(fā)展工農業(yè)生產,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為加強水資源的統(tǒng)一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充分發(fā)揮水利工程設施的作用,促進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科學用水,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fā)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由國家投資興建并已發(fā)揮效益的水利工程設施,各受益單位必須向水利管理單位繳納水費,以保證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改善、更新、折舊等費用的開支。對無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和排水。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費征收、使用工作的領導,加強對受益單位和廣大群眾繳納水費的教育。水費應計入生產成本,各受益單位應把水費作為生產費用留足,按期繳納。
第四條社、隊自己投資興建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設施,要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工程效益,對水費的征收、使用,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水費標準
第五條水費標準是按照社會主義經濟規(guī)律和水利工程設施供水的商品屬性及供水成本等情況,參照受益單位和群眾的經濟負擔能力,合理確定的。
第六條要實行計劃用水,按量收費,定額計量,超定額累進收費辦法,以利于發(fā)揮水的最大經濟效益。
第七條用水計量辦法,按國家水文測驗規(guī)范執(zhí)行。有條件的可安裝水表計量。
第八條凡在下列范圍內提、引、排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應向水利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1.由各種水利工程設施直接供水的;
2.在水庫或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上,兩岸堤防之間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無河堤的,按距河槽兩邊各五百米計算);
3.在水庫設計正常高水位以內的庫區(qū)用水的;
4.工業(yè)、城市等用水單位在農田灌區(qū)內提取地下水的;
5.低洼易澇地區(qū)有排水工程設施的。
第九條農業(yè)用水(含林、牧、葦、果、菜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費八厘。
澇洼地區(qū)排水工程的水費,按受益范圍內的耕地面積計征,每年每畝征收水費一元五角。
機電提水灌區(qū),除征收水費外,并應加收動力所耗油、電等成本費。
第十條工業(yè)用水:
1.消耗水(凡在第八條的1、2、3項范圍內提、引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費三分。
2.循環(huán)水(由水庫取水,用后從回水設備返回水庫,符合原來水質標準的),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費五厘。根據農田灌溉需要,經水庫統(tǒng)一調度進行灌溉的,每一立方米水,征收水費一分三厘。但應返回水庫而沒有返回水庫的,則按消耗水超定額計算,實行累進水費制。
3.預留水,根據用水部門要求,提高原引水工程設計水位的,其預留的水量,按消耗水計征,每一立方米,征收水費三分。
4.工業(yè)和自來水新用水單位在農用灌區(qū)內提取地下水的,每提取一立方米,征收水費一分五厘。
第十一條城市公用事業(yè)用水:
1.自來水廠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費一分五厘。
2.公園人工湖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費五厘。
3.補給地下水的,按消耗水計征水費。
第十二條水電、水產用水:
1.水電用水,結合工農業(yè)用水的,每發(fā)一度電征收水費六厘。
2.水產養(yǎng)殖用水,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費八厘。
第十三條兩個地區(qū)或兩個部門,在水利工程原設計外的調劑水量,其水費由雙方共同商定,合理解決。
第十四條灌區(qū)與水源工程(如水庫、攔河閘、樞紐工程等)分設水利管理機構單獨核算的,水庫管理單位可從其供水灌區(qū)的水費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三十;攔河閘管理單位可從其供水灌區(qū)的水費中提取百分之三到五。
第十五條用水實行定額管理,逐步做到按產品產量耗水定額(或核定供水量)實行計劃供水。超出定額部分,按水費標準實行累進水費制,月或季的用水量,超計劃用水在百分之十以內的,按原價二倍收費;超計劃用水在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按原價三至五倍收費;超計劃用水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要限制供水。
第十六條各用水單位超量加價的累進水費,不得計入生產成本。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在利潤留成或企業(yè)基金中列支;實行“利改稅,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和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列支;事業(yè)單位從單位包干結余和預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 水費征收
第十七條工業(yè)、水電、城市公用事業(yè)及水產事業(yè)的水費、灌溉提水站的動力成本費,均由受益單位依照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按月向水利管理單位交納。
農業(yè)用水、排水的水費,每年在十二月底以前交清??捎伤芾韱挝蛔允眨部缮陶埉數剞r業(yè)銀行代收,并可提取代收手續(xù)費。水庫、攔河閘管理單位從灌區(qū)水費中提取的水費,可由灌區(qū)管理單位在每年年末前統(tǒng)一結算,一次交清。
第十八條各受益單位都要按期交納水費,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要按月補交百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無故拒交或拖欠水費的,水利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和排水。
第四章 水費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水費作為自收自支資金,要??顚S?,不得挪作他用。也可以連年結轉,繼續(xù)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開支。
第二十條水費的使用要按照財務管理辦法與會計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使用范圍是:
1.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輔助工資、職工福利、公務費及房屋修繕等;
2.工程的維修、養(yǎng)護、綠化以及灌區(qū)的清淤、渠道防滲、防汛的工料補助和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屬設備的維修等;
3.宣傳、獎勵、培訓、試驗研究等業(yè)務費用;
4.開展綜合經營必需的周轉資金;
5、根據規(guī)定,提存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
水費在保證上述必需的開支后,有結余的,可由水利主管部門統(tǒng)籌調劑使用。調劑時,應給盈余單位留一部分資金,用于以豐補欠。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由哪一級管理的,在哪一級管理范圍內采取補助和借貸的辦法 進行調劑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水費收入中,每年要提存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資金。固定資產折舊費,水庫提工業(yè)水費的百分之二十。大修理基金,水庫和灌區(qū)一律提全部水費的百分之十五。
逐年提存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大修理基金,應當存儲當地農業(yè)銀行。使用時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用款計劃,報請上級水利、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動用。此項專用資金,不得用于工程的經常性維修和其他開支。
第二十三條使用水費要堅持貫徹執(zhí)行勤儉辦一切事業(yè)的方針,精打細算,厲行節(jié)約,降低成本,努力擴大效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認真編制年度預、決算。有管理委員會或代表會的,應當經過他們審查通過,并經水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抄送當地農業(yè)銀行。實行經費大包干的管理單位,可按經費包干辦法進行編制。
第二十四條水利主管部門必須加強水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配備必要的財會人員,管好用好資金。在財務預算外,又未經批準的項目,水利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開支。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水費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防止浪費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受益單位遭受自然災害,生產受到重大損失,而無力交納水費的,可以提出申請,經水利管理單位參照農業(yè)稅減免辦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酌情緩收、減收或免收水費。如因自然災害嚴重,減免水費很多,水利管理單位當年開支有困難的,由水利主管部門統(tǒng)籌調劑解決,如仍有困難,經水利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由當年國家預算安排的水利事業(yè)費中臨時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六條新建成和正在建設的水利工程,沒有水費收入和水費收入不能自給的,所需管理經費,由建設工程費內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從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辦法即行廢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2012〕5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