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保護海底電纜規(guī)定 | 頒布時間 | 1973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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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單位 | 國務院、中央軍委 | 類????型 | 國防行政法規(gu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保護海底電纜的規(guī)范性文件。1973年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fā)布。共5條。主要內容包括:①保護海底電纜的意義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保護海底電纜是加強海防建設的重要措施。各艦艇和部隊、交通航運、水產打撈、海洋調查、沿海鄉(xiāng)鎮(zhèn)等有關部門,要經常教育所屬人員明確保護海底電纜的重要意義,提高警惕,嚴防破壞。②對海底電纜的保護措施。艦艇、商船、外輪等艦船錨泊、捕撈作業(yè),應當避開設有海底電纜的禁區(qū)拋錨。靠近碼頭的海纜登陸區(qū)可設置水面浮體標志。海底勘察和碼頭建設等大型工程應當事先與當地駐軍領導機關聯(lián)系,以便采取相應措施,妥善解決保護海底電纜的問題。船錨或捕撈工具因意外鉤到海底電纜時,應當將電纜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錨或者鉤掛物,查其確無損傷后把電纜放進海中;電纜提不到水面時,不得將電纜拖斷或者砍斷,必要時可放棄船錨或者鉤掛物。③海底電纜遭到損傷或破壞后的處置措施。船錨或捕撈工具鉤到或損傷海底電纜時,均應在該處做好水面浮體標志,并將位置和受損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領導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海底電纜遭到損傷或破壞后,當地公安、武裝部門應當大力協(xié)助使用單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職或措施不當而造成損壞的,損壞單位應當負責賠償并對肇事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者應當給予處分。任何單位、船只和個人,不得擅自打撈、切斷、撤收和盜竊海底電纜,否則以破壞論處。該規(guī)定對于保障戰(zhàn)備通信和民用通信的暢通、加強國家海防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發(fā)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海底電纜分好多種,根據不同海底水深敷設方法也不同。一般來說,大于60m以上的水深有意見認為可以直接放置在海床上,也有說法是100m以上水深才可以直接放置在海床上。對于小于此水深的海纜,一般采用深埋和拋...
不是真的在海底。是“懸”在一定深度的海水中。用浮標把它“吊”住的。浮標上還有警示標志。讓船舶不要在此拋錨及漁船注意拖網深度。海面上的風浪等自然災害一般對其影響不大。海纜就隨其波動。除非遇到特別大的臺風...
海底電纜(undersea cable)是用絕緣材料包裹的導線,鋪設在海底,用于電信傳輸?,F(xiàn)代的海底電纜都是使用光纖作為材料,傳輸電話和互聯(lián)網信號。全世界第一條海底電纜是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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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4號《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guī)定》,已經2003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子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guī)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部長孫文盛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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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4號《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guī)定》,已經2003年12月30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逗5纂娎|管道保護規(guī)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部長孫文盛2004年1月9日
海上作業(yè)者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致使財產遭受損失,有證據證明的,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擅自在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qū)內從事本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作業(yè)除外。
為加強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保障海底電纜管道的安全運行,維護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管轄的其它海域內的海底電纜管道的保護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軍事電纜管道的保護活動,不適用本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