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策 為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日前,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fā)《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 一、明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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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下我居住的內蒙古這里,無障礙設施真的不盡人意,就拿本應該是無障礙設施最好的醫(yī)院來說,住院部沒去過,門診樓沒有單獨的無障礙廁所,就在普通的隔間安了個馬桶,地方很窄,沒有扶手。有些老醫(yī)院甚至沒有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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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規(guī)劃委曹躍進委員主持召開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工作聯席會議。會議強調,距2008年北京市舉辦奧運會、殘奧會的時間越來越近,今年北京市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的工作任務比去年更加繁重。要充分發(fā)揮聯席會議的作用。保證今年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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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醫(yī)院建筑工程施工;在簡述其施工技術管理重要意義的基礎上;對施工技術管理要點和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進行深入分析;旨在為實際的建筑與無障礙設施施工提供可靠參考借鑒;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于偉國
2017年12月1日
為了推進我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規(guī)章作如下修改:
三、福建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
1.將第二條中的“建設部、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修改為“《無障礙設計規(guī)范》”。
2.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政[1997]32號)
寧德地區(qū)行政公署,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計委、水利水電廳制定的《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后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兩部分組成。
第三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是:
(一)從省級有關部門收?。ê殖桑┑恼曰穑ㄊ召M、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省級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來源是:
(一)從地(市)、縣(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yǎng)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具體名單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廈門市
(三)地(市)、縣(市)、區(qū)收取的堤防維護費、防洪保安基金統(tǒng)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第五條省級基金的劃轉辦法,參照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財預字(1997)145號關于制發(fā)《中央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水電廳另行制定。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各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參照省級基金的劃轉辦法制定。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于現有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點排澇設施的堤防建設和維護;中型以上水利設施基本建設、維護和水毀修復;大中型蓄、引、提水工程建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防洪自動化、水文和信息系統(tǒng)維護和建設;省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水利工程項目。
(二)地(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地(市)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地(市)縣中、小河流的治理、維護和清淤除障;城區(qū)防洪工程的建設;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設;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訊及信息自動化系統(tǒng)維護和建設;地(市)、縣定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其他經市(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的用于水利工程的項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和治理由省與地(市)縣共同承擔。
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省、地(市)、縣(市)水利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規(guī)劃任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用于基本建設部分的,要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維護部分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水電廳聯合下達;用于基本建設部分的,要納入省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根據省計委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由省財政廳將資金逐級下達到項目單位。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水利建設基金應??顚S?,省級水利基金由省財政廳設立專戶管理。目前仍在各部門管理的屬于上述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應于1997年12月31日前繳存省財政廳預算外專戶。
第九條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每年年終,省級和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報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于基本建設支出的,按規(guī)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任何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水利建設基金,不得隨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水電廳解釋。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計劃委員會
福建省水利水電廳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政辦發(fā)〔2011〕83號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