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代替CH 1001—91《測繪技術總結編寫規(guī)定》。
本標準與CH 1001—91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體例按照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guī)則》編寫;
——增加了“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并將《測繪技術設計規(guī)定》作為其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第4章“測繪技術總結的編制”中增加了“4.1通則”,規(guī)定了測繪技術總結的組成和各組成部分的內容要求;
——專業(yè)技術總結的編寫內容和要求不再分專業(yè)描述。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測繪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測繪局測繪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呂玉霞、郭玉芳、龐尚益、桑東文。
本標準所代替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
——CH 1001—91
前言
1 范圍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 總則
4 測繪技術總結的編制
4.1 通則
4.2 項目總結的內容
4.3 專業(yè)技術總結的主要內容
附錄A(資料性附錄) 幅面、封面格式和字體、字號
參考文獻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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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共分11章,主要描述了光電檢測技術的基本概念,基礎知識,各種檢測器件的結構、原理、特性參數、應用,光電檢測電路的設計,光電信號的數據與計算機接口,光電信號的變換和檢測技術,光電信號變換形式和檢測方...
作者以圖文結合、注重圖解的方式,系統(tǒng)地介紹了果樹24種嫁接方法和25種應用技術。內容包括:什么叫果樹嫁接,果樹為什么要嫁接,果樹嫁接成活的原理,接穗的選擇、貯藏與蠟封,嫁接時期及嫁接工具和用品,嫁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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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測繪技術總結規(guī)定 最新發(fā)布的《測繪技術總結規(guī)定》的詳細范文參考文章,覺得有用就收藏 了,看完如果覺得有幫助請記得收藏。篇一:測繪技術總結 甘肅省 **** 工程測繪技術總結 批準: 審查: 校核: 編寫:劉小龍 甘肅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第二分院 1 概述 按上級安排,引洮工程二期部分支渠、調蓄水池的勘測工作由二分院承擔, 測繪工作由二分院測量隊來完成,地理位置在東經 104°35′ - 105°25′,北緯 35°5′ - 36°5′之間 ,行政隸屬定西市、隴西縣、會寧縣、通渭縣、甘谷縣、秦 安縣,屬典型的黃土丘陵溝壑地貌, 春、夏季干旱,秋季為多雨季節(jié), 冬季嚴寒。 為漢民積聚地,民風淳樸。測區(qū)交通有個別公路,大多渠線離公路較遠,雨后路 滑,工作不便。 支渠 10條 總干十二支渠 四干一支(大河支渠) 四干二支 四干三支 四 干四支 四干一分干 1支渠襄北支渠 四干一分干李店河支渠
國家測繪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測試中心。2100433B
本標準規(guī)定了化學品標識的內容和編寫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以及其它對人 體和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化學品標識的編寫。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 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3690-1992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6944一1986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劇毒品
急性毒性為:經口LD50≤5mg/kg;經皮接觸24h LD50≤40mg/kg;吸入lh LC50 ≤0.5mg/L的化學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為:經口5mg/kg<LD50(50mg/kg;經皮接觸24h 40mg/kg<LD50 ≤200mg/kg;吸入lh 0.5mg/L<LC50;≤2mg/L的化學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為:固體經口50mg/kg<LD50≤500mg/kg;液體經口50mg/kg<LD50 (2000mg/kg;經皮接觸24h 200mg/kg<LD50之1000mg/kg;吸入lh 2mg/L< LC50≤10mg/L的化學品。
4.1 表示
安全標識用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表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 和安全注意事項。
4.2 內容
4.2.1 化學品和其主要有害約分標識
4.2.1.1 名稱
用中文和英文分別標明化學品的通用名稱。名稱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標識的正上方。
4.2.1.2 分子式
用元素符號和數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數,居名稱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項 可略。
4.2.1.3 化學成分及組成
標出化學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組分、含量或濃度。
4.2.1.4 編號
標明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和中國危險貨物編號,分別用UN No.和CN No.表 示。
4.2.1.5 標志
標志采用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和GB 13690規(guī)定的符號。 每種化學品最多可選用二"個標志。標志符號居標簽右邊。
4.2.2 警示詞
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和類別,用"危險"、"警告"、"注意"三個詞分別 進行危害程度的誓示。具體規(guī)定見表l。當某種化學品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的危 險性時,用危險性最大的警示詞。警示詞位于化學品名稱的下方,要求醒目、 清晰。
4.2.3危險性概述
簡要概述化學品燃燒爆炸危險特性、健康危害和環(huán)境危害。居警示詞下方。
4.2.4 安全措施
表述化學品在處置、搬運、儲存和使用作業(yè)中所必須注意的事項和發(fā)生意外 時簡單有效的救護措施等,要求內容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4.2.5 滅火
化學品為易(可)燃或助燃物質,應提示有效的滅火劑和禁用的滅火劑以 及滅火注意事項。
4.2.6 批號
注明生產日期及生產班次。生產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 次用××表示。
4.2.7 提示向生產銷售企業(yè)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4.2.8 生產企業(yè)名稱、地址、郵編、電話。
4.2.9 應急咨詢電話
填寫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的應急咨詢電話和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
5.1 編寫
標識正文應簡捷、明了、易于理解,要采用規(guī)范的漢字表述,也可以同時 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義必須與漢字相對應,字形應小于漢字。相同 的含義應用相同的文字和圖形表示。具體參照附錄A、附錄B所提供的短語進行編寫。當某種化學品有新的信息發(fā)現時,標識應及時修訂、更改。
5.2 顏色
標識內標志的顏色按GBl3690規(guī)定執(zhí)行,正文應使用與底色反差明顯的顏 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 印刷
標識的邊緣要加一個邊框,邊框外應留≥3mm的空白。標識的印刷應清晰, 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膠粘材料應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標識可單獨印刷, 也可與其它標簽合并印刷,樣例見附錄C。
6.1 使用方法
標識應粘貼、掛拴、噴印在化學品包裝或容器的明顯位置。多層包裝運輸, 原則上要求內外包裝都應加貼(掛)安全標識,但若外包裝上己加貼安全標識, 內包裝是外包裝的襯里,內包裝上可免貼安全標識;外包裝為透明物,內包裝 的安全標識可清楚地透過外包裝,外包裝可免加標識。
6.2位置
標識的位置規(guī)定如下:
桶、瓶形包裝;位于桶、瓶側身;
箱狀包裝:位于包裝端面或側面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于包裝明顯處;
集裝箱、成組貨物:位于四個側面。
6.3 使用注意事項
6.3.1標識的粘貼、掛栓、噴印應牢固,保證在運輸、貯存期間不脫落,不損 壞。
6.3.2標識應由生產企業(yè)在貨物出廠前粘貼、掛拴、噴印。若要改換包裝,則 由改換包裝單位重新粘貼、掛拴、噴印標識。
6.3.3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或包裝,在經過處理并確認其危險性完全消除之 后,方可撕下標識,否則不能撕下相應的標識。
1995年1月14日國家測繪局令第2號發(fā)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測繪工作順利進行,保障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的基本權利,根據《測繪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測繪外業(yè)作業(yè)人員和需要持有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作業(yè)的其他測繪人員、測繪生產技術管理人員、測繪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領取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
測繪單位的非正式職工根據工作需要可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統(tǒng)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fā)證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工作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測繪工作證在全國范圍內通用。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對持有測繪工作證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工作人員在交通、運輸、安全、食宿、物資供給等方面,應當提供便利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測繪人員按照規(guī)定進行的測繪活動。
第六條 測繪工作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保守國家秘密,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得損毀和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第二章 《測繪工作證》樣式與發(fā)證程序
第七條 《測繪工作證》為綠色封皮,封面有燙金國徽圖案和“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臨時測繪工作證》為綠色封皮,封面有“臨時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
《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 照片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職務 職稱 專業(yè) 工作單位 單位地址 發(fā)證機關 發(fā)證日期 證件編號 有效期限和注冊核準記錄。
《臨時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 照片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職務 職稱 專業(yè) 工作單位 單位地址 發(fā)證機關 發(fā)證日期 證件編號和有效期限。
第八條 測繪單位領取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匯總表》,報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發(fā)證。
第九條 測繪單位離(退)休返聘人員、一年以上臨時工及實習人員和在教學、科研活動中從事臨時測繪作業(yè)的人員,需要持證進行測繪活動的,可申請辦理《臨時測繪工作證》?!杜R時測繪工作證》有效期為兩年。
測繪單位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匯總表》,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審批、發(fā)證。"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條 領證單位必須如實反映領證人員情況,嚴格執(zhí)行領證規(guī)定,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報冒領。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辦證申請,并經審核各種報表及各項手續(xù)完備之日起,在六十日內,完成《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fā)證工作;在三十日內,完成《臨時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fā)證工作。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辦理遺失證件的補證和舊證換新證按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換)證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換)證工作。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批、發(fā)證和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將本地領取測繪工作證情況填寫《測繪工作證備案登記表》并于當年12月底以前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測繪工作證實施規(guī)程》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章 證件的使用
第十四條 測繪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當主動出示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1、 與測繪活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的單位、個人聯系工作時;
2、 使用測量標志時;"para" label-module="para">
3、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時;
4、進入機關、廠礦、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塊進行測繪時;
5、辦理與所進行的測繪活動相關的其它事項時。
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入保密單位、軍事禁區(qū)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需經特殊審批的區(qū)域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并持有測繪工作證及其相應的審批文件進入。
第十六條 測繪工作證不載明測繪工程項目名稱、作業(yè)地點、作業(yè)時間,其內容由測繪任務登記書或測繪任務書證明。
第十七條 測繪人員必須依法使用測繪工作證,不得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十八條 測繪工作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注冊核準。每次注冊核準有效期為五年。注冊核準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各測繪單位應當將測繪工作證送交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注冊核準。過期不注冊核準的測繪工作證無效。
臨時測繪工作證自發(fā)證之日起兩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如需繼續(xù)使用的,須重新申請換證。
第十九條 測繪人員離(退)休或調離工作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測繪工作證,并及時上交發(fā)證機關。
測繪人員調往另一個測繪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并及時上交發(fā)證機關。調動人員如需繼續(xù)使用測繪工作證的,由新調入單位重新申領。"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條 測繪人員對測繪工作證應當妥善保存,防止遺失,不得損毀,不得涂改。測繪工作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測繪人員遺失測繪工作證,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報告并說明情況,在三十日內向發(fā)證機關書面報告情況。"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測繪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并給予批評,收回的測繪工作證應當及時交回發(fā)證機關。
1、將測繪工作證轉借他人的;
2、擅自涂改測繪工作證的。
第二十二條 測繪人員利用測繪工作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職業(yè)道德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由本單位給予批評,對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有以上行為的,由測繪人員所在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并及時交回發(fā)證機關。"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三條 對發(fā)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舉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未能及時予以處理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申報材料不真實,虛報冒領《測繪工作證》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收回冒領的證件,并根據其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測繪工作證發(fā)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頒發(fā)測繪工作證程序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