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

朝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于2011年02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江華,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供暖服務;供熱工程施工;熱計量表安裝;自有設備及房屋出租等。 

朝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稱 朝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 成立時間 2011年02月17日
總部地點 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遼河街59號

朝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造價信息

市場價 信息價 詢價
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 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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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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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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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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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城市供熱有限公司文獻

XXX市供熱有限公司供熱管網工程 XXX市供熱有限公司供熱管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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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1 XXX市供熱有限公司供熱管網工程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編制: XXX 審核: XXX 批準: XXX XXX工程有限公司 2013-9-19 2 第一章 . 編制說明 1.1 工程名稱 XXX市供熱有限公司供熱管網工程 1.2 編制目的、宗旨 本施工組織設計是為石家莊市北城供熱有限公司供熱管網工程 投標編制的。編制的指導思想是:編制時為業(yè)主著想,施工時對業(yè)主 負責,竣工時讓業(yè)主滿意, 同時在經濟上合理, 技術上可靠的前提下, 保質、保量、保工期。 1.3 編制依據 本施工組織設計編制依據是國家現(xiàn)行規(guī)范、規(guī)程、標準; ISO9001:2000、SO14001:1996、OHSAS18001:1999 綜合管理體系標準。 并結合以往施工同類工程特點、 經驗和我公司施工能力、 技術裝備狀 況制定的。 1.4 本工程采用規(guī)范標準 《工程測量規(guī)范》 GB50026-93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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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水泥機械有限公司與朝陽重型建材技術裝備公司、朝陽銀行股份... (2) 沈陽水泥機械有限公司與朝陽重型建材技術裝備公司、朝陽銀行股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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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民提字第 1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沈陽水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遼 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巢湖街 22號。 法定代表人:蘇國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繼勝,該公司法律顧問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苗成林,遼寧元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朝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住 所地: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朝陽大街二段 7號。 法定代表人:由文偉,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車行義,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立榮,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朝陽重型建材技術裝備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鈞,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沈陽水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泥機械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朝 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以下簡稱龍城支行)、朝陽重型建材技術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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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

(2016年8月25日朝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于2016年8月25日經朝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2016年11月11日已由遼寧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通過,現(xiàn)予公布。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21日

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能源,提高供熱質量,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供熱(以下簡稱供熱)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供熱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公眾利益優(yōu)先、規(guī)?;洜I、保障安全和質量、規(guī)范服務和管理、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供熱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供熱管理機構負責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h(含縣級市,下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供熱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綜合執(zhí)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環(huán)境保護、市場監(jiān)督管理、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扶持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fā)展供熱事業(yè),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jié)能、環(huán)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編制供熱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guī)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 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熱專項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熱源建設和管網布局。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不得違反供熱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管網布局和供熱方案,擅自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

符合供熱專項規(guī)劃的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經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中標單位進行施工。供熱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供熱等相關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熱工程涉及特種設備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新建建筑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的,不得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既有建筑未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政府應當加大資金和技術扶持力度,及時組織安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既有建筑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的專項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應當在依照有關規(guī)定檢定合格后安裝使用,并定期檢定或者更換。在保修期內,由保修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滿后,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供用熱雙方對熱計量數(shù)據的準確性發(fā)生爭議時,由法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條 在已建成和規(guī)劃建設的熱電聯(lián)產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重復建設除供熱調峰鍋爐以外的永久性鍋爐。

熱電聯(lián)產供熱范圍以外的新建房屋和舊城改造,應當實行區(qū)域鍋爐集中供熱。在區(qū)域鍋爐供熱管網敷設范圍內,供熱單位有能力提供熱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鍋爐供熱工程。對已有的分散鍋爐,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熱管網,并不得向用戶收取供熱管網建設、改造費用。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用于供熱建設的資金應當按照規(guī)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工程檔案管理制度。新建、擴建、改建城市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向供熱主管行政部門移交熱源設施工程竣工檔案及測繪數(shù)據的電子檔案等供熱設施資料。

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第三章 供熱與用熱

第十二條 供熱期為每年11月1日零時始至次年3月31日24時止。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shù)退還用戶熱費。

遇到特殊天氣,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變化情況,決定提前或者延長供熱,并給予供熱單位相應補償。補償辦法由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應當在供熱期前依法簽訂供熱合同。用戶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合同變更手續(xù)。

第十四條 具備熱計量收費條件的建筑,供熱單位應當實行熱計量收費。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納熱費;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不動產權證書標明的建筑面積交納熱費;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按照測繪的不動產建筑面積收取熱費。

供熱價格和計費辦法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等有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制定和調整供熱價格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供熱成本監(jiān)審,舉行聽證會,聽取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等方面的意見。在作出定價決定后,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并說明對聽證會各方面主要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

第十五條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供熱單位交納熱費。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又沒有提前告知供熱單位暫停供熱的,應當在供熱開始前交納熱費。

新建建筑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不得暫停供熱。未辦理入住手續(xù)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承擔熱費;己辦理入住手續(xù)的房屋,由房屋購買人承擔熱費。

第十六條 既有建筑室內供熱設施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20日前書面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試運行前采取暫停供熱措施。

用戶在供熱期開始20日前未書面告知暫停供熱且未在供熱期前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延期10天收費,用戶逾期不繳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在告知用戶后采取停供措施。

第十七條 已辦理暫停用熱的用戶需要恢復供熱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20日前書面告知供熱單位,并按期交納熱費。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前完成供熱設施的恢復,并不得向用戶收取除熱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18攝氏度,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guī)范標準要求。非住宅供用熱雙方對供熱運行期限、溫度標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約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guī)范。

第十九條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查驗,也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時起及時組織供熱單位現(xiàn)場測溫,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承擔退費責任。

由于供熱單位原因溫度未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申請查驗或者投訴之時起,至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證明溫度已經達標之時止,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溫度不達標不足二十四小時的,按一日計算。

溫度測量、認定和退費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城市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和其他困難居民的熱費補貼。

第二十一條 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供熱單位根據《遼寧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guī)定,取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供熱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供熱,不得擅自轉讓供熱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管理,通過網絡、媒體、書面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報修服務電話,設立受理投訴人員,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供熱問題。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價格和計費辦法收取熱費,并使用稅務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有條件的供熱單位除常規(guī)收費窗口外,還應當建立網絡收費系統(tǒng),方便用戶交費。

第二十四條 在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穩(wěn)定、連續(xù)供熱,實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或者接到報修,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熱。

采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每天鍋爐供熱運行時間不得少于十六小時。

第二十五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確需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六個月前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準予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應當收回供熱許可證,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用熱作出妥善安排;未批準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供熱管理實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供熱單位應當于供熱期前向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用于發(fā)生用戶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違規(guī)收費或者擅自停止供熱等情況時對用戶的賠償。

供熱質量保證金由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使用,其儲蓄收益歸供熱單位所有。供熱期滿或者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質量保證金余額及利息返還給供熱單位。供熱質量保證金被扣繳后,供熱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補齊。

供熱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

(二)擅自安裝放水閥、循環(huán)泵;

(三)擅自開啟、調節(jié)、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

(四)擅自擴大供熱面積;

(五)排放或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

(六)阻礙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七)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

用戶出現(xiàn)上述行為造成溫度未達標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用戶已按照供熱單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章 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對其管理的重要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tǒng)一的安全警示識別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移動、覆蓋、拆除、損壞共用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識別標志。

供熱設施,是指熱源廠(鍋爐房)、換熱站、熱網、地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及管道井、閥門井、計量表器具及其他有關設施。

第二十九條 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有關地下供熱管網的情況;影響供熱設施運行和安全的,應當與供熱單位協(xié)商確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建、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協(xié)商確定方案后方可實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三十條 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敷設管線、懸掛物體,排放腐蝕性液體以及爆破作業(yè)等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活動。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供熱單位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技術標準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檢修,保證供熱期內設施完好。發(fā)現(xiàn)共用供熱設施(含住宅樓外的供熱設施和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用戶自用供熱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告知用戶及時消除。

供熱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的供熱設施折舊費,應當專項用于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供熱單位所提取的折舊費及其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jiān)督檢查。供熱單位應當按建筑或管網的使用年限制定并實施年度更新改造計劃。

第三十二條 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保修期順延。

保修期滿后,供熱設施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維護、管理:

(一)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二)未分戶供熱的住宅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但用戶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三)已經分戶供熱的住宅用戶室內(鎖閉閥或者計量表以內,不含鎖閉閥或者計量表)供熱設施,由用戶負責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熱單位負責維護,更換供熱設施的費用由用戶承擔,但因供熱事故造成的除外;

(四)非住宅用戶的供熱設施維護和管理責任,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城市老舊供熱管網改造和建筑節(jié)能改造的資金投入,確保供熱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城市供熱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四條 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制訂供熱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應急搶險隊伍。發(fā)生供熱突發(fā)事件時,應當啟用應急備用熱源,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險。

第三十五條 在供熱期間,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同時報告所在地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連續(xù)停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供熱單位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現(xiàn)場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用戶和有關單位。應急處置期間,公安、綜合執(zhí)法、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設施發(fā)生突發(fā)故障的,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時限進行搶修:

(一)一般事故,搶修時限為八小時以內;

(二)較大事故,搶修時限為二十四小時以內;

(三)重大事故,搶修時限為七十二小時以內。

第三十六條 住宅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發(fā)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在三十分鐘內組織搶修及通知相關用戶;需要入戶搶修而用戶不能及時到達現(xiàn)場的,供熱單位應當會同公安、社區(qū)人員到達現(xiàn)場入戶搶修,有物業(yè)服務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予以配合。搶修后,現(xiàn)場人員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并共同做好用戶財產安全保障工作。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信息平臺管理制度,實現(xiàn)供熱信息共享和網絡化監(jiān)督管理,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運行情況實行實時遠程監(jiān)控,采集供熱相關數(shù)據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質量綜合評價制度,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運行、維護服務以及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建立誠信檔案。供熱期滿后三十日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用熱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處理時限等。對受理的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供熱質量綜合評價制度由市、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八條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主要成本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建立主要成本和供熱價格聯(lián)動機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九條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供熱許可規(guī)定的供熱范圍進行調整。對給減少供熱范圍的供熱單位造成的相應實際投入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條 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wěn)定連續(xù)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經協(xié)調、督促無效的,經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批準,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實施應急接管,并組織接管方與被接管方簽訂供熱設施應急接管協(xié)議。接管期間,保障正常供熱產生的費用,由被接管方承擔。

實施應急接管的,應當聽取被接管方的陳述與申辯,并在其供熱范圍內公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供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應急接管:

(一)供熱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熱設施發(fā)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恢復供熱的;

(三)擅自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

(四)無故中斷供熱持續(xù)四十八小時,或者縮短供熱運行期的;

(五)用戶投訴量大,反映問題集中且屬實,不能保證安全、穩(wěn)定、連續(xù)供熱的;

(六)供熱單位申請被接管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供熱公共利益的。

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處供熱工程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五罰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罰款,非住宅建筑處安裝供熱計量和室溫調控裝置所需價款的兩倍罰款。

第四十三條 熱源單位或者供熱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供熱專項規(guī)劃確定的管網布局和供熱方案,擅自為建設單位接入供熱管網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罰款;

(二)未取得供熱許可證擅自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罰款;

(三)擅自轉讓供熱許可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供熱許可證;

(四)未經批準擅自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罰款;

(五)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責令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shù)退還用戶兩倍熱費,并處以等額罰款;

(六)在供熱期內擅自停止供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七)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每天運行時間少于十六小時的,處一萬元罰款;

(八)在供熱期內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五千元罰款;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九)對具備熱計量收費條件而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十)連續(xù)兩個供熱期供熱質量綜合評價不合格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用本條例/a>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改裝、移動、覆蓋、拆除、損壞共用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識別標志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共用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熱管道和支架敷設管線、懸掛物體,排放腐蝕性液體以及爆破作業(yè)等危害共用供熱設施安全活動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未造成共用供熱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危害行為的,可處二千元罰款;造成共用供熱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賠償費五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變更經批準的供熱專項規(guī)劃的;

(二)未依法審批供熱工程項目和供熱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審批供熱單位停業(yè)、歇業(yè)的;

(四)貪污、挪用供熱建設資金、供熱質量保證金、供熱救助資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對供熱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

(六)接到供用熱舉報和投訴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時處理以及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拒不查處的;

(七)出現(xiàn)供熱突發(fā)事件,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朝陽市城市供熱條例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國城市供熱基本上有三種供熱方式:第一種供熱方式為集中供熱方式。城市集中供熱可由熱電廠或區(qū)域鍋爐房實現(xiàn)。集中供熱由城市統(tǒng)一規(guī)劃,在工業(yè)比較集中的地區(qū),建設適當規(guī)模的熱電廠,既發(fā)電又供熱,同時滿足生產和生活的需要。這種熱電聯(lián)產的集中供熱方式,供熱的熱效率包括熱網損失在內高達88%,比采取小鍋爐房供熱效率提高30%左右。區(qū)域鍋爐房內都裝置大容量高效率的蒸汽鍋爐或熱水鍋爐,向城市各類用戶供應生產和生活用熱。用區(qū)域鍋爐房代替分散小型鍋爐供熱,能節(jié)約燃料,改善供熱質量,減少對大氣的污染。區(qū)域鍋爐房的熱能利用效率通常低于熱電廠,規(guī)模和場地的選擇比較靈活,投資比建熱電廠少,建設周期短,是城市集中供熱的一種主要方式。第二種供熱方式為獨用鍋爐房供熱方式。由工廠、企業(yè)、住宅區(qū)和辦公樓等公共建筑自建小鍋爐房供熱,也是我國城市最主要的供熱方式。分散供熱的小鍋爐一般噸位都比較小,熱效率低,大都在40~60%,是冬季城市環(huán)境的主要污染源。第三種供熱方式為分散供熱方式。我國北方采暖地區(qū),一家一戶直接用煤爐燒煤供熱采暖,占90%以上。這種供熱方式既污染環(huán)境又浪費能源。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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