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 發(fā)布單位 |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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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地方法規(guī) | 發(fā)布時間 | 2008年4月16日 |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繳存人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余額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
(六)出國(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戶口職工,并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
(九)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并連續(xù)失業(yè)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業(yè)的;
(十)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一)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繳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發(fā)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三)繳存人調離本市,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無法轉入新單位的;
依照本條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條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U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條 繳存人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二)、(三)、(十二)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 繳存人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的提取條件但未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先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條件及額度
第八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購房的,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一)用于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房和拆遷房等的,其提取手續(xù)必須在合同生效或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二)用于購買再交易房的,其提取手續(xù)必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過戶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三)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提取手續(xù)必須在獲得相關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手續(xù)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提取金額不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的70%,且按合同協(xié)議中房屋產權共有人各自所占房屋份額提取,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
第九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的,須在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后辦理。
(一)申請一次性還清住房貸款余額的,合計提取額不超過未償還的住房貸款余額;
(二)申請每年度提取的,提取額不超過當年應還住房貸款本息之和;
(三)購同一套住房已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不得再申請?zhí)崛∽》抗e金用于償還購買該套而借用的住房貸款。
第十條 凡是符合第四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只能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上一繳存年度的余額內提取。
凡有逾期貸款的繳存人,不得申請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
凡累積逾期貸款三期(含三期)以上的,二年內不得申請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貸款。
第十一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每年提取一次(12個月),提取額度為每月房租超過家庭收入的30%部分乘以12。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與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條第(十二)項規(guī)定,繳存人可申請?zhí)崛”救思捌渑渑?、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y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直系親屬包括繳存人的父母、子女。
重大疾病是指省級醫(yī)療保險管理部門所規(guī)定的重大疾病。
突發(fā)事件包括火災、地震、山體滑坡、洪災、重大交通事故等。事故發(fā)生后一年內,繳存人可申請?zhí)崛”救?、配偶及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相關單位追回并追究責任: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追回,并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提取憑證
第十四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所在單位加蓋公章的本人書面申請、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冊,并按以下各條款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五條 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憑證:
(一)繳存人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拆遷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購房繳款憑據原件及復印件等;
(二)繳存人購買集資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購房繳款憑據原件及復印件,有關部門的建房批文等;
(三)繳存人購買再交易房的,提供購房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繳款憑據原件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時的《契稅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四)繳存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及以上規(guī)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建房預算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五)繳存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建設、規(guī)劃等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修繕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大修住房預算原件及復印件等。
第十七條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證明(需加蓋貸款銀行業(yè)務公章),若是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還需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
第十八條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證》、繳存人及配偶收入證明、支付房租憑據等。
第十九條 繳存人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 繳存人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國出境定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繳存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達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達州市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與繳存人的關系證明,非配偶繼承的還需提供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fā)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文書。
第二十三條 非本市戶口繳存人并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繳存人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原件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本市戶口繳存人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連續(xù)一年(含一年)以上未再就業(yè)的,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當地民政部門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 繳存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或其它突發(fā)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醫(yī)保定點醫(y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證明、醫(yī)療費用清單原件及復印件或相關單位災難事故處理情況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
第二十八條 繳存人調離本市,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調令原件及復印件等。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被納入住房公積金托管專戶管理的繳存人,凡一年后(含一年)未重新就業(yè),又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的,可憑本人書面申請及身份證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 ?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未就業(yè)的自主擇業(yè)軍隊轉業(yè)干部,凡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的,可憑本人書面申請、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冊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 ?
第三十條 提取證明及相關提取憑證的復印件均必須符合A4標準格式。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一條 繳存人憑提取憑證及《達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審批準予提取的,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xù)。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轉賬或匯兌方式劃轉回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賬戶。
(二)劃入繳存人本人或繳存人指定的個人結算賬戶(含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儲蓄賬戶。
(三)現金支票支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原《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及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達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 一)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借款人在本市工作且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戶口未遷移至本市的,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jiān)督的原則。 管委會決策,是指管委會具有獨立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的...
臺州市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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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指南 一、事項名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二、設定依據:《石家莊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石公管委【 2014】3 號)、《石家莊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補充規(guī)定》 (石公管委【 2015】10號) 三、申請條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救速~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 (四)離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戶口遷出本市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及非本市戶口職工與、 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賬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yè)的; (十二)被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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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貴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或住房公積金專用章) 3、單位同時辦理兩人以上(含兩人)且收款單位開戶行相同的還需提供《貴陽市住 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式三份) 4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委托他人(或單位經辦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委托 函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根據具體情況,還應提供相關資料,具體分類如下: 職工購買商品房須提供的資料 (一)購預售房; (二)購現房; 1 、購房合同原件 1 、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 、《貴陽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表》原件及復印件 2、《商品房現房銷售證明書》復印件并加蓋售房位公章 3 、購房收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類提取、銷戶類提取和其他情況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條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屬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qū)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等場所設立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服務網點),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商品房;
2、購買二手房(含開發(fā)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
3、購買公有住房;
4、購買經濟適用房;
5、單位集資建房;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7、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9、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0、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1、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
12、租住公共租賃房;
13、租住私房;
14、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
若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蝗袈毠づc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若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余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zhí)崛∽》抗e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一)提取額度
1、職工在購買住房時,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fā)生的購房支出;
2、職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每平方米控制價格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當地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計算;
3、職工購買住房時,若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各自產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若不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人均數計算;
4、職工在被拆遷后購買住房的,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后實際發(fā)生的購房支出;
5、職工租住單位(房管部門)公房或私房時,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fā)生的超額房租。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6、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時,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fā)生的超額房租;
7、職工租住公租房時,可按當年實際發(fā)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憑證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合同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家庭關系證明。
(三)提取期限
職工(配偶)購房、建房和修房時,申請?zhí)崛∽》抗e金應當從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申請?zhí)崛∽》抗e金。若購買的房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發(fā)生產權變動并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用于支付租房時,于當年十二月份辦理提取手續(xù)。
第五條 購買商品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正本;
(二)首付款發(fā)票;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時間以買賣契約登記時間為準。
第六條 購買二手房(含開發(fā)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
(三)《存量房買賣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準。
第七條 購買公有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全額購房發(fā)票(收據);
(三)《公有住房買賣契約》;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發(fā)證時間為準。
第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正本;
(二)付款發(fā)票;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購房時間以《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登記時間為準。
第九條 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由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準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該集資建房項目分配方案的批準文件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經管理中心核準后,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合同、協(xié)議);
(二)購房發(fā)票(收據);
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準。
第十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其相關操作規(guī)定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
(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發(fā)布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
(三)《村鎮(zhèn)建設工程許可證》;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建房時間以《村鎮(zhèn)建設工程許可證》發(fā)布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街道(鎮(zhèn))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街道(鎮(zhèn))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公有住房租賃契約;
(二)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三)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
(四)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五)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租住公共租賃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公租房租賃合約》;
(二)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三)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
(四)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五)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 租住私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合同;
(二)房產管理部門發(fā)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三)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四)當年全部租金發(fā)票;
(五)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六)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 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學校出具的當年住宿費發(fā)票或收據;
(二)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 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zhí)崛∽》抗e金比照本地情況辦理;
本實施細則中租住單位(房管部門)公房或私房的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用于支付房租時,需提供本市無產權住房的相關證明資料,經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核準后,方可提取。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內全部余額,賬戶銷戶處理: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二十一條 職工離休、退休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離、退休證(不能提供離、退休證的,應當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明);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若職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后、男職工年滿60周歲后,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二十二條 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二)相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或在外地就業(yè)的勞動合同);
(二)社保關系轉移證明或外地社保繳納證明;
(三)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職工出境定居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注銷證明;
(二)死亡證明;
(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用于支付房租、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服務費等費用:
(一)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二十七條 職工享受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zhí)崛∽》抗e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證明》(市總工會提供的《特困職工證書》);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申請?zhí)崛∽》抗e金時,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y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病人的醫(yī)保卡;
(二)病人當年醫(yī)保中心醫(yī)藥費專用發(fā)票;
(三)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
第二十九條 連續(xù)失業(yè)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做銷戶處理,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二)《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條 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 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疏忽,導致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多繳的,由單位申請,經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后,辦理提取手續(xù),劃回單位帳戶。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后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鑒。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申請?zhí)崛∽》抗e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主城區(qū)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服務網點申請?zhí)崛∽》抗e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分中心或管理部(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三十四條 職工持本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各服務網點申請?zhí)崛∽》抗e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第三十五條 單位不按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后,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
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并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
第三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新就業(yè)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新職工住房補貼提取業(yè)務比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若所提供資料的發(fā)證機關對相關資料進行變更的,管理中心將及時進行修訂。
關于印發(fā)《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已經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0年度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0年3月24日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原《達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及提取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