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近日審議了《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有關預算方面的規(guī)章、決定和命令等事項,應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修訂草案就監(jiān)督和備案審查的重點內容增加了相應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決算監(jiān)督的重點是:執(zhí)行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決算決議情況;預算決算批復情況;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組織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情況;部門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預算收支平衡情況;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結轉結余資金的統(tǒng)籌使用情況;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設置情況;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情況;預備費的使用情況;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審計決定落實情況;預算執(zhí)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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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5年11月24日對《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于11月26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F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議刪去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中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的表述,同時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涉及有關工作機構的相關表述一并予以刪除。

二、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四款修改為:“對能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

三、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

四、建議增加一條規(guī)定,即:“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

五、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二)調整的范圍和內容;(三)收支平衡的情況?!保ㄐ抻啿莅副頉Q稿第三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條款順序做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托,現就《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修訂《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的必要性

2002年2月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實施,對我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加強預算決算審批監(jiān)督工作,規(guī)范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現行條例實施的十多年來,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條例所規(guī)范的一些內容,已滯后于預算審查監(jiān)督工作實踐。預算體系不夠完整,預算編制科目不夠細化,審查監(jiān)督重點不夠突出,預算約束力不強,透明度不高等問題,已經不能夠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對預算法進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預算法貫徹了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jiān)督職能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從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細化預算編制科目,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規(guī)范預算執(zhí)行,推進預算公開,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jiān)督等方面,對原有法律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與此同時,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多年的預算審批監(jiān)督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創(chuàng)新,積累和總結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這些經驗和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規(guī)范。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決算審批監(jiān)督職能,規(guī)范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預算法的決定后,省人大財經委就組織認真學習預算法,深刻領會預算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開始啟動條例的修改工作。今年2月,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開始組織調研起草工作。4月,完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初稿,經省人大財經委討論修改后,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印發(fā)全省14個市(州)、86個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及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部門征求意見。與此同時,4月至6月,省人大財經委、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還深入隴南、武威等9個市及所屬16個縣(市、區(qū))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了市、縣、鄉(xiāng)三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意見建議。在廣泛征求意見和調研的基礎上,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第二稿,印發(fā)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在6月底舉辦的全省人大財經委預算法培訓班上進行了討論。8月,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與省財政廳召開論證會,對條例修訂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第三稿。在此基礎上,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的意見。同時,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還通過信函等方式,學習和借鑒了兄弟省市區(qū)人大預算審批監(jiān)督立法和工作方面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9月6日,省人大財經委召開第十七次全體會議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目前的條例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適用范圍?,F行條例的適用范圍是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批監(jiān)督,各市(州)、縣(市、區(qū))的預算審批監(jiān)督參照執(zhí)行。新修改的預算法對中央、省、市、縣、鄉(xiāng)五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審批監(jiān)督預算決算的職權、程序、重點等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同時,授權省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可以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jiān)督的地方性法規(guī)。調研中,各市(州)、縣(市、區(qū))人大提出,應當根據預算法的規(guī)定,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guī)范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決算審批監(jiān)督工作。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條將適用范圍修改為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jiān)督。由于目前我省鄉(xiāng)鎮(zhèn)一級財政實行“鄉(xiāng)財縣管”,大部分鄉(xiāng)鎮(zhèn)沒有獨立完整的一級政府預算,鄉(xiāng)鎮(zhèn)預算只相當于縣級財政的一個部門預算單位,許多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規(guī)定對預算決算進行審批監(jiān)督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六十條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jiān)督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二)關于審查機構。預算法規(guī)定,省、市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縣級人大常委會有權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預算的審查結果報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只能研究提出意見。目前,我省各級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jiān)督機構設置不盡一致,除省人大和蘭州市人大設立了財政經濟委員會外,其他市州均未設立專門委員會,只是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臨時成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同時,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財經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職責也不一致。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五條根據預算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對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市(州)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以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初審職責進行了規(guī)范,第二十一條對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市(州)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代會期間的審查職責進行了規(guī)范。

(三)關于審查的重點內容。預算法規(guī)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分為初步審查和審查。初步審查是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既與審查緊密聯系又有不同的側重點,審查的重點內容應當有所區(qū)別。初步審查主要是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合法合規(guī)性、真實完整性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和重點支出等內容進行審查。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的審查還應當包括執(zhí)行人代會決議、預算收支具體安排、轉移支付、債務等重點內容。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對初步審查和審查的重點內容作了相應的具體規(guī)定。

(四)關于監(jiān)督的重點內容。現行條例規(guī)定的人大對預算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重點是預算收支情況。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人大預算決算監(jiān)督職能的加強,全口徑預算相互銜接、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設置、結轉結余資金使用、政府舉借債務等情況,以及政府有關預算方面的規(guī)章、決定、命令和其他有關預算管理方面的規(guī)范性文件、匯總的預算決算等,也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的重要內容。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就監(jiān)督和備案審查的重點內容增加了相應的規(guī)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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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新修訂的《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該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2年2月1日,甘肅省九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條例實施十多年來,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條例所規(guī)范的一些內容,已滯后于預算審查監(jiān)督工作實踐。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預算法進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預算法體現了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jiān)督職能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從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細化預算編制科目、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規(guī)范預算執(zhí)行、推進預算公開、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jiān)督等方面,對原有法律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與此同時,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多年的預算審批監(jiān)督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創(chuàng)新,積累和總結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這些經驗和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規(guī)范。

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會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組織調研起草工作。9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

新修訂的《甘肅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條例》立足我省預算審批監(jiān)督工作實際,從預算審批監(jiān)督的職責劃分,預算、預算調整以及決算的審查和批準,預算決算的監(jiān)督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具體可行的規(guī)定。

初審機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方案。

新修訂的條例同時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根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共甘肅省委人大工作會議精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也可以設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條例修訂過程中,為體現立法先行,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對預算決算的初步審查機構進行了統(tǒng)一表述。

預算編制:統(tǒng)一規(guī)范為四本預算分別編制

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分別編制。

同時規(guī)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項目,一般公共預算不再安排或者減少安排。政府性基金與一般公共預算均安排支出的,應當將政府性基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tǒng)籌使用。政府性基金項目中結轉較多的資金,應當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tǒng)籌安排。對能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

新修改的預算法提出,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細化預算編制科目,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我省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四本預算分別編制,正是體現了上位法的要求。以往代表反映強烈的預算草案看不懂、不會審的現象將會大大改觀。

債務入審:政府債務納入預算接受審查

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

同時,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一般債務收支應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應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應當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

新修訂的條例還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各級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償還責任,市縣政府舉借的債務,省級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將政府債務收支情況納入預算,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這也是新修改的預算法的要求。規(guī)范預算執(zhí)行,推進預算公開,陽光政府、陽光預算,曬曬更健康。

監(jiān)督重點:十八項須重點監(jiān)督,六項須備案

新修訂的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預算、決算監(jiān)督的重點是:(一)執(zhí)行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決算決議情況;(二)預算決算批復情況;(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四)組織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情況;(五)部門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六)預算收支平衡情況;(七)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八)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十)結轉結余資金的統(tǒng)籌使用情況;(十一)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設置情況;(十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十三)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十四)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情況;(十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十六)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十七)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十八)預算執(zhí)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新修訂的條例同時規(guī)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一)有關預算方面的規(guī)章、決定和命令;(二)有關預算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范性文件;(三)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預算;(四)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決算;(五)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六)應當報備案的其他事項。

替人民管好錢袋子。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人大預算決算監(jiān)督職能的加強,全口徑預算相互銜接、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設置、結轉結余資金使用、政府舉借債務等情況,以及政府有關預算方面的規(guī)章、決定、命令和其他有關預算管理方面的規(guī)范性文件、匯總的預算決算等,都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的重要內容。

2002年2月1日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決算審批監(jiān)督,規(guī)范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jiān)督。

第三條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審查和批準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編制預算草案。

預算草案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年度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堅持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參考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并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全部編制完畢。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分別編制。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項目,一般公共預算不再安排或者減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預算均安排支出的,應當將政府性基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tǒng)籌使用。政府性基金項目中結轉較多的資金,應當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tǒng)籌安排。

對能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準。

一般債務收支應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應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應當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各級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償還責任,市縣政府舉借的債務,省級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第十條政府債務規(guī)模實行限額管理,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省本級和分市縣的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可舉借額度由省政府財政部門在國務院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和融資需求等因素測算并報省政府批準。各級政府在批準的限額內,合理確定當年債務舉債額度。

除預算法規(guī)定外,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部門預算應當包括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應的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對編制預算的意見建議,并及時通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提交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涉及預算收支的重要財政政策措施;

(三)財力來源及構成情況;

(四)上級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和對下級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六)政府債務的預算安排使用和償還情況;

(七)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關說明。

第十五條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國家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區(qū)域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

(二)預算的編制是否真實、完整;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是否適當;

(四)財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部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有關專家以及利益相關方代表參加。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后,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初步審查意見,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同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f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并提交本級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部門預算草案以及本級分地區(qū)、分項目轉移支付預算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報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guī)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的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的基本情況;

(二)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對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的評價;

(四)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基本情況;

(五)對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評價;

(六)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七)對執(zhí)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jiān)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查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全體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代表提出的審查意見及時進行處理,并向大會提交修改后的預算草案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預算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省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zhí)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縣級以上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第二十六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在年度執(zhí)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政府可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經市(州)、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在年度執(zhí)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市(州)、縣(市、區(qū))政府可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向上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安排歸還。臨時救助額度不得超過因短收引起的國家規(guī)定基本支出的不足部分。

第三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七條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在執(zhí)行中依照預算法的規(guī)定必須調整的,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關于預算調整的報告。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后,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預算調整的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整方案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調整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調整的項目和資金安排是否合理;

(四)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本級政府執(zhí)行預算調整方案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范圍和內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未經法定程序作出的預算調整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zhí)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調劑。

第四章決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關于本級決算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guī),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七條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決算的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決算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預算執(zhí)行總體情況;

(四)重點支出完成情況;

(五)重大財政政策落實情況;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時,應當同時聽取本級政府審計部門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匯報。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后,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報告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決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

(二)對本級決算的總體評價;

(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決算提出建議;

(四)本級決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針對本級決算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建議。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上年度結轉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資金結轉情況;

(四)資金結余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zhí)行情況;

(六)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況以及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七)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guī)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guī)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的規(guī)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同級政府關于上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并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對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決算經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決算,抄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五章預算決算的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預算、決算監(jiān)督的重點是:

(一)執(zhí)行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決算決議情況;

(二)預算決算批復情況;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

(四)組織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情況;

(五)部門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六)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七)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八)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

(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

(十)結轉結余資金的統(tǒng)籌使用情況;

(十一)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設置情況;

(十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三)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四)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情況;

(十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十六)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十七)審計決定落實情況;

(十八)預算執(zhí)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有關預算方面的規(guī)章、決定和命令;

(二)有關預算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范性文件;

(三)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預算;

(四)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決算;

(五)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六)應當報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預算、預算執(zhí)行、預算調整和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時,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復。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每年第三季度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同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對預算執(zhí)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針對預算執(zhí)行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開展專題調研,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調研報告。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就預算執(zhí)行、預算管理、決算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并及時答復辦理結果。

第五十二條在預算執(zhí)行中,對上級政府增加的不屬于預算調整范圍的專項轉移支付,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zhí)行、決算實行審計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日常審計中發(fā)現的有關預算執(zhí)行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建議和作出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對違法違紀問題,應當依法糾正或者作出處理,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和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結果。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審計查出問題較多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并接受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要求審計查出問題較多的部門單獨作整改情況報告。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同級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五十六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和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以及政府采購情況,應當按照預算法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規(guī)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進行預算調整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jiān)督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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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發(fā)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協(xié)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 政主管部門擬定有關招標投標配套規(guī)章和綜合性政策, 對全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 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設施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 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業(yè)等行業(yè)和產業(yè)項 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分別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產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執(zhí)法,由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州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規(guī)定, 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本行業(yè)的 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制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 其他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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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財政預算的監(jiān)督,規(guī)范財政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充分發(fā)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初步審查、監(jiān)督,決算及預算調整的初步審查和監(jiān)督。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承擔市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和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的具體工作。

財經委員會履行以上規(guī)定的職責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細化預算。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經批準的預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草案提交財經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報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對預算草案的內容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會議10日前,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家、自治區(qū)關于編制預算的要求和有關文件;

(二)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三)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預算收支總表和基金預算表;

(四)市本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五)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財經委員會對市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政經濟政策;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情況;

(三)預算安排是否真實、完整、合理,應當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預算支出是否保證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群眾關心的重大事項在預算中的安排情況;

(五)非稅收入的安排情況;

(六)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預算收支總表;

(三)完成預算任務所采取的措施;

(四)審查、批準預算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第十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zhí)行,具體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預算年度開始后,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批復市本級各部門預算。市本級各部門應當自市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撥款的原則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有:

(一)執(zhí)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和支出的情況;

(三)市本級各部門預算執(zhí)行情況;

(四)各類轉移支付情況;

(五)非稅收入的征收、使用情況;

(六)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向市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和資金撥付的情況;

(七)上年結余資金使用情況;

(八)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支出項目和財政性資金投入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

(十)實現預算采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預算執(zhí)行中發(fā)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財經委員會應當對上半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四條 財經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對預算執(zhí)行中的重大問題,可以通過組織聽證會、查閱會計賬目有關資料等形式進行調查,并向主任會議報告調查結果。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調查結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決議。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日常審計工作中發(fā)現預算執(zhí)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向財經委員會通報。

第十六條 在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市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并報告其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專項審計結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

第十七條 市本級預算因特殊情況需要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預算調整:

(一)因國家、自治區(qū)或者市人民政府政策調整,需要減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的;

(二)新增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增加支出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中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整的。

第十八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20日前,市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包括調整前后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調整的依據及說明,提交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財經委員會提出初審報告后,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遇有嚴重自然災害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先執(zhí)行后報告。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市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編制市本級決算草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預算執(zhí)行的結果,不得隱瞞或者虛列收入、支出,對于變化較大的和超預算支出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市本級各部門的決算進行審計,并提出審計工作報告。

市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部門決算的審簽制度和對社會的公布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在市本級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優(yōu)先用于農業(yè)、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民政府在當年決算草案報告中應當就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本級決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編制決算草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預算年度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項目支出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四)轉移支付和政府采購執(zhí)行情況;

(五)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余、結轉情況;

(七)非稅收入的使用情況;

(八)審計工作報告所提出的預算執(zhí)行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市本級決算20日前,將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提交財經委員會。

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聽取決算草案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對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并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決算時,應當聽取并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決算作出決議。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自決算批準之日起20日內,批復市本級各部門決算,并及時向財經委員會報告批復情況。

市人民政府自市本級決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將市本級決算及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行糾正。拒不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一)不依法如實編報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三)違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四)將財政性資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六)不及時研究處理并答復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預算、決算提出的詢問或者質詢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給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yè)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旗縣區(qū)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的審查監(jiān)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

(2019年1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jiān)督。開展預算審查監(jiān)督工作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條預算審查監(jiān)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全面規(guī)范、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本級總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市(州)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或者財經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簡稱“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初步審查前,可以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委員會或者財政經濟委員會(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或者財經工作委員會等工作機構(簡稱“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承擔或者協(xié)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授權,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審查以及預算執(zhí)行監(jiān)督等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和政府債務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報告預算績效管理和債務管理情況??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每年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每半年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jiān)督工作應當與國有資產監(jiān)督工作相結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聯網監(jiān)督系統(tǒng),實施對政府預算決算全口徑審查和預算執(zhí)行全過程監(jiān)督??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財政、稅務、審計、國資、機構編制和社保等部門數據信息系統(tǒng)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聯網監(jiān)督系統(tǒng)的網絡聯通。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日前,將預算草案及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及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決算草案及報告以及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預算審查監(jiān)督機構及其隊伍建設,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協(xié)助開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預算審查監(jiān)督相關工作時,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或者具備專業(yè)知識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本級預算草案編制前,通過召開座談會、通報會等形式,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專家智庫等社會各界關于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民生項目、財政收支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并將意見建議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預算編制過程中,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實施民生實事項目人大代表票決的同時對由本級財力保障的民生實事項目預算初步安排進行票決,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據票決結果完善民生實事項目預算草案。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專家,對本級預算編制工作情況進行調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溝通,及時通報預算編制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情況。

預算草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財政收支政策情況;

(三)收支預算的主要安排情況;

(四)部門預算草案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及重要績效目標;

(六)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七)財政管理與改革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省、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簡稱“省、市、州”)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預算草案報告;

(二)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預算表及收支平衡表;

(三)部門預算草案及預算績效目標;

(四)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計劃表及預算績效目標;

(五)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計劃表;

(六)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安排表及項目情況說明;

(七)上一年政府債務的規(guī)模、結構以及償還情況,本年度政府債務償還計劃表;

(八)其他相關說明材料。

第十六條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時印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f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時,應當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監(jiān)督工作重點、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等,充分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除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重點審查內容之外,還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支出政策是否體現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方針政策;

(二)轉移支付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否匹配;

(三)預算績效目標的編制是否科學、合理和細化;

(四)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五)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解讀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相關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召開預算審查專題會議,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他專門委員會成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建議。

各代表團審議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到會聽取和收集意見建議,回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詢問。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及時予以反饋。

第二十條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各代表團和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臨時設立承擔預算審查工作的委員會,并由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于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報告預算審查相關事項。

審查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過后,應當印發(f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一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依法書面提出修正本級預算草案的議案。

第三章 預算執(zhí)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zhí)行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時,可以聽取部分部門預算單位的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二)財政政策執(zhí)行情況;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zhí)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的決議情況;

(六)預算執(zhí)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七)下一步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與預算執(zhí)行相關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zhí)行應當重點監(jiān)督下列內容:

(一)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收支與財政政策執(zhí)行情況;

(三)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下達與執(zhí)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的舉借及其規(guī)模、結構、用途以及當年償還債務情況;

(五)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六)預算資金安排及使用績效情況;

(七)應當重點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跟蹤了解政府債務管理情況以及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等重點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上述事項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實施監(jiān)督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監(jiān)督中提出的預算收支及政策執(zhí)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及預算績效管理等方面的建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要求,及時報送與預算執(zhí)行監(jiān)督有關的財政、金融、稅務、審計、國有資產、統(tǒng)計、社保等綜合性報告及材料。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執(zhí)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在預算執(zhí)行中,對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在預算執(zhí)行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因上級人民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但是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臺增加收入或者支出、減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一條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理由、依據、項目、數額、收支平衡和與調整有關的事項。屬于增加舉借政府債務數額的,應當說明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變動情況、債務償還計劃、風險防控措施等。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征求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guī)定;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預算調整的資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四)預算調整涉及增加舉借政府債務的,是否符合政府債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五)與預算調整有關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審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預算調整方案未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確實需要繼續(xù)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依法重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反映預算執(zhí)行結果。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并與上年決算數作出比較,數額變化較大的科目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地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主要情況;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實情況;

(三)收入和支出預算調整及決算情況,收支平衡情況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年度預算執(zhí)行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及原因;

(四)政府債務規(guī)模、結構、使用、償還及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年度預算執(zhí)行報告所反映情況的差異及原因,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及資金使用績效總體情況;

(六)財政管理與改革的推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本級人民政府的決算草案及報告和編制說明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征求意見。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本級決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并及時印送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除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重點審查內容之外,還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財政收入政策執(zhí)行情況;

(二)預算安排與執(zhí)行結果變動情況及原因;

(三)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財政政策實施效果;

(四)地方政府債務管控情況;

(五)部門預算執(zhí)行及決算情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結合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級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或者研究意見,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準本級決算的決議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決算草案未獲得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編制的預算績效目標,對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支出和政府債券資金使用等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與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并印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六章 審計工作監(jiān)督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本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執(zhí)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包含下列事項:

(一)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財政政策執(zhí)行和預算績效管理的審計情況;

(三)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重點事項的審計情況;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中要求開展的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情況;

(五)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以及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清單;

(六)審計查出問題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審計意見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以及政府性債務等進行專項審計,并聽取和審議關于專項審計的工作報告。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由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及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主要問題的整改情況,并附整改清單;

(三)審計移交、移送違紀違法事項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四)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及相關規(guī)章制度情況;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六)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及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有關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接受詢問。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報告本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被審計單位提出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的處理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必要時,可以采取專題詢問、質詢或者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等方式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和專項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十日內匯總整理,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開展對部門預算執(zhí)行的審計,推進建立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制度。

對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fā)現的影響預算執(zhí)行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重要情況及預算執(zhí)行中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預算備案監(jiān)督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臺有關重大財稅政策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規(guī)范性文件出臺后,應當依法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關于財政收支和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決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的部門預算、部門決算、轉移支付預算以及對本級部門追加預算、對下級增加轉移支付預算的文件,轉移支付分配管理辦法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將財政收支審計、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財務審計的單項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以及專項審計報告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及其決議決定,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報送備案時,應當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審查機構提出的相關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審查意見。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預算備案審查中發(fā)現規(guī)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相抵觸的,預算決算數據不真實、不準確,預算決算編制不完整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正或者撤銷。

第八章 預算公開監(jiān)督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公開預算、預算調整、預算執(zhí)行、決算等預算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開的預算相關信息內容提出詢問和質疑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復。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二十日內,應當將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決議、決定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審查機構提出的相關審查結果報告,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財政專項資金預算、資金分配辦法、資金分配結果、資金使用績效及績效評價結果,以及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三十日內,應當將經審議的有關預算管理的專項工作報告依法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批準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后二十日內,應當將上述報告及報表依法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決算后二十日內,應當將批復的預算、決算及報表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的機關運行經費以及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績效情況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二十日內,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

被審計單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整改情況報告后的二十日內,應當將本部門審計查出問題及其整改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二條預算、決算和審計公開應當以政府或部門、單位門戶網站為主要平臺,保持長期公開狀態(tài)。門戶網站要設立公開專欄,匯總集中公開信息,便于社會公眾查詢。

沒有門戶網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本級政府的門戶網站上公開或者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fā)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公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職權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一)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預算績效目標、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以及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決算、預算執(zhí)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問題進行整改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對預算聯網監(jiān)督中發(fā)現問題進行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jiān)督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產業(yè)園區(qū))、功能區(qū)管委會等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按規(guī)定編制預算決算,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jiān)督。

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對自治州、自治縣預算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進行審查監(jiān)督。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jiān)督的決定》同時廢止。

陜西省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

(2020年6月11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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