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發(fā)布機關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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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地方法規(guī) | 通過時間 | 2002年9月28日 |
修訂時間 | 2015年7月31日 | 施行時間 | 2015年9月1日 |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guī)定>等八件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生態(tài)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對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fā)利用、生產建設等活動,堅持誰開發(fā)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對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任務,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yè)、農業(yè)、國土資源、發(fā)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環(huán)境保護、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轄區(qū)內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公告前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在上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劃定結果的基礎上,提出本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告,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tài)安全有重大影響的主要江河源頭區(qū)、水源涵養(yǎng)區(q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海岸帶以及省主體功能區(qū)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發(fā)區(qū)域等,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
生態(tài)環(huán)境明顯退化,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等水土流失較嚴重的區(qū)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qū)。
第八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以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劃定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水土保持規(guī)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規(guī)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zhí)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規(guī)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fā)、城鎮(zhèn)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海岸帶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規(guī)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guī)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guī)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guī)劃報批前征求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采礦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礦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的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依法向社會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guī)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重點防治區(qū)相銜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河流兩岸、水庫和湖泊周邊、海岸帶、侵蝕溝溝坡和溝岸的植物保護帶范圍,落實植物保護帶的營造主體和管護主體,設立標志。
植物保護帶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
禁止開墾、開發(fā)植物保護帶。
第十二條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庫集水區(qū)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庫集水區(qū)的荒坡地造林的,應當優(yōu)先建設生態(tài)公益林;種植經濟林的,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種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標準,采取保護表土層、降低整地強度、建設蓄排水系統(tǒng)、坡面植草、設置植物綠籬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采取全坡面全墾方式整地。
禁止開墾的陡坡地和荒坡地具體范圍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和二十度以下直接面向水庫集水區(qū)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經濟林的,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水土保持技術標準,采取修建梯田、修筑擋土墻、建設截排水系統(tǒng)、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禁止順坡耕種。
第十四條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燒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等。
在封山育林區(qū)及水土流失嚴重地區(qū),當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改變野外放養(yǎng)牲畜的習慣,推行圈養(yǎng)。
第十五條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都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三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其他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第十六條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h級以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產業(yè)園區(qū)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統(tǒng)一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按照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審批權限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在已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完成場地平整的區(qū)域內,開辦涉及土石方開挖、填筑或者堆放、排棄等生產建設項目,可以填寫水土保持登記表,報園區(qū)所在地市、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再另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八條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一)礦山、發(fā)電廠(場)、水電站、水庫、機場、港口、碼頭等點狀生產建設項目,其主體工程位置發(fā)生變化的;
(二)公路、鐵路、管道、輸電線、防洪堤等線型生產建設項目,其線路位置變化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三)生產建設項目總占地面積或者土石方總量變化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四)取土、采石地點或者棄渣專門存放位置發(fā)生變更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類型、面積、工程量變更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告開工信息。
第二十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并由負責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意見;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生產建設項目因停建、緩建致使相關的水土保持設施不能按期竣工、使用的,應當采取臨時性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生產建設單位將廢棄的渣土堆放到已建成的公共渣土存放地或者調配到其他生產建設項目綜合利用的,其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與接受渣土單位簽訂的渣土受納協議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內容">內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報批、設計落實情況;
(二)水土保持投資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和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實施進度、質量及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監(jiān)測、監(jiān)理工作情況;
(六)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手續(xù)辦理及其實施情況;
(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情況。
水土保持跟蹤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
第二十三條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標和任務,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的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tài)修復力度。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管理,對政府投資或者其他利用公共資金投資的水土保持工程項目,應當進行項目公示,強化資金使用監(jiān)管,建立技術檔案。工程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移交手續(xù),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確保工程正常發(fā)揮效益。
第二十五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在禁止開墾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庫集水區(qū)的荒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退耕,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和土石方挖填量,提高土石方的利用效率;
(二)需要開挖地表土的,應當對地表土進行分層剝離,合理保護和利用;
(三)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
(四)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渣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在干旱缺水地區(qū)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jiān)測工作,發(fā)揮水土保持監(jiān)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水土保持監(jiān)測網絡,科學規(guī)劃、合理設置水土保持監(jiān)測站點,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并定期公告監(jiān)測結果。
第二十九條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jiān)測資質的機構對施工或者生產期間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jiān)測,并將監(jiān)測情況定期上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類新建產業(yè)園區(qū)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jiān)測。
第三十條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監(jiān)測、監(jiān)理、技術評估的技術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不得偽造、虛報、瞞報數據。
第三十一條在本省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實行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公眾環(huán)境權益。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巡查制度和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對未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個人,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二十度以上直接面向水庫集水區(qū)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fā)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違反前款規(guī)定,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一)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處五萬元的罰款;
(二)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五萬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占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十萬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處五萬元的罰款;
(二)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五萬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一萬立方米以上五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占地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十萬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十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水土保持監(jiān)測職責的;
(四)擅自減收、免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水土保持項目資金的;
(五)其他履職不力、監(jiān)管不嚴、失職瀆職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設定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對水土保持,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托,現就《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現行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我省水土保持工作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諸多不全面和不適應的地方,需要加以修訂。一是2011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重新進行了修訂,現行《實施辦法》需要進行修訂保持與上位法的銜接。二是我省經濟社會發(fā)展一直處于快速上升期,各類生產建設項目所造成人為水土流失比較嚴重,需要進一步的明確和規(guī)范。三是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加強水土保持作為海南生態(tài)立省發(fā)展戰(zhàn)略的重要舉措,需要將國家和海南自身對生態(tài)文明建設更高、更嚴的要求,通過修訂現行《實施辦法》,以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得到充分體現和落實。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水務廳于2012年上半年開始啟動對現行《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并列入2014年立法預研項目。省人大常委會將《修訂草案》列入2015年立法計劃后,省水務廳經過深入調研、反復論證修改,形成了送審稿。省法制辦在吸收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4月24日,經六屆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增加規(guī)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3年組織開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明確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分別提出本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劃定方案,并增加規(guī)定水土保持規(guī)劃的編制。
(二)關于水土流失的預防。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河流的兩岸、水庫和湖泊的周邊、海岸帶、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植物保護帶范圍,增加規(guī)定在禁止開墾坡度內禁止開墾種植農作物,進一步明確了在5度以上禁墾坡度以下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果樹林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規(guī)定了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渣土的管理,同時還規(guī)定了生產建設單位及各類園區(qū)對水土流失進行監(jiān)測的義務。
(三)關于水土保持方案。修改了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圍,與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確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的規(guī)模分級。規(guī)定了各類新建產業(yè)園區(qū)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發(fā)生變更重新報批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跟蹤檢查制度,以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
(四)關于水土流失的治理。對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取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規(guī)定了政府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對水土流失的治理責任,細化了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采取的四種水土保持措施。
(五)關于法律責任。規(guī)定了各類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了違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審批規(guī)定、以及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就投產使用的處罰標準。
以上說明和《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2002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guī)定>等八件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現在仍然適用該 條例,并沒有被廢止。
第120號現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偫怼±铢i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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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
四、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燒荒。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等?!?
(二)在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干旱缺水地區(qū)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三)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設定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對水土保持,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p>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準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的規(guī)定,農村工委于2015年5月12日召開工委全體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初審,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農村工委認為,現行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我省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我省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起到了積極作用。2011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重新進行了修訂,且我省現行的《實施辦法》在實際工作中與我省生態(tài)立省的發(fā)展戰(zhàn)略仍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因此,為保持與上位法相銜接,并將國家和海南對自身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更高要求以法規(guī)形式進行落實,對現行《實施辦法》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農村工委建議將《修訂草案》提請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第五條中的“每3年組織開展一次”修改為“每5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
二、第十三條中的“果樹林”修改為“經濟林”。
三、建議第十五條修改為: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都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開辦擾動地表、損毀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3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占地面積小于3公頃、大于1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小于3萬立方米、大于1萬立方米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占地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1萬立方米以下的,應當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
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備案制度??h級以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表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第十六條中的“各類新建產業(yè)園區(qū)”修改為“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新建產業(yè)園區(qū)”。
五、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取土、采石點或者棄渣專門存放位置發(fā)生變更超過30%,且存在水土流失重大隱患的”。
六、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七、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違規(guī)審批和不作為的情況下應受到相應處罰的條款。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初次審議前,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介入該法規(guī)的修訂工作,與省法制辦、省水務廳溝通研究形成初稿。初次審議后,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fā)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縣、自治縣征求意見,并在海南人大網等媒體上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還就有關問題到昌江、澄邁等部分市縣進行了調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對修訂草案作了修改,再次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6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農村工委,省法制辦、省水務廳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與國家201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相銜接,有效遏制人為水土流失,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更好服務海南生態(tài)立省戰(zhàn)略,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修訂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于立法的目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規(guī)應有明確的立法目的。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生態(tài)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關于水土保持規(guī)劃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水土保持事關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與人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編制水土保持規(guī)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制水土保持規(guī)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三、關于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期限。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規(guī)應當明確規(guī)定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期限。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關于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公開。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讓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條后增加一條兩款規(guī)定,作為第二十四條: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披露水土保持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公眾環(huán)境權益。”二是“對未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個人,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關于規(guī)范技術服務單位的行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應當加以規(guī)范,并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后增加一條規(guī)定,作為第二十二條:“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監(jiān)測、監(jiān)理、技術評估的技術服務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虛報、瞞報數據”,同時,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
六、關于水土保持監(jiān)測工作經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于水土保持監(jiān)測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的規(guī)定與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規(guī)定相重復。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該款。
七、關于政府水土保持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水土保持事關海南生態(tài)文明建設,應當完善對政府的責任追究制度。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后增加一條兩款規(guī)定,作為第三十二條:一是“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的監(jiān)督和考核。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標任務致使水土保持狀況惡化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追究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八、關于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強化水土保持工作職責,應當增加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規(guī)定,作為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水土保持監(jiān)測職責的;
“(四) 擅自減收、免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水土保持項目資金的;
“(五)其他履職不力、監(jiān)管不嚴、失職瀆職的行為。”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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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 ##" 年 $ 月 %# 日 第七屆全國 人民代 表大 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 ##" 年 $ 月 %# 日中 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治理 第四章 監(jiān)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護和合 理利用水土資源 #減輕水 $旱 $風沙災害 #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發(fā)展 生產 #制定本法 % 第二條 ! 適用范圍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 #是指對自然因 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 第三條 ! 義務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 $防 治水土流失的義務 #并有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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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6 年 6 月 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6 年 7 月 9 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號號令發(fā)布) (1996.11.0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發(fā)展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 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 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fā)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 負責治理的原則,正確處理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基礎設施建設與水土保持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fā)、生產建設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fā)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應當建立政府領導任期內的水土保持目標考核制度。水土流失嚴重地區(qū)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水土保持工作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qū)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二)負責水土保持查勘,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區(qū)劃、規(guī)劃,參與其他專業(yè)規(guī)劃中有關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工作;
(三)制定和監(jiān)督執(zhí)行水土保持年度計劃,負責審批并監(jiān)督實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依法調處有關水土流失損害賠償糾紛,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五)負責水土流失動態(tài)的監(jiān)測、預報;
(六)組織開展有關水土保持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技術推廣等工作;
(七)負責水土保持有關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其他職責。
鄉(xiāng)(鎮(zhèn))水利站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鄉(xiāng)(鎮(zhèn))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農業(yè)、林業(yè)、地礦、能源、城建、交通、土地、環(huán)保等有關部門要協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負責本行業(yè)應當承擔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的水土保持規(guī)劃所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八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宣傳、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和社會團體有計劃地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全民水土保持意識。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植樹造林,鼓勵在堤坡種草,并有計劃地進行封山育林育草,增加和保護植被。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qū),制定具體防治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水土流失嚴重的沙土區(qū)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劃定并公告。
第十一條 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qū)可以分為重點預防保護區(qū)、重點監(jiān)督區(qū)、重點治理區(qū)。
自然風景名勝區(qū)、水源地保護區(qū)、大中型水庫庫區(qū)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yǎng)林等區(qū)域,劃為重點預防保護區(qū)。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權限批準外,重點預防保護區(qū)內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礦、采伐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動。
生產建設活動比較頻繁的山區(qū)、丘陵區(qū)以及其他易產生水土流失的地區(qū),劃為重點監(jiān)督區(qū)。重點監(jiān)督區(qū)內,應當加強對生產建設者水土保持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
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侵蝕量大于2500噸的地區(qū),劃為重點治理區(qū)。重點治理區(qū)內應當采取工程、植物等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并嚴格控制采礦、取土、挖砂、采伐林木以及燒窯、采石等生產、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小于25度的禁止開墾坡度,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的具體范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十三條 開墾禁止開墾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墾國有荒坡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開墾手續(xù)。
第十四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水土流失嚴重的沙土區(qū)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興辦礦山企業(yè)、電力企業(yè)和其他大中型企業(yè)等,其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與項目審批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及自然地理概況;
(二)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積;
(三)棄土棄渣的位置及數量;
(四)水土流失預測;
(五)根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制定的防治措施及治理進度;
(六)治理費用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及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六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水土流失嚴重的沙土區(qū)開辦鄉(xiāng)鎮(zhèn)集體礦山企業(yè)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xù)。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工建設或者已建成投產使用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補報相應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凡從事各種自然資源開發(fā)、生產建設及其他活動,損毀水土保持設施而降低或者喪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補償費用于當地水土保持設施建設。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guī)劃,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計劃地對水土流失進行治理。
水土流失治理應當與開發(fā)利用水土資源、發(fā)展生產相結合,注重提高生態(tài)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條 山區(qū)、丘陵區(qū)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采取植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相結合,治理與開發(fā)利用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水土流失嚴重的沙土區(qū)治理水土流失,應當采取建設農田林網,搞好河、溝、堤坡植被和工程護坡以及溝頭防護工程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二十一條 水土流失的治理,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治理標準組織實施。國家資助的水土保持重點小流域治理成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志,落實管護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坡耕地順坡耕作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組織群眾整修成梯田。在整修梯田之前,耕作者應當采取等高耕種等蓄水保土措施。
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退耕,植樹種草,恢復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第二十三條 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設或生產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負責治理。因技術、人力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二十四條 山區(qū)、丘陵區(qū)已經發(fā)揮效益的大中型水庫,應當按照庫區(qū)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需要,每年從收取的水費中提取部分資金,用于本庫區(qū)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第四章 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水土流失動態(tài)監(jiān)測工作,每2至3年公告1次。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水土流失的面積、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發(fā)展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
第二十六條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本部門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況。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每年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土保持經費中安排10~20%的資金用于預防、監(jiān)督和管護。
第二十八條 水土保持監(jiān)督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時,必須佩戴統(tǒng)一標志,出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水土保持監(jiān)督檢查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證據。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執(zhí)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預防保護工作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
(三)長期堅持治理水土流失,取得顯著生態(tài)、經濟和社會效益的;
(四)熱心水土保持事業(yè),支持和推動水土保持工作,成績突出的;
(五)在水土保持宣傳教育、人才培訓、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對破壞水土資源、水土保持設施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檢舉、揭發(fā)經查實的;
(七)在水土保持監(jiān)督檢查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執(zhí)法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需要處以罰款的,其罰款金額為: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罰款500元至5000元;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罰款為非法開墾的陡坡地每平方米1元至2元;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罰款為擅自開墾的荒坡地每平方米0.5元至1元;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罰款1000元至10000元。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不按期交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取滯納金,每逾期1天,加收應交費用的1‰。
第三十二條 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罰款收入上繳同級地方財政,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水土保持監(jiān)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的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注:本法規(guī)已于2002年4月1日失效
(1993年9月1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會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和資源開發(fā)活動,必須實行先批準后開發(fā)、利用,誰開發(fā)、利用誰保護,誰經營誰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土保持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jiān)督。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開辦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旅游開發(fā)區(qū),修建鐵路、公路等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工業(yè)企業(yè)等新上的生產建設和資源開發(fā)項目,凡會引起水土流失的,必須持有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請列項。
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計劃,應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由項目批準單位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已動工建設或已竣工的建設項目,凡造成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采取植被和工程措施進行治理,由項目批準單位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實施。
第五條 集體、個人從事采礦、采石、采土活動,必須持有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采批準手續(xù)。
個人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圍內少量取石、取土的除外。
第六條 所在生產建設工程和資源開發(fā)工程,在施工中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水利排灌渠道傾倒余泥、砂、石、廢渣。
第七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菠蘿、木薯等農作物,已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限期退耕造林、種草、種果,恢復植被。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開墾的,必須采取修建梯田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八條 國有土地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者負責治理;集體所有土地的水土流失,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治理;已承包給個人或別的單位使用的,應當將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列入承包合同,由承包者負責治理。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治理。
第九條 整治水土流失以小流域為單元,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發(fā)展小流域經濟。對于危害大的崩崗,要重點治理。
第十條 跨市或跨縣的大流域或重點的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竣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安排專項水土保持經費,經費籌措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開辦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旅游開發(fā)區(qū),修建鐵路、公路等基礎設施,采礦、采石、陶瓷廠、磚瓦窯經營性取土等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凡破壞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交付補償費。補償標準及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執(zhí)法隊伍建設。水土保持監(jiān)督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需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fā)的水土保持監(jiān)督員證。
第十四條 凡新上的生產建設和資源開發(fā)項目,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未持有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動工,造成水土流失的,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外,可并處實際水土流失面積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罰款。
造成水土流失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建設項目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向江河、湖泊、水庫和水利排灌渠道傾倒余泥、砂、石、廢渣的,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清理外,視情節(jié)輕重,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處以開墾陡坡地面積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2月28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水土保持工作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6號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2年7月26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