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地名用字,因為生僻難認,已經(jīng)國務院批準更改,錄后以備檢查。
鐵驪縣改鐵力縣
璦琿縣改愛輝縣
亹源回族自治縣改門源回族自治縣。
和闐專區(qū)改和田專區(qū)
和闐縣改和田縣
于闐縣改于田縣
婼羌縣改若羌縣
雩都縣改于都縣
大庾縣改大余縣
虔南縣改全南縣
新淦縣改新干縣
新喻縣改新余縣
鄱陽縣改波陽縣
尋鄔縣改尋烏縣
郁林縣改玉林縣
酆都縣改豐都縣
石砫縣改石柱縣
越嶲縣改越西縣
呷洛縣改甘洛縣
婺川縣改務川縣
鳛水縣改習水縣
商雒專區(qū)改商洛專區(qū)
盩厔縣改周至縣
郿縣改眉縣
醴泉縣改禮泉縣
郃陽縣改合陽縣
鄠縣改戶縣
雒南縣改洛南縣
邠縣改彬縣
鄜縣改富縣
葭縣改佳縣
沔縣改勉縣
栒邑縣改旬邑縣
洵陽縣改旬陽縣
汧陽縣 改千陽縣
此外,還有以下兩種更改地名用字的情況:(1) 由于漢字簡化,例如遼寧省瀋陽市改為沈陽市;(2)由于異體字整理,例如河南省濬縣改為浚縣。2100433B
《簡化字總表》的簡化主要有三種:
一種是對俗體筆畫的「省簡」,比如「觀」、「備」、「關」、「質(zhì)」、「總」、「驢」、「鐵」、「鐘」、「繼」、「覺」、「雞」、「鸞」、「繪」等簡化字是從「覌」、「俻」、「関」、「貭」、「縂」、「馿」、「鉄」、「鈡」、「継」、「覚」、「鳮」、「鵉」、「絵」等俗字進一步演變而來。
第二種是「省變」,大多是從草書中演變而來,比如讠[訁]、饣[飠]、纟[糹]、钅[釒]還有見、頁、貝、車、東、馬、魚、咼、當、韋、書、長、門、鳥、烏、專、盡、為、壽、會等字及其類推簡化字?!隔椤棺质莻€部首字,作左偏旁時港臺通行字體改為「幺」下加三點變作「糹」,大陸簡體為「纟」(俗稱「絞絲旁」)。糸部漢字的本意均與絲線、紡織、布匹有關,例如「絲」、「線」、「經(jīng)」、「綁」、「紋」、「紛」、「絞」、「系」、「緊」、「絮」、「累」、「繁」、「紊」、「紫」等等。在草書中就有寫作今天的「纟」旁這種形式,所以帶「糹」字旁的字就都用簡體「纟」來表示了。注:言、食、糸、金一般只作左旁時簡化,讠、饣、纟、钅一般只能用于左偏旁(「辯」、「罰」、「辮」、「絲」、「銜」等字亦簡化,但「信」、「誓」、「燮」、「飧」、「餐」、「系」、「絮」、「紫」、「淦」、「鎜」、「鏖」、「鑫」等字不簡化)。
第三種是用同音字或近音字取代,比如:
稻谷的谷和山谷的谷,本來是兩個字,而為了省略筆畫,就統(tǒng)一用筆畫少的「谷」替代了。
憂郁的郁和馥郁的郁,本來是兩個字,而為了省略筆畫,就統(tǒng)一用筆畫少的「郁」替代了。
《簡化字總表》說明
1.本表收錄1956年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方案》中的全部簡化字。關于簡化偏旁的應用范圍,本表遵照1956年方案中的規(guī)定以及1964年3月7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臺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教育部《關于簡化字的聯(lián)合通知》的規(guī)定,用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也收錄本表內(nèi)(本表所說的偏旁,不限于左旁和右旁,也包括字的上部下部內(nèi)部外部,總之指一個字的可以分出來的組成部分而言。這個組成部分在一個字里可以是筆畫較少的,也可以是筆畫較多的。例如「擺」字,「扌」固然是偏旁,但是「罷」也作偏旁)。
2.總表分成三個表。表內(nèi)所有簡化字和簡化偏旁后面,都在括弧里列入原來的繁體。
第一表所收的是352個不作偏旁用的簡化字。這些字的繁體一般都不用作別的字的偏旁。個別能作別的字的偏旁,也不依簡化字簡化。如「習」字簡化,但「褶」、「熠」等字不類推簡化。
第二表所收的是:一、132個可作偏旁用的簡化字和二、14個簡化偏旁。
第一項所列繁體字,無論單獨用或者作別的字的偏旁用,同樣簡化。第二項的簡化偏旁,不論在一個字的任何部位,都可以使用,其中「讠、饣、纟、钅」一般只能用于左偏旁。這些簡化偏旁一般都不能單獨使用。
在《漢字簡化方案》中已另行簡化的繁體字,不能再適用上述原則簡化。例如「戰(zhàn)」、「過」、「夸」,按《漢字簡化方案》已簡化,因此不能按「單」、「咼」、「讠」作為偏旁簡化作「單戈 」、「辶咼 」、「 讠夸」。
除本表所列的146個簡化字和簡化偏旁外,不得任意將某一簡化字的部分結構當作簡化偏旁使用。例如「陽」按《漢字簡化方案》作「陽」,但不得任意將「日」當作「昜」的簡化偏旁。如「楊」應按簡化偏旁「(昜)」簡化作「楊」,不得簡化作「木日 」。
第三表所收的是應用第二表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漢字總數(shù)很多,這個表不必盡列。例如有「車」旁的字,如果盡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個,其中有許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為了適應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簡化字的范圍,基本上以《新華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漢字八千個左右)為標準。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簡化字或簡化偏旁作為偏旁的,一般應該同樣簡化。
3.此外,在1955年臺灣文化事務主管部門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fā)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有些被淘汰的異體字和被選用的正體字繁簡不同,一般人習慣把這些筆畫少的正體字看作簡化字。為了便于檢查,本表把這些字列為一表,作為附錄。
4.一部分簡化字,有特殊情形,需要加適當?shù)淖⒔?。例如「干」是「乾」(gān)的簡化字,但是「乾坤」的「乾」(qián)并不簡化;又如「長吁短嘆」的「吁」仍舊讀xū;這種一字兩讀的情形,在漢字里本來常有,如果不注出來,就容易引起誤會。又如以「余」代「飠余」,以「復」代「覆」,雖然群眾已經(jīng)習慣了,而在某些情況下卻不適宜,需要區(qū)別。又如「么」和「幺」有什么不同(「么」原本是「幺」的俗字,后成為「麼」的簡化字),「馬」字究竟幾筆,等等。諸如此類可能發(fā)生疑難的地方,都在頁末加了腳注?!?964年5月
漢字的簡化工作從1956年開始,到1964年3月,制訂出了《簡化字總表》(以下簡稱《總表》)?!逗喕挚偙怼返淖罱K版本是1986年修訂版,共收2,274個簡化字及14個簡化偏旁:第一表收不可用作簡化偏旁的簡化字350個,第二表收可作簡化偏旁用的簡化字132個及讠[訁]、饣[飠]、纟[糹]、钅[釒]等14個簡化偏旁,第三表收類推簡化字1,753個,《附錄》收習慣被看作簡化字的規(guī)范漢字39個,其《說明》里有提到表外字「凡用第二表的簡化字或簡化偏旁作為偏旁的,一般應該同樣簡化」。
1977年曾推出過《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1986年6月,國務院批準了國家語委《關于廢止<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xiàn)象的請示》,從此,「二簡字」被停止使用。
簡字指由楷體字簡化的漢字字體。隸書是篆書的簡化,草書、行書又是隸書的簡化,簡化字是正楷書的簡化,但漢字在長期歷史發(fā)展過程中由繁復趨于簡約并非總趨勢,篆書不是甲骨文的簡化,楷書也不是隸書的簡化,為了使文字更為明確地記錄語言,人們就使用更多的字形來分擔文字的記錄職能,從而產(chǎn)生了大量分化字。楷書的減筆字在南北朝時期(4~6世紀)已經(jīng)出現(xiàn),到唐宋以后逐漸加多,大體都是一些常用而筆畫又比較多的字,這些字大部分是受草書、行書的影響而簡化的。另外,有一類簡體字是用兩三筆簡單的符號代替復雜的部分。例如樹、戲、難、歡、對、覌(觀)、劉、斉(齊)、喬、風、區(qū)、應、興、斂、釋、羅、歲。這些都是民間久已流行的俗體字。使用的簡化字是在前代已有的俗字、古字、草書的基礎上進一步加以整理改進的,而且有不少字簡化時被合并至另一字,具體有三類情況:
一是用已經(jīng)存在的簡單的字代替復雜的字,如「后」(如:皇后、皇天后土)代替「後」(如:後面)、「斗」(dǒu,如:斗笠、斗篷、五斗米、北斗七星)代替「鬦」(dòu,如:鬦爭)、「里」(如:故里、公里、里程碑)代替「裏」、「里」(如:裏面)、「谷」(如:山谷)代替「榖」(如:稻榖)。
二是用一個新的簡化字代替兩個或多個字,如「發(fā)」(fā,如:發(fā)展)和「髪」(fà,如:毛髪、理髪)合并為「發(fā)」、「暦」(如:日暦)和「歴」(如:歴史)合并為「歷」。
三是部分合并,即將某字部分意義加載到另一個筆畫簡單的字上,該字其他意義仍然保留的,如:藉口、憑藉的「藉」簡化作「借」,慰藉、狼藉等的藉仍用「藉」;瞭讀liǎo(瞭解)時,簡作「了」,讀liào(瞭望)時作「瞭」,不簡作「了」;乾坤、乾隆的「乾」讀qián(前),不簡化為「干」;宮商角徵羽的「徵」讀zhǐ(止),不簡化為「征」。
這3種方法有時將字源和意義不相關、甚至讀音也不同、歷史上從未或很少通用的字進行合并,這樣一來就容易誤讀,例如:唐德宗李適的「適」(kuò)就很可能被誤讀為shì,中藥白術的「術」(zhú)就很可能被誤讀為shù,「葉韻」的「葉」(xié)就很可能被誤讀為yè。
上世紀70年代曾經(jīng)有過一批簡化字,如「展」字曾被簡化為「尸」字下面加上「一」,被當時的人們形容為「尸橫遍野」,這樣的二簡字都被廢除了,臺灣、香港、澳門則沒有進行漢字簡化。
為糾正社會用字混亂,便于群眾使用規(guī)范的簡化字,經(jīng)國務院批準重新發(fā)表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于1964年編印的《簡化字總表》。
原《簡化字總表》中的個別字,作了調(diào)整?!腐B」、「覆」、「像」不再作「迭」、「復」、「象」的繁體字處理。因此,在第一表中刪去了「迭〔疊〕」、「象〔像〕」,「復」字字頭下刪去繁體字〔覆〕。「瞭」字讀「liǎo」(瞭解)時,仍簡作「了」,「瞭」字讀「liào」時仍作「瞭」,不簡作「了」。 此外,對第一表「余〔馀〕」的腳注內(nèi)容作了補充,第三表「讠」下偏旁類推字「讎」字加了腳注。
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nèi)應當保持穩(wěn)定,以利應用?!兜诙螡h字簡化方案(草案)》已經(jīng)國務院批準廢止。我們要求社會用字以《 簡化字總表》為標準:凡是在《簡化字總表》中已經(jīng)被簡化了的繁體字,應該用簡化字而不用繁體字;凡是不符合《簡化字總表》規(guī)定的簡化字,包括《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的簡化字和社會上流行的各種簡體字,都是不規(guī)范的簡化字,應當停止使用。希望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文化、教育、新聞等部門多作宣傳,采取各種措施,引導大家逐漸用好規(guī)范的簡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