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單位】80708
【發(fā)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發(fā)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1996-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文件來源】
吉林市公有住房出售辦法
(1996年6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
第一條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穩(wěn)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實現(xiàn)住房商品化,正確引導消費,根據(jù)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作為住宅使用的地方房管部門直管房產和單位自管房產(其中包括作為住宅使用的機關、事業(yè)單位的撥用產)。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市區(qū)范圍內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外,均可以出售給個人。
(一)無房屋所有權證或有產權爭議的住房;
(二)近期城市改造規(guī)劃范圍內的住房;
(三)臨街宜改造為營業(yè)用房的住房;
(四)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的住房;
(五)四成新以下(含四成新)的破舊住房;
(六)市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六條凡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職工以及居民家庭,均可向職工單位或現(xiàn)住房的產權單位申請購買公有住房。
第七條產權單位擬出售公有住房,須事先申請,經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向職工出售,并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新建和騰空的公有住房,要堅持“先售后租”的原則,并優(yōu)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第九條出售公有住房,要堅持買房自愿的原則。
第十條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不得以成本價標準價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
第十一條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或標準價。高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條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以戶為單位只能享受一次,每戶只能購買一套不超過住房控制標準的住房。
第十三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是按照我市建造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測定的價格。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
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由負擔價和抵交價兩部分組成。
第十四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和標準價,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逐年測定,報省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五條住房的實際售價,要根據(jù)房屋的結構、成新、樓層、居室朝向、地段環(huán)境、室內設施及室內裝修等調劑因素區(qū)別計價。
第十六條以成本價出售舊公有住房,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
以標準價出售舊公有住房,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標準價成新折扣計算。
住房的折扣年限為50年,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按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住房,按有關規(guī)定評估確定成新。
第十七條職工購買公有住房采取工齡折扣辦法,售房單位對購房職工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具體折扣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逐年測定公布執(zhí)行。
第十八條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guī)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第十九條購房職工喪偶的,按購房職工的工齡和其配偶的生前工齡合并計算。
第二十條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其在校按規(guī)定學制學習期間計算購房工齡。
第二十一條購房職工停薪留職期間,不計算購房工齡。服刑、勞教期間不計算購房工齡。
第二十二條購買現(xiàn)已住用的公有住房,享受現(xiàn)住房折扣待遇。具體折扣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確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有住房售價(單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計算公式是:
成本價售房的實際價格=(成本價-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和)×(1-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 (成本價-標準價的抵交價)×調劑系數(shù)之和-成本價×現(xiàn)住房折扣率
標準價售房的實際價格=(標準價-年工齡折扣額×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和)×(1-年折舊率×已使用年限) 負擔價×調劑系數(shù)之和-負擔價×現(xiàn)住房折扣率
第二十四條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積為計算單位,戶建筑面積的計算公式是:
本棟住房總建筑面積
戶建筑面積=戶使用面積×─────────
本棟住房總使用面積
第二十五條購買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給予一次付款折扣待遇,具體折扣標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購買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售價的30%,分期付款年限一般不超過十年。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
購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間未按期履行付款合同,售房單位按未付款占應付款的比例,收繳房租。
第二十七條屬中低收入的購房職工,可按規(guī)定向承辦抵押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第二十八條根據(jù)房改規(guī)定出售公有住房,按有關規(guī)定減免稅費。
第二十九條職工購買公有住房不交納房租,仍享受公有住房提租發(fā)放的補貼。采暖費仍按居住公有住房的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管理按《吉林市公有住房售后維修養(yǎng)護管理辦法》(吉市政發(fā)〔1993〕4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二條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購房人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租用權,原售房單位撤銷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yōu)先購買權和租用權。售房、租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需向購房人開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jù),并由買賣雙方或由售房單位代理,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和產權轉移手續(xù)領取統(tǒng)一制定的產權證書。產權證書上注明產權屬性,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應注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四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專項用于職工住房建設,不得挪用。要專戶存入指定銀行的房地產信貸部。
第三十五條動遷戶擴大面積費的個人繳納部分和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投資部分按標準價或成本價確定產權。
第三十六條要嚴肅房改紀律,凡違反房改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公有住房,增加或擴大優(yōu)惠政策,變相降價出售公有住房,或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要追究經辦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價款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或 者違反規(guī)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guī)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 款及...
你好,這樣子的話你可以試試看下面的方法介紹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
由同住人申請。 公房承租人的變更登記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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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發(fā)展,根據(jù)《關于出售公 有住房的暫行辦法》 (滬府發(fā)[ 1994 ]19 號文 )的規(guī)定,特制定按成本價向中、低收入職工 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售公有住房,應貫徹購房自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的原則。 第三條 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獲得新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和承租居民戶出售。但 列入舊城改造規(guī)劃、 產權歸屬未定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 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進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標準、 獨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層和高層職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職工住房應貫徹先售后租的原則。 向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職工住房的數(shù)量, 一 般不低于單位每年分配住房總量的 30% 。 第四條 按成本價購買公有職工住房的對象為獲得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和在住所地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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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8
濟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 濟房改字( 1996)2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wěn)妥地出售公有住房,推進住房商品化和 社會化進程,根據(jù)《濟南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 《濟南市 出售公有住房有關規(guī)定》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向職 工和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均按本細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產權單位自管和房管部門直管的主體結構完好 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現(xiàn)住戶出售。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向個人出售: 1、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舊平房; 2、經鑒定確認的危險房; 3、產權有爭議或產權歸屬不明及未領取 《房屋所有權證》 的住房; 4、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四條 具有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居民,均可向房屋 產權單位申請購買現(xiàn)承租的住房。 居民購買公有住房堅持自 愿的原則,以戶為單位(夫婦雙方分立戶口,分別租住公有 住房的合并計算),每戶限購一次。 凡符合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遼寧省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推進住房商品化,正確引導消費,加快住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行政區(qū)劃內的新、舊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自管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之外,均可出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有: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列入近期改造規(guī)劃的;
(三)具有紀念意義或保留價值的;
(四)政府代管房產;
(五)適于改造為非住房的臨街住房;
(六)5成新以下(含5成新)的舊房;
(七)市政府認為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條 新建、外購和騰退的二薦房,要先售后租,并優(yōu)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第四條 職工或居民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控制面積,比照《遼寧省城鎮(zhèn)公有住房超標加租試行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超過控制面積的部分,實行市場價。
第五條 出售公有住房,要堅持買房自愿的原則。
第六條 產權單位暫不向無職工的居民家庭以標準價出售公有住房。
第七條 購買公有住房,女職工、女承租人享有與男職工、男承租人相同的權利。
第八條 職工或居民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條 出售新、舊自管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審批;出售新、舊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準。
出售維護正常的舊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市房產管理局分別審核自管房和直管房的已竣工使用年限,作為售房單位計算折舊的依據(jù)。
經過大修、設備更新的舊房,交市房產評估中心評定成新,作為計算折舊的依據(jù)。
第十條 向高收入(夫妻雙方年工資收入2萬元以上,含2萬元)職工或居民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
向中低收入(夫妻雙方年工資收入2萬元以下)職工或居民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同時實行成本價和標準價,購房人可自由選擇。
1994年新建磚混套房成本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806元。成本價的7項價格構成因素是: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費、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包括煤氣、給水、排水、供電、供暖、道路、通訊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
1994年新建磚混套房標準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39元。其中,負擔價330元,抵交價209元。
住房的實際售價。根據(jù)所處地段(標準價不計入)、結構、層次、朝向、設施和裝修標準等區(qū)別計價。地段調節(jié),將差價直接計入成本價;結構、樓層、朝向和設施的調節(jié),將系數(shù)代入實際售價公式;裝修標準調節(jié),按實際面積單獨計算,不進入實際售價公式。
第十一條 舊房的成本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維護正常的舊房的折舊,直接以使用年限乘年折舊率2%計算。
舊房的標準價,由兩部分組成:舊房負擔價,按售房當年新房負擔價成新折扣計算;舊房抵交價,按住房竣工使用30年降低20%的比例折扣。維護正常的舊房的折舊,直接以使用年限乘年折舊率1.5%計算。
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guī)定評估確定成新。
住房折舊的年限一般為50年,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
第十二條 已竣工使用不滿1年的住房為新房(10成新),使用1年以上的住房為舊房。
第十三條 職工或居民購買現(xiàn)已住用的公有住房,享受現(xiàn)住房折扣待遇。1994年成本價住房的現(xiàn)住房折扣為成本價的3.7%;標準價住房的現(xiàn)住房折扣,為負擔價的5%。現(xiàn)住房折扣,以后逐年減少,2000年取消。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夫妻雙方合并計算。購成本價住房和標準價住房,每年工齡從每平方米售價中減收3.2元。
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的時間,按國家規(guī)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夫妻在兩地工作,一方申請購買公有住房,另一方的工齡可以計入購房工齡。
喪偶的單身職工購買公有住房,配偶生前的工齡可計入購房工齡。
職工在外商投資企業(yè)工作期間的工齡,不計入購房工齡。
第十五條 購買新、舊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1994年給予購房人一次付款折扣率20%的待遇。
分期付款,首次交付實際售價的50%;其余50%的付款期是:購成本價住房8年,購標準價住房5年,逐年均衡交付。分期交付的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
購房職工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按照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職工購建房政策性抵押貸款;也可以向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沈陽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經營性購建房抵押貸款。
第十六條 自1995年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逐年測定成本價、標準價以及工齡折扣、現(xiàn)住房折扣等數(shù)據(jù),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根據(jù)住房的不同情況,實際售價(單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計算公式是:
(一)成本價計算公式
1.新建空房實際售價=(成本價±地段調節(jié)差價-工齡折扣)×(1±各項調節(jié)系數(shù)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
2.現(xiàn)住新房實際售價=〔(成本價±地段調節(jié)差價-工齡折扣)×(1±各項調節(jié)系數(shù)之和)-成本價×現(xiàn)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3.騰退舊房實際售價=(成本價±地段調節(jié)差價-工齡折扣)×(1-年折舊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項調節(jié)系數(shù)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現(xiàn)住舊房實際售價=〔(成本價土地段調節(jié)差價-工齡折扣)×(1-年折舊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項調節(jié)系數(shù)之和)-成本價×現(xiàn)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二)標準價計算公式
1.新建空房實際售價=(標準價-工齡折扣)×(1±各項調節(jié)系數(shù)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
2.現(xiàn)住新房實際售價=〔(標準價-工齡折扣)×(1±各項調節(jié)系數(shù)之和)-負擔價×現(xiàn)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3.騰退舊房實際售價=(標準價-工齡折扣)×(1-年折舊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項調節(jié)系數(shù)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現(xiàn)住舊房實際售價=〔(標準價-工齡折扣)×(1-年折舊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項調節(jié)系數(shù)之和)-負擔價×現(xiàn)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第十八條 樓房每戶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是:將一棟樓各戶使用面積分別核定后相加,計算出總使用面積;用總使用面積去除總建筑面積得出換算系數(shù);再以換算系數(shù)去乘各戶的使用面積即可求出。計算公式是:
換算系數(shù)=總建筑面積÷總使用面積
戶建筑面積=戶使用面積×換算系數(shù)
丈量核定使用面積,必須按建設部(84)城住公字第27號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職工或居民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或居民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購房人擁有部分產權,個人產權的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含地段調節(jié)差價)的比重確定。計算公式為:
個人產權比例=標準價÷(成本價±地段調節(jié)差價)
標準價住房可以繼承,住用5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租用權;原售房單位撤銷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有優(yōu)先購買、租用權;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售房、租房收入按照單位和個人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 個人出資購買解困住房、集資合作住房,按本辦法實行成本價和標準價。棚戶區(qū)改造住房和動遷回遷安置住房,結合棚戶區(qū)改造和動遷安置的實際,參照本辦法實行成本價和標準價。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發(fā)布前,職工和居民按照市政府不同時期規(guī)定的價格和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解困住房、集資合作住房和青年公寓,均按售房或建房當年被批準的售價占當年成本價(不含地段調節(jié)差價)的比重確定產權的性質和產權比例:售價達到成本價的,為成本價住房;達到原標準價的,為標準價住房,并明確單位和個人的產權比例。
上述擁有標準價住房的職工或居民,自愿按購房或交款當年的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和利息后,原購住房變?yōu)槌杀緝r住房。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發(fā)布前,售房單位未按售房批復文件執(zhí)行,發(fā)給職工買房補貼沖減房價,或增加、擴大優(yōu)惠政策變相降價出售的公有住房,在確定個人產權比例時,不以售房當年的標準價,而是以購房職工實際支付的平均每平方米購房款(計入規(guī)定的一次付款折扣)作為計算依據(jù);計算產權比例的成本價,不計入地段調節(jié)因素。
第二十三條 1994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fā)布前,未經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售價和政策進行規(guī)范。
第二十四條 職工或居民購買公有住房(含解困住房、集資合作住房、棚戶區(qū)改造住房和動遷回遷安置住房),付清購房款后,要持購房證明等有關文件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和房產產權監(jiān)理部門辦理住房交易手續(xù)和產權產籍轉移手續(xù),同時要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并根據(jù)成本價和標準價住房的不同,領取個人產權的房屋所有權證或部分產權(注明產權比例)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五條 1993年底前,由單位出具的購房證明,均應經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重新核定;購房人持重新核定的購房證明,按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向職工或居民出售新、舊公有住房,按有關政策減免稅費。
第二十七條 職工或居民購買公有住房后,不交納房租,職工仍享受公有住房提租發(fā)放的住房補貼。
第二十八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采暖費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維修、管理,按《沈陽市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實施細則》(沈政發(fā)〔1993〕56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職工或居民購買的公有住房,均可調可換。
(一)通過房產中介機構調換。
(二)在不超過購房控制面積的前提下,在單位內部調換。辦法是:個人按調換房當年的新房(舊房)成本價或標準價,補齊原購住房面積的結構差價和成新差價;增加的面積,按新房(舊房)成本價或標準價交納購房款,計入工齡折扣。
《濟南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
第一條 為了推進住房制度改革,鼓勵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購買公有住房,適應城鎮(zhèn)住房商品化的需要,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向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出售公有住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單位新建住房和主體結構基本完好的公有舊住房均可向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出售。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舊住房,不得向個人出售:
(一)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舊平房;
(二)經鑒定確認的危險房;
(三)產權有爭議或產權歸屬不明的住房;
(四)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舊房出售前,產權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修,以保障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購房后的居住安全。
第四條 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購買公有住房,堅持自愿的原則。
產權單位出售已分配使用的住房,對本單位和外單位職工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各項優(yōu)惠政策。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舊平房拆遷改造后,職工可按屆時的優(yōu)惠政策購買自住住房。
本辦法實施后,各單位新分配住房,均應先售后租。
第五條 向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較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微利價;向一般收入的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標準價。
第六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微利價含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qū)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qū)級非營業(yè)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微利和稅金等八項因素。微利價由市房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逐年測定公布。
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由市房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逐年測算,經市政府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七條 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不得以標準價出售公有住房。
第八條 住房的標準價,由負擔價和抵交價兩部分構成。
1994年磚混一等成套住房和磚混二等住房的負擔價分別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90元和220元,抵交價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3元。
第九條 地下室(含半地下室)、儲藏室、院墻等各類獨用的附屬用房和附屬物的出售價格,由售房單位按其建筑成本合理定價,最低不低于成本價的30%,與住房一同出售。
各類住房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地面、墻面裝飾以及其他室內設施,由產權單位根據(jù)其安裝成本,按年折舊率10%折舊后,計收價款。鋁合金、鋼塑門窗按鋼木門窗計算差價,其差價部分按年折舊率10%折舊后,計收價款。
第十條 出售公有住房以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外勒角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共用墻體以中心線為準。內臥式陽臺按 100%計算面積,外挑式(含半外挑式)陽臺,按50%計算面積。
樓房外廊和樓梯的建筑面積,按每戶建筑面積的比例分配,歸住房產權人所有,不另行計價。
第十一條 購買在租公有住房,必須是現(xiàn)住房的承租人。以微利價或標準價購買新建或騰空的公有住房,必須是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
第十二條 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購買公有住房,必須以自用為目的。一戶職工家庭只享受一次購房優(yōu)惠。職工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控制標準,按國務院國發(fā)[1983]193號文件規(guī)定標準上浮50%計算,超過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計收房價款。
第十三條 購買舊公房負擔價按使用年限成新折扣,年折扣率2%;總折扣率不得超過負擔價的35%。
第十四條 購買舊公房抵交價成新折扣率為:
(一)舊房使用年限在5年以內的為5%;
(二)舊房使用年限在6至10年的為10%;
(三)舊房使用年限在11至15年的為15%;
(四)舊房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為20%。
第十五條 對享受標準價購房的職工,實行以下優(yōu)惠:
(一)工齡折扣。工齡按承租人夫婦雙方工作年限較長的一方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每年工齡折扣5.20元。職工工齡按勞動、人事部門規(guī)定的有關退休年齡計算。工齡折扣計算到1994年。
(二)現(xiàn)住房優(yōu)惠。職工購買1994年6月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并已租住的公有住房,給予負擔價10%的優(yōu)惠。自1995年開始,每年減少2%,五年內全部取消。
1994年6月1日后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調整騰空的舊住房,購買時不再給予現(xiàn)住房優(yōu)惠。
(三)一次性付款折扣。職工購買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住房價款的,可給予應付價款的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低于應付價款的30%,在此基礎上,每多付10%,給予應付價款式 5%的折扣。分期付款年限,新房最長不超過10年,舊房最長不超過8年。分期付款部分。按銀行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六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實際售價根據(jù)住房所處地段、層次、朝向等因素區(qū)別計價:
(一)地段環(huán)境調劑系數(shù):一類地區(qū)102%,二類地區(qū)100%,三類地區(qū)98%(具體地段的劃分,見附件)。
(二)樓房層次調劑系數(shù):樓房總樓層七層(含)以下的,第一、四層各為100%,二、三層各為105%,五層(含)以上依次減 5%,三層(含)以上為平頂樓房頂層的再減5%。
(三)住房朝向調劑系數(shù):東西朝向的樓房為98%,一套住房全為背陰房間的為96%,其他均為100%。
第十七條 以標準價出售公有住房價款的計算程序:負擔價扣除成新折扣和現(xiàn)住房優(yōu)惠;抵交價扣除舊房折扣;兩項之和減工齡折扣后,與各項調劑系數(shù)和一次性付款折扣連乘計算。
第十八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可以使用本人和直系親屬交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價款。如一次性付款資金不足時,可按規(guī)定向銀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一定額度的低息貸款。職工使用貸款交付的購房價款部分,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
第十九條 購房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分期付款期間調離本市或死亡的,由其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繼續(xù)付款。其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不需要住房的,由房屋產權單位與直系親屬或合法繼承人進行經濟結算。
第二十條 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個所有,產權人可以依法處分。
職工以微利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購買后滿 5年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和租用權;原售房單位無力購買或已撤銷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有優(yōu)先購買和租用權。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以屆時標準價出售給原產權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仍可按屆時標準價購買住房,但不再享受現(xiàn)住房優(yōu)惠和工齡折扣。
第二十一條 售房收入歸產權單位所有,分別納入各級住房基金,由市財政統(tǒng)一管理,專戶儲存,全部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條 個人購買的住房,屬于個人自用部位以及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本人自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維修基金,用其利息收入列支維修費用。
第二十三條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出售、出租、贈與、繼承及以其他形式轉讓所購住房,按國家和市政府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二十四條 本市市區(qū)職工和城鎮(zhèn)居民以標準價和微利價購買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持有關證件向產權單位提出購房申請、簽訂買賣協(xié)議;
(二)售房單位持購房協(xié)議書到所在區(qū)房改辦審查房屋的面積和價格,由市房改辦復核批準。
第二十五條 市轄各縣(市),應結合本縣(市)職工工資收入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辦法,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各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擅自降低出售價格、增加優(yōu)惠條件、變相化公為私和倒賣公有住房從中牟利的,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