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q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qū)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
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林權登記發(fā)證的程序
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yè)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在接受林權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后,首先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zhí)岢霎愖h,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合法有效,屬于林權權屬爭議的,應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并移交權屬爭議調處機關處理后,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于申請人侵權的,應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應繼續(xù)受理。
公告期滿后,需要進一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組織有資質的林業(yè)調查隊伍,現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準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經現地核實后,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林權登記并核發(fā)林權證書。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同級林業(yè)主管部門報請予以林權登記并核發(fā)林權證的請示進行審查、核準,防止出現重復林權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fā)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準無誤的,準予登記并及時核發(fā)林權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核準程序是林權發(fā)證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權證內的發(fā)證機關蓋章處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蓋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無效的。
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fā)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fā)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guī)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guī)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yè)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yè)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xù)并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后,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yè)企事業(yè)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fā)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fā)生變化。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林地的所有權權利人是發(fā)包者,林地的使用權權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是承包者。農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后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轉;依法轉讓的,確立新的承包關系,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間并不轉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后,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
林地所有權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林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在我國農村,林地資源集體所有。實際上,林地所有權有的村莊是在村集體,有的是在組集體。關于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認知,認為在承包(拍賣)期內屬于自己的,可見他們對于林地所有權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經營思路就會有很大區(qū)別。例如,一些村民認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產生了一些超越權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對于林地所有權的確權,一般是根據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2年林業(yè)“三定”時已經簽訂清楚的“山權”單位,現在林權登記時確定林地所有權,一般是根據“三定”時的權源,給予林地所有權權利人進行林權登記發(fā)換證。
林地使用權
根據林地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國家或集體林地都必須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林地使用合同,取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權,并在林地上營造林木,擅自侵占國家或集體林地所營造的林木,不能簡單地認定歸個人所有。必須在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合同,取得相應的林地使用權,確定雙方責權利,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應當支付林地使用費,村民使用集體林地使用費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原則上由村民民主協商確定,但當地政府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據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擁有林地使用權。
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fā)生變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yǎng)殖、野菜藥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木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森林或林木所有權
國有宜林荒山由國有單位造林,或由國家提供資金單位或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體經濟組織營造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資金單位和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村民所有。已劃給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的期限內未造林,由集體組織營造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通過合法途經,比如投標、或者他人轉讓,獲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權歸中標者所有。
森林或林木使用權
林木使用權一般跟隨著林木所有權變化而變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權就擁有了林木使用權。也有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分離的時候,那是林木所有權權利人通過某種形式把林木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種植的果山,承包給某乙經營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歸還某甲,這時林木所有權還是某甲,林木使用權已經發(fā)生變化,同時林地使用權相應發(fā)生了變化,林木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相應歸某乙。
綜上所述,林權證猶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一樣,是權利所有人享受權利的法律依據,是國家法律給予林權權利人應該享有的法律保護。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作用:
(1) 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 申請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產權的依據;
(6)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申請首先是由林權權利人對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說是林權變更、注銷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并提供林權變更的相關材料及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睖y在受理申請后,具...
【一】什么是林權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有關程序,對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根據你的林地評估值來確定。可以先找金融機構協商貸款意向,達成貸款意向后雙方擬評林權值,按銀行方面規(guī)定你可以按該評估值的百分之多少申請貸款了;貸款獲得批準后,你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出一式三份評估報告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規(guī)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yè)局林權證監(jiān)制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于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q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蓋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經頒發(fā)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個人林權包括范圍: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確定林權內容。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樹木,城鎮(zhèn)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個人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所有的樹木因生長需要依附于林地時,即取得對國有林地、集體林地的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地縣級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發(fā)生亂砍濫伐的行為,林農可以向當地林業(yè)部門公安科舉報,加以制止。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林權證》是依法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持有了《林權證》,權利人就擁有了該林權證所記載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我國《森林法》第三條規(guī)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規(guī)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擁有了《林權證》,就能受到法律保護,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對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fā)證書,應按《森林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guī)定核發(fā)的確定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于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而且也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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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7
申請辦理林權證程序和提交材料 一、 辦理林權證程序 1、林權人提出辦理林權證書面申請: 2、林權申請人組織地相鄰的林權人約定時間并通知當地鄉(xiāng)鎮(zhèn)林業(yè)站 或林業(yè)局技術人員到現場采界、勾圖、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 3、由林權人(或鄉(xiāng)鎮(zhèn)林業(yè)站人員)提交外業(yè)現場勾繪圖紙和簽字合 格的林權登記申請表到縣林業(yè)局林權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審核, 經審核 合格后簽收合同的資料為正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林 權管理服務中心完成資料錄入、 圖形轉繪、打印公示表并由林權人在 林地所在地或村委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 30 天)公示人在公示地 點進行遠近各照一張相并打印出來,同時注明照相地點、照相人、照 相時間后交到林權管理服務中心: 4、公示表期滿無異議后由林權人拿林權登記申請表(外表)找林地 所有權權利人、 村委會、鄉(xiāng)鎮(zhèn)政府簽字蓋章后隨同其它材料一起交到 縣林權管理服務中心: 5、所有材料經縣林業(yè)局林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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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1 附件 1 NO: 號 林權證明材料收據(存根) : 因林改摸底造冊需要,今收到你提供的相關權利證明材料(注明原件或 復印件); 1、 2、 3、 鄉(xiāng)(鎮(zhèn)) 村(蓋章) 經手人: 年 月 日 ?? ???蓋? ???? 騎???? ?縫??? ??章?? ?? ? NO: 號 林權證明材料收據 : 因林改摸底造冊需要,今收到你提供的相關權利證明材料(注明原件或 復印件); 1、 2、 3、 鄉(xiāng)(鎮(zhèn)) 村(蓋章) 2 經手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縣(市)林業(yè)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告知書 1 同志: 您好!根據省委、省政府×××號文件精神和縣委、縣政府×××號文 件《關于林業(yè)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要求,我鄉(xiāng)(鎮(zhèn))的林改工作正 在實施,為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現通知你立刻返鄉(xiāng)參加本組的林改,如 確實不能返鄉(xiāng),請你委托信任的委托人,并填好委托書寄回本村委會。 (如 不按時參加會議又
第五條 林地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六條 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林地和個人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規(guī)定核發(fā)的確認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即林權證(或者山林權證,下同),為該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第七條 各級林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核發(fā)林權證前的具體審核工作,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核發(fā)林權證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核發(fā)林權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無爭議;
(二)界線清楚、標志明顯,與毗鄰單位有認界協議;
(三)面積、四周界線的登記文件和圖面資料同實地吻合;
(四)有關圖表完備,材料齊全。
第九條 各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林地極屬檔案和林地地籍檔案。
第十條 國有林地使用權發(fā)生變更的,應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更換林權證,并辦理林地資產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十一條 國營林業(yè)單位為有利經營管理與毗鄰單位調換林地使用權時,必須簽訂調換協議書,報省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或原批準單位審批,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發(fā)生林地權屬爭議,按有關法規(guī)處理。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應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核發(fā)林權證。
農村經管系統改革更進一步。
11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fā)展農業(yè)適度規(guī)模經營的意見》(下稱《意見》),指出要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重點支持發(fā)展糧食規(guī)?;a,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fā)展難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國3.8億畝耕地進入流轉的大勢下,政策再次強化風險管控?!兑庖姟分袑?ldquo;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加強對工商企業(yè)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jiān)管和風險防范”、重點扶持適度規(guī)模經營等環(huán)節(jié)均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
確權經費納入地方預算
“現在推行確權的難度的確很大。”山東農委系統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首先是縣鄉(xiāng)一些領導干部沒有推行確權的積極性,因為確權完成之后,征地等行為必然受到規(guī)范制約。”
此次《意見》指出,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地方全面負責的要求,在穩(wěn)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關系穩(wěn)定,以現有承包臺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認承包地歸屬。
“村民在此之前已經擁有一個土地權證了,有的是林權證,有的是耕地權證,但表述不夠清晰,現在是第二次進行清晰確權。”上述官員告訴記者,“大部分農村群眾對土地承包權確權認識不足,需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這需要消耗較大的行政成本;另外還有經費問題,弄清‘四至’、做好測量都需要大量的費用,雖然中央財政給予補貼,但是依然不夠,對于地方政府而言,這確實是比較大的負擔。”
不過,政策層面已經對此有所呼應。根據《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將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xiāng)兩級的責任,而經費則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強化下鄉(xiāng)資本風險管控
農業(yè)部數據顯示,截至6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3.8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8.8%。
在近三分之一的全國耕地進入流轉的形勢下,《意見》強化了對土地用途、適度規(guī)模經營與工商資本下鄉(xiāng)風險的管控。
《意見》規(guī)定,將鼓勵農業(yè)產業(yè)化龍頭企業(yè)等涉農企業(yè)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yè)社會化服務,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fā)展規(guī)模經營。引導工商資本發(fā)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yè)、規(guī)模化養(yǎng)殖等適合企業(yè)化經營的現代種養(yǎng)業(yè),開發(fā)農村“四荒”資源發(fā)展多種經營。
同時,將加強對工商企業(yè)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jiān)管和風險防范,各地對工商企業(yè)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guī)處罰等作出規(guī)定。工商企業(yè)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嚴格準入門檻。
記者在農業(yè)部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對于工商資本下鄉(xiāng)話題,政策制定者的意見更傾向于扶持“讓工商資本做農民做不了的事情”,而不是“讓工商資本一兜兒端走”。
而對于農民進行適度規(guī)模的土地流轉、擴大經營,將出臺政策進行扶持。
《意見》明確,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yè)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土地規(guī)模經營的適宜標準,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規(guī)模經營的傾向。
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guī)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于當地二、三產業(yè)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而對于許多地方政府引以為 “政績”的“整村流轉”現象,《意見》亦明確指出,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
第十條 國家、集體、單位和個人經營管理,權屬明晰且依法取得林權證書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依法流轉。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獲得森林生態(tài)效益補償金的生態(tài)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tài)功能、不改變生態(tài)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其森林、林木、林地,開展林下種植、養(yǎng)殖業(yè),發(fā)展森林旅游業(y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
(二)未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林權證書的;
(三)自然保護區(qū)核心區(qū)、緩沖區(qū);
(四)已依法抵押的林木、林地,抵押權人未書面明確表示同意流轉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制流轉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流轉的。
第十二條 家庭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的剩余期限;國有及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7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有關程序逐級上報并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森林、林木、林地再次流轉的,應經發(fā)包人同意,并不得超過上一次流轉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可以采取轉包、互換、轉讓、出租、招標、拍賣、出資、抵押、公開協商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