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 | 地????區(qū) | 寧波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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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 1996年5月25日 | 施????行 | 1996年12月1日起 |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拍賣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最高應價者的方式。
第二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根據(jù)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拍賣方案,會同規(guī)劃、計劃、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部門負責提供下列文件及圖則:
(一)拍賣須知;
(二)土地現(xiàn)狀及使用規(guī)則;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樣式。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門發(fā)出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申請購買拍賣文件和圖則;
(三)競買人按拍賣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持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報名;
(四)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拍賣文件要求對競買人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發(fā)給競買資格證,并由競買人交付保證金;
(五)土地管理部門按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
1、介紹拍賣地塊情況及注意事項;
2、公布拍賣地塊底價;
3、競買人采用舉牌方式應價,并可以口頭跳報應價;
4、競買人應價必須高于底價,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5、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主持人槌定后,拍賣成交,該最高應價者即為該幅土地使用權的競得人。對未競得人,三日內退還保證金本金;
(六)土地使用權競得人當場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出讓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
(七)公證機關當場公證。
第二十五條拍賣公告發(fā)布日到拍賣日不超過六十日。
第二十六條保證金數(shù)額為標定地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條競得人應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出讓金。
第二十八條拍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結果無效:
(一)組織拍賣的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
(二)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組織拍賣的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
(三)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拍賣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的。
(1996年5月25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公布招標條件,由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通過開標、驗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人,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少于三個。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應成立招標小組,招標小組由土地、規(guī)劃、計劃、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部門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條招標小組的職責是: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確定標底;
(三)確定招標方式;
(四)制定評標、定標辦法;
(五)組織開標、驗標、評標、定標。
第十一條招標小組負責提供下列文件及圖則:
(一)投標須知;
(二)投標書樣式;
(三)土地現(xiàn)狀及使用規(guī)則;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樣式。
第十二條開標、驗標、評標、定標,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經當?shù)毓C機關公證。
第十三條投標應設專用標箱。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招標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門發(fā)出公開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通知;
(二)投標人申請購買招標文件及圖則;
(三)投標人報名并提供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
(四)招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人進行審核;
(五)經審核合格的投標人交付保證金,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
(六)招標小組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內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眾啟封,宣讀投標書,進行驗標,并宣布標底;
(七)招標小組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和評標、定標辦法,對投標書進行評標、定標,確定中標人;
(八)土地管理部門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未中標的,定標后七日內退還保證金本金;
(九)中標人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出讓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的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定金。
第十五條招標公告或通知發(fā)布日到開標日不超過六十日,開標日到定標日不超過十五日。
第十六條保證金數(shù)額為標定地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十七條招標文件規(guī)定只出標價的,以價高者中標;規(guī)定既出標價又須提交規(guī)劃設計方案的,采取綜合評分辦法,總評得分最高者中標。
出現(xiàn)同標的,先報名者中標。
第十八條中標人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付清全部出讓金。
第十九條中標人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資格,招標小組可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投標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逾期投送的;
(三)投標人報送標書出讓金數(shù)額低于明標標底金額的;
(四)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一條招標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
(一)參加投標的單位和個人少于三個的;
(二)故意泄露標底或者投標人非法獲知標底的;
(三)招標小組工作人員與投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
(四)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故意壓低或抬高標價的;
(五)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響招標公正、公平進行的行為的。
招拍掛出讓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掛牌范圍: 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yè)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
內容簡介折疊編輯本段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guī)范》是土地利用管理人員的必備工具書和操作指南,是土地招標掛牌主持人考試用書和操作手冊,是土地使用者了解政府土地出讓政策和運作程序的窗口。全書在邏輯結構上分為...
國務院55號令《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章中規(guī)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托,現(xiàn)就提請審議廢止《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的議案作以下說明:
《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1996年5月25日由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1996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辦法》的出臺推進了市場配置資源的進程,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與利用,同時規(guī)范了有形市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維護了土地市場的秩序,為經濟建設的發(fā)展提供了保障。
但是,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讓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不斷完善,特別是物權法實施后,國土資源部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重新修改發(fā)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使得《辦法》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形勢和實際工作的需要,具有滯后性,而且有些規(guī)定的內容與國家有關規(guī)定存在沖突。目前,我市土地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面主要執(zhí)行國土資源部的有關規(guī)章及相應規(guī)定,《辦法》實際上已不再適用。
2008年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建農資環(huán)保工作委員會對《辦法》開展了立法后評估,根據(jù)評估報告提出的建議,市人大常委會2009年度立法計劃將《辦法》列為擬廢止的項目。法制工作委員會進一步征求了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廢止《辦法》的意見,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在此基礎上,擬定了《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的決定(草案)》,并經2009年3月27日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以上說明,請與《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辦法〉的決定(草案)》一并予以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行為,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根據(j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fā)、利用和經營。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列入國家下達的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當?shù)厝嗣裾耐恋厥褂脵喑鲎層媱潯?
基本農田、蔬菜基地、自然保護區(qū)用地應嚴格保護,無法避讓而必須出讓其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事先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征用林地應事先經林業(yè)部門審核同意。
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guī)劃、計劃、城建、房地產管理、物價等有關部門擬定出讓地塊招標、拍賣方案,其方案內容應包括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建設要求、底價等,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循公正、公平、公開、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按期投送標書或在開標前要求撤回標書的,競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到拍賣現(xiàn)場參加拍賣的,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土地管理部門逾期開標或拍賣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賠償投標人或競買人保證金千分之五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中標人或競得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自動喪失中標或競得資格,交付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再行招標或拍賣所得低于原中標或拍賣價款的,原中標人或競得人應當負責補償差額。
土地管理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與中標人或競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雙倍返還保證金,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期限付清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土地管理部門不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土地管理部門應雙倍返還定金,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中標人或競得人不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中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泄露標底、惡意串通、行賄、受賄或擾亂社會治安行為的,分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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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xié) 議 書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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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 [宗地出讓 ] 出讓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xié) 議 書 第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 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 甲方依據(jù)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 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疇。 第三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guī)定 能夠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疇內所進行的開發(fā)、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 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 益受法律愛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 ____,面積為 ____平方米。其位置 與四至范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招標、拍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區(qū)范圍內的土地招標、拍賣工作。
縣(市)、上街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qū)范圍內的土地招標、拍賣工作。
計劃、財政、建設、規(guī)劃、房產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同做好土地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協(xié)議、招標和拍賣的方式。但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區(qū)內的用于商業(yè)、旅游、娛樂、金融、房地產開發(fā)等經營性用途的;
(二)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權實現(xiàn)需要處置的國有劃撥土地;
(四)司法機關依法裁定處置的國有劃撥土地;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他國有土地。
第五條 土地招標、拍賣,由市、縣(市)、上街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guī)劃、財政、建設等部門做好對擬招標、拍賣地塊的勘測定界,編制規(guī)劃用途和規(guī)劃設計條件、開發(fā)項目建設條件、招標或拍賣底價,編制地塊位置圖、投標或拍賣須知及其他有關文件的前期準備工作,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土地招標、拍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前20日發(fā)布公告,公布投標或競買的時間、地點、地塊、方式,并向投標人或競買人提供擬招標或拍賣地塊的基本情況、投標人或競買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投標或競買規(guī)則等。
第七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有了解招標或拍賣地塊基本情況的權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有關材料。
投標人或競買人應當依法參與投標或競買活動,遵守投標或競買規(guī)則,不得有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等行為。
第八條 土地招標的基本程序:
(一)發(fā)布招標公告;
(二)投標人報名并提供資格身份證明文件、資金或財務資信證明等;
(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
(四)經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領取有關招標文件并交付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組織投標人勘察現(xiàn)場,并進行招標地塊答疑;
(六)投標人編制標書,并在開標前將密封的標書投入指定標箱;
(七)邀請各投標人及有關部門人員召開開標會議,宣布評標、定標辦法,進行驗標,當眾啟封宣讀標書并宣布標底,投標人有權要求查詢開標記錄及附件;
(八)由評標小組進行評標、定標;
(九)向中標和未中標者發(fā)出書面通知,未中標的保證金在決標后五日內退還;
(十)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15日內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0%的定金,投標保證金可沖抵定金;
(十一)中標人按合同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土地招標的評標和定標,以下列條件之一確定中標人:
(一)在競投期內出價最高者;
(二)依據(jù)競投出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期限、方式及規(guī)劃設計方案等經評標小組綜合評定最優(yōu)者。
第十條 土地拍賣的基本程序:
(一)發(fā)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報名參加競買并提交有關資格身份證明文件、資金或財務資信證明等;
(三)按照拍賣文件要求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競買資格證書和統(tǒng)一編號的應價牌,并由競買人交付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
(四)組織競買人勘察現(xiàn)場,進行拍賣地塊答疑;
(五)舉行拍賣會,簽定《拍賣成交確認書》;
(六)買受人應在拍賣成交當日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0%的定金,拍賣保證金可沖抵定金;
(七)買受人按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土地招標、拍賣可邀請公證機關參加。
第十二條 所有投標人或競買人的標書或報價均低于中標條件或拍賣底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中止該幅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第十三條 土地招標、拍賣所得價款,全額上繳財政。
對因抵押權實現(xiàn)及司法機關依法裁定拍賣的土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剩余部分依法返還抵押權人、其他債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十四條 土地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或買受人未按規(guī)定時間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賠償組織該地塊招標、拍賣支出的全部費用。該地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組織招標、拍賣。
第十五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已按規(guī)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約定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買受人有權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七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取消其投標或競買資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縣(市)、上街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招標、拍賣活動進行監(jiān)督、指導,對不符合規(guī)范的招標、拍賣行為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活動,市、縣(市)、上街區(q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宣布無效;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賠償。
第二十條 招標、拍賣工作人員在土地招標、拍賣活動中,收受賄賂、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市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招標、拍賣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濮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及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是我市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主管部門。
第四條經營性戶外廣告招標、拍賣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市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guī)劃,分期分批進行。
經營性戶外廣告主管部門根據(jù)廣告市場需求,對部分區(qū)域、路段及特定位置的經營性戶外廣告位置資源,可以向社會以招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承擔拍賣具體業(yè)務。
第五條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視覺空間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均屬招標、拍賣范圍。
(一)城市道路兩側及上方;
(二)城市廣場、公園、綠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橋梁(含過街天橋、引橋、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車站臺;
(五)汽車站、火車站;
(六)高速引線兩側;
(七)全市性公示欄、牌、閱報欄等;
(八)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九)非政府產權的設施、場地(產權人或經營者利用自身、他人的建筑物、構筑物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的空間位置)。
第六條拍賣公共建筑物、公共場地和市政公用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其拍賣所得,全額上繳市財政。
在非公共產權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應當征得建筑物、構筑物、場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簡稱為產權人)的同意,其拍賣所得,市財政與產權人按5∶5分成。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根據(jù)市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規(guī)劃,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對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設置進行招標、拍賣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八條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的單位和個人,憑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及相關單位簽訂《戶外廣告有償設置合同》,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九條經招標、拍賣取得的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期限為一般不超過2年,電子顯示牌(屏)一般不超過4年。
使用期滿重新招標流拍的,在同等競標條件下,原中標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獲得權。戶外廣告設置權到期后,原戶外廣告設置權人未競得設置權的,戶外廣告設置權人無償自行拆除原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條經營性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所得為政府非稅收入,使用《河南省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jù)》,全額繳入市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城市管理、戶外廣告設置成本性開支及與非公共產權產權人分成。
市財政、審計、發(fā)改部門要加強對招標、拍賣的戶外廣告的收入資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在經營性戶外廣告有償設置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和公益性廣告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